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继承人是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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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继承人是共同原告

【案例】

乳山的赵红霞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子。2003年,赵红霞老人过世了。就在老人去世的第二年,赵红霞生前的承包地0.4亩被征用,征地方给了赵红霞这块7880元土地补偿款,这钱当时被小儿子赵庆功领走,老人去世花费时1760元丧葬费也有小儿子支付了。而在赵红霞生前,她还拖欠村委会1397元的债务。

老人过世后不久,几个儿女就因为这笔土地补偿款起了纠纷。

早在赵红霞过世前的十年,长子赵庆国就先过世了,长子赵庆国有一儿一女。在赵红霞过世后不久,三女儿赵珍也去世了,三女儿家除了丈夫还有一个小儿子。

大儿子的两个孩子认为叔叔赵庆功将土地补偿款据为已有,侵犯了他们两人的继承权,起诉要求依法继承。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赵红霞的长子赵庆国先于赵红霞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赵庆国应继承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他的一对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赵红霞的三女赵珍后于赵红霞死亡,赵珍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她的丈夫和儿子。

【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原审法院虽通知了赵凤、赵燕、赵珍的丈夫参加诉讼而三人都没有到庭,但三人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他们的实体权利,因此,原审法院仍应将该三人列为本案的共同原告,而不应该认为“逾期则视为放弃继承”,这样便剥夺其诉讼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赵凤、赵燕和赵珍的丈夫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应当视为接受继承。

审理中,法院将赵凤、赵燕和赵珍的丈夫、赵珍的儿子列为共同原告,审判人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彼此之间以前关系不错,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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