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渝国资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持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原《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8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渝国资发[2019]00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9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国资财管〔2018〕33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渝委办〔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基本目标到2020年底,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
其中:市属国有工业、商贸、投资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65%、70%、60%以下。
(二)具体目标1.对需要实施资产负债率管控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明确负债率管控目标。
2.对无息负债占比高、影响大的企业,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3.对承担政府专项任务,或者特定企业安排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推高资产负债率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渝财规〔2020〕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购买专业服务:(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二)绩效目标评估;(三)绩效运行监控;(四)绩效评价;(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六)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1 ―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第五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三)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之前,应与其签订购买专业服务合同(附参考文本)。
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对象、内容;(二)工作质量;(三)工作成果形式、主要内容;(四)工作成果完成的期限及提交的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六)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确定评估重点,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确定其他评估重点。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12-31 点击:61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 [2007] 20 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他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土地资产处置等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企业及以下企业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28
•【字号】渝财绩〔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领会和贯彻,健全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绩效问题整改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建立健全购买预算绩效评价专业服务的制度规范,不断提高预算绩效评价
工作质量。
三、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积极培育绩效评价鉴证咨询市场。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形成的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市级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强调了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管理的要求。
该办法明确提出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企业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鼓励企业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具体的管理办法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在工资计算方面,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别确定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主要根据企业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进行确定,绩效工资则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企业经济效益进行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既体现了员工的付出和贡献,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了公平和激励的双重目标。
在工资支付方面,该办法规定了适当的调整机制。
据悉,国有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考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公开性,要求企业将工资支付情况向员工进行公示,并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此外,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对于特定岗位和群体的保护。
其中,对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此外,办法还对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生育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进行了保护。
这些规定从法律和道德上增强了企业对这些特殊群体的责任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综上所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渝府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2日重庆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一)功能定位。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
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权责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等责任。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和全市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要求,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市场化投资融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渝国资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各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分类分级考核流于形式,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设缓慢,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渝北府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0号区级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共渝北区十三届委员会第153次常委会、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六条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渝府办发〔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市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市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
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渝办发[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2003〕19号),设立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扭亏脱困工作。
3.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4.起草、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法规、规章,组织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原市委企业工委的职责(三)市财政局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责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绩〔2019〕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8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单位)以整体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整体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使用全部预算资金,计划在预算年度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三条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由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提出并建立指标和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包括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是能够持续反映部门(单位)履行核心职能的产出和效果的指标。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核心指标体系,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模版
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完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体系,建立以绩效为导向,与质量、效益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成员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全资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综合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二、着眼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突出对成员单位发展质量和效益、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关键绩效指标的考核;三、坚持分类分级考核评价的原则,区分不同单位,采取不同权重分类考核评价,集团公司考核二级成员单位,二级单位考核其所属单位,一级考一级,层层抓落实;四、坚持综合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考评、不断完善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绩效考核采取由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周期和分类第五条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综合绩效考核分为经营业绩考核、科技创新考核(或服务保障考核、或个性化考核)和综合管理考核三部分。
经营业绩考核、科技创新考核、服务保障考核和综合管理考核由集团公司出台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其中,综合管理考核包括人力资源、安全生产、党建廉政、战略投资、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内控保密等。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廉洁从业、保密四项指标为扣分项,达到目标值不扣分,达不到目标值根据计分办法扣分。
出现重大责任事件时为一票否决项;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与投资、党群工作、综合治理、财务内控管理等五项指标为加分项。
根据特定企业设定的个性化考核,由相关部门提出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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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3-03-1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2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5日2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3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核心,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七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第八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4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十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一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三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第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5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执行。
市国资委对企业采用国内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引导企业开展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对标,不断做优做强。
第十四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六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市国资委监管要求,统一制定和发布,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十八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6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章评价工作组织第二十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二)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三)确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四)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和任期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市国资委监管工作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
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7(六)提出任期绩效评价通报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三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
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五)在评议基础上提出关于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评价通报第二十五条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8(一)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二)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二十八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奖惩任免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通报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
对绩效评价通报揭示和反映的问题,企业应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六章工作责任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市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出资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9询意见。
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市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所属子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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