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草稿】论文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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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草稿
一、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资金规模增长迅速
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目前登记的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元。
(二)发展混乱
(三)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
1.投资者财产不足
2.投资者缺乏专业投资知识
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人力资本的获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的前提。但我国受传统教育体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的影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因此,高素质PE专业人员非常缺乏,这一点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3.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
二、研究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焦点
(一)法律环境
1.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虽对非公开发行证券有所规定,但并未将PE等私募形态基金纳入规范范围,且现行《证券投
资基金法》也不涉及私募形态基金。《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虽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提供了些许法律支持,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一些细则并没有出台,影响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2.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监管力度
与公募资金相比,私募资金在监管环境方面拥有更加宽松的政策,在基金设立、备案上要自由得多。在资金的运作方面,公募资金在项目运行时,很多预期目的就已经被公布出来,而且资金的去向也是明确的,更不能轻易更改;而私募资金就没有这样的要求,它的去向不但不明确,而且可以在半路更改方向,这就使得私募资金管理者可以随时对—个不盈利的项目
进行()优先撤资,这能够有效的规避投资风险。
监管机制责任不到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募集资金和投资活动,触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在当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制度下,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或相互重叠或没有明确划分,造成监管法律基础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具体监管机制设计不够完善以及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边界不清晰等主要问题,在实务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产生困扰。
(三)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存在信息误导
2.信息披露不全面
(四)保底收益
三、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对策
(一)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性
私募基金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首先必须要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这样能够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身份。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首先要以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为基础;其次,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选择不同的法律形式。刘道云(20XX)完善立法规定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的规范,针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特点以及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区别作出专门的规制和监管规定。张永春(20XX)要承认、接纳私募基金,在投资基金法中对私募基金必须加以规定,以确定其合法地位。王国实,王剑(20XX)认为既要承认私募基金,又要通过立法规范它。给予私募基金一定空间,通过合法化、公开化,将它从地下转到地上,从而承认它、规范它、监管它。周俊(20XX)明确适合私募基金发展的合法化模式,同时给它们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同时结合国外私募基金的立法经验,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再配以严格的法律环境和监管制约,就可以起到既减少交易成本,又利于规范运作的作用,为私募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私募基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和发
展思路、监管原则和主管部门,解决对股权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问题;进一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注册、监督管理、资产托管等方面的规程,解决私募基金发展中的困惑;明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主体的准入门槛,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行为;出台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监管
对于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建立,首先要确立—个完整的监管部门,目前,由于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在管理上出现了混乱。因此必须要确立—个监管部门。其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除了常规的政府监管之外,还需要企业、行业的相互结合,共同监督,这样能够更好的发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最后,应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能够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降低欺诈比例,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余四林(20XX)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建立托管人监管制度、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彭夯(20XX)适度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限制集中在很小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承认市场选择的合理性。张永春(20XX).在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其投资者资金实力不少于一定数额(自然人与法人应有所差别),基金招募文件不得向社会传播及公开募集,对基金运作结果以及基金资产结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赵燕(20XX)虽然私募基金的发展与否主要靠市场进行检验,靠自身的约束得以生存,但是适
度的监管有利于私募基金的长期发展。陈奇伟,胥杨洋(20XX)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基金管理人欺诈客户、挪用、侵吞基金资金、关联交易等现。蔡贞贞(20XX)监管部门应当限制私募
基金操作者对财务杠杆的使用,而银行在对私募基金发放信贷的时候则应该严格审核其自有资本的比例及流动性。同时有必要相应的规范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曾拥政(20XX)我国的私募基金现状与国外不同,不能直接引入国外的风险监管体系。在控制风险时,建议采取以下两种途径:第一,可以适当扩大基金托管人的权限;第二,通过严格控制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赵蓉彬
(20XX)建议健全私募基金法律,避开单独立法的荆棘之路,补充现有监管法律的空白之处,针对私募基金与原有法律冲突之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台相应补充条例及其部门规章,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立法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从改善现有执法环境入手,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透明公平的监管环境。刘冰,曾斌(20XX)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基于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和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当前比较适宜的做法是确立证监会为主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加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
(三)完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不对社会公开信息与投资组合,但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则是应有的责任。术洪颜(20XX)我困的私募基金还处于发展初期,适当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