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自考专升本论文
自考法学论文范文
自考法学论文范文有些规范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如冲突规范就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规范,它不像实体法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仅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何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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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论文范文一:法律学科教学议论文[摘要] 基于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框架松散、汉语思维和连贯性差等三大问题,笔者完善韩金龙对于过程体裁教学法指导写作教学的四个阶段,提出范文分析与讲解、小组讨论与模仿、个人模仿与写作、集体讲评与修改、最后成稿与发表五个环节并探究其成效.通过问卷和访谈的研究方法,揭示出该模式构建的成效性体现在语篇结构清晰、语篇语言并重和合作学习能力加强三个方面,但同时也呈现规约性和费时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可通过加大信息输入量,加强技巧训练和构建和谐氛围来弥补缺陷,最大化地发挥过程体裁教学法在促进议论文写作中的积极作用.[关键词] 过程体裁教学法法律硕士体裁语篇成效过程体裁教学法研究现状2000年英国斯特林大学的理查德·巴杰尔(richard badger)和古德斯·怀特(goodith white)共同提出的过程体裁教学法(process genre approach)一经问世,就得到了国内外学者和外语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它的最大优势就是最大限度地结合了成果教学法(the product approach)、过程教学法(the process approach)和体裁教学法(the genre approach)三者的优势,而成功避开其不足,从而在教学法上大胆地提出变革并取得卓有成效的影响.近几年来,国内的语言教学工作者也逐渐开展并研究这种新的教学方法,最早将过程体裁教学法引入英语写作教学的是韩金龙(2001),他分析了成果教学法、过程教学法和体裁教学法的优、缺点, 介绍了三者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并总结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写作教学步骤.之后,国内一些其他的研究者也相继进行了相关研究,如杨烁(2004)论证了体裁写作教学法对提高学生英语写作水平的作用;徐晓艳(2007)通过对成果教学法,过程教学法和体裁教学法的比较和分析,建议按照范文分析、预写、模仿写作和修改评阅四个阶段来指导大学英语写作教学;沈玉如(2008)初步探索了过程体裁教学法的理论依据,并分析了其在大学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及应注意的问题;何晓嘉, 纪汇楠(2009)通过一个实证研究探索它在我国现阶段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写作教学实践中的可行性;基于过程教学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张芒(2010)指出结合过程教学法和体裁教学法是目前最佳的符合efl写作教学的教学法;赵霞(2010)通过剖析过程体裁教学法的应用模式与优缺点,探讨了这种折中式教学方法在我国英语写作教学中的研究与应用;而黄洁芳, 姚香泓(2010)指出过程体裁教学方法对英语专业写作教学也有启示作用,如师生角色的改变,自主能力的加强,注重过程阶段等.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关于过程体裁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对象均为大学英语写作,很少涉及非英语专业研究生的英语写作.另外,对于四种重要文体之一的议论文,国内外相应的研究也是凤毛麟角.而且也没有相关研究探讨这种新型的教学法是否可以指导议论文写作,是否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来促进硕士生写作水平.因此,本文旨在探析基于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和教学现状,以过程体裁教学法为依托的教学法的实践成效和不足,依此提出改进和促进教学的有力策略.主要研究问题包括:(1)鉴于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的客观问题,构建过程体裁教学法是否能有助于促进写作水平的提高?(2)探究过程体裁教学法的课堂实践取得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是否为第二外语课堂教学带来一些启示?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的问题分析法律硕士专业课依学科教学方向的不同而不同,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方向(非英语语言),英语课只是必修的公共课之一.他们并没有接受正规和系统的写作培训, 对于写作的体裁,结构,技巧等方面概念模糊,再加上学生时间有限,写作知识欠缺而写作能力也较差.1.框架松散所谓议论文就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以表明见解、主张、态度的一种文体,通常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表1显示,在156名调查对象中,有144名(92.31%)学生无法正确区分论点、论据、论证的确切概念,对于常见的几种议论文的结构(如利弊型的议论文,解决问题型的议论文以及表述个人观点的议论文等)完全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不知道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框架结构,不知道从哪里着眼和如何着笔;另外7.69% 的学生概念虽然清晰,却对于基本结构提出问题(引论)、分析问题(本论)和解决问题(结论)的体裁结构不能够坚决贯彻,不会恰当使用举例论证或对比论证等多种论证形式,通常是根据感觉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因而整体感觉框架松散,论证薄弱,逻辑性差.2.汉语思维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是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写作的谋篇布局,表1可以看到,有129名(82.1%)学生无法或很难摆脱其汉语式思维方式.这主要的原因在于英美人的思维方式是直线型的,而东方人是螺旋型的.以议论文为例,英语要一开始旗帜鲜明,点明主题(thesis)作为先导,每段以主题句(topic sentence)开始,然后以论据相辅,用演绎或归纳的论证方法逐层展开是英语议论文的典型模式;而汉语写作提倡起-承-转-合,段落发展成螺旋型,一般先迂回讨论主题,然后再接近主题,由浅及深,水到渠成,所以观点经常在最后“合”的部分出现,所以汉语思维更为含蓄,而英语思维较为直接.另外,中文在论证时理由论据喜欢引经据典,引用名人轶事;而英文更多从小处着眼,运用统计数字或普通人的事例,因而反映在英语议论文的写作上,则应该遵循英美人的思维模式,直入主题,才有可能写出较为地道和论证鲜明有力的作文.3.连贯性差从议论文写作的语言层面上看,法律硕士面临的另一个障碍就是语句、段落间的连接性差,条理不清.表1中,只有35名(22.44%)学生清晰地了解、并熟练地掌握英语的一些连接手段,如:therefore, hence, however, thus, consequently, as a result, since, in that case, so 等.除此之外,还较常用到下列的一些句型结构,如:even if /though… (即使);it is true …, but … (诚然…, 但是…); it follows that … (因而…); if …, we may conclude that …. (如果…, 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 ); if you admit …, then … (如果你承认…, 那么…) 等等.77.56% 的学生不了解汉语的写作讲究“形散而神不散”,表面句子段落间联系松散,实则语意紧紧围绕主题:而英语注重形合,所以议论文尤其侧重辩论推理的条理性和逻辑性,因此较多地使用一些过渡词和连接词.因而,在训练议论文写作时应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连贯性的训练,从段落到全文,以达到整个文章连贯自如,浑然一体的效果.笔者充分考虑到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中存在的三大重要问题,以韩金龙( 2001 )提出的用过程体裁教学法指导写作教学四个阶段为基础,提出范文分析与讲解、小组讨论与模仿、个人模仿与写作、集体讲评与修改、最后成稿与发表五个环节来指导议论文写作。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范文3篇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范文3篇谈自考法律专业论文撰写及答辩今天我刚刚去北大法学院参加了自考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过程还算顺利应该是通过的,有一些感悟和想法不得不说说,给那些没写过论文没答辩过的自考同学们讲讲经验。
在论文写作方面,具体的写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谈,因为不仅各大论坛网站都有介绍而且写作前北大也会召开说明会并且会发说明,通过跟指导老师交流也会得到相应信息,在这只是想就选题和答辩方面谈谈想法,我认为主要有三点:其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你的指导老师的背景这点太重要了,通常学校分配的指导老师都是法学院的教授或是教授的在读博士,这些人都很有名气,选择论题之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充分了解你的指导老师的背景,包括他的简历,目的在于知道他的研究方向、从事教学研究这些年来都写过什么文章出过什么著作,然后选择非他专业领域的论题来写。
记住,一定是“非”他专业领域的,有些同学认为借论文撰写的机会得到指导教授专长领域的指导是很难得的机会,我要说的是,醒醒吧,那样只会给自己增添麻烦。
原因是首先他的专长领域他已经研究多年,你在短短2、3个月的论文写作时间里所得出的结论有可能超过他或让他刮目相看么?往往我们写的论文都比较浅显,论理多过论事,如果你写的是他专长的领域那么只能让老师觉得你的论文更加没有深度,没有新意,那结果自然也就不会理想。
相反如果是他不专长或非研究领域,通常他不会不自觉地带着审视的眼光来看,而是普通的阅读和指点,情况会截然不同。
我这次就是没有事先了解指导老师的背景,恰恰选择了他的专业领域写论文,结果答辩的时候老师问的问题都比较尖锐,让我为自己的答辩捏了一把汗。
其二,千万不要选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我这次的论文就是吃了这个亏,人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是不得不承认,毕业论文写作不是发挥兴趣的时候,也不是让你在知识海洋自由驰骋的舞台,它是非常现实的,以至于几近功利,就是说此刻既不是通过撰写论文来探讨学术的时候也不是展现个人知识面的时候,因为就自考本科生的水平想写出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只是对大多数人来讲,不排除有个别非常优秀的同学可以借论文写作一展才华。
本科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本科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范文一:卫生法学法律教育论文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
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
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
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
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自考本科的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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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理由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
并且针对以上理由提出了相应改革倡议:改善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善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公司合并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1009-0592(2014)12-096-02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
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升本学生法学专业论文
升本学生法学专业论文一、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归属感,学生管理工作难度大增有相当部分的学生专升本后对本科学校文化不够了解;参加学校活动不够积极,愿意参加专科院校活动和校外活动,不愿意接触新同学;专升本学生对学校和老师信任度不太高,总认为自己是“后娘养的”孩子,和高考进入本科的学生有距离;专升本学生在校成就感一般;专升本的同学来自不同的高职专科院校,为了加强专升本学生的归属感,本科院校也采取了很多办法,比如建设具有良好班风班貌,有团结精神和良好的师生关系,有鲜明特色的班集体等,在客观上对专升本学生归属感的形成有一定意义,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实力在不断增强,也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教育上,本科院校的软硬件建设都发展很快,发展成果共享原则的指导下,专升本学生与原校本科生在饮食、住宿、授课、娱乐、升学、就业、医疗、接受抚助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校园服务。
但是,专升本学生还是没有表现出属于他们这个年龄应有的对本科院校的热情。
当然,这里也有个历史原因,在专科院校学习时,有部分学生一心只准备专升本的考试,既不担任班级干部也不关心班集体,不参加学校的活动,没能在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锻炼,这种消极行为影响着学生管理工作。
笔者曾对近几年升本的156名学生进行过调查,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较好的占76%。
认为本科课程与专科课程衔接较好的占52%,认为学生管理和就业安排较满意的占49%。
二、法学专业学生较之其他专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现行教育制度是法学类的专科生专科毕业时要发专科院校的毕业证书,升入本科院校后成绩合格的颁发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与高考直接进入本科院校的学生所持的毕业证书有很大区别。
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误解,有时甚至是歧视,很多招聘单位在用人时直接就写明拒绝接收专升本学生或者写明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变相拒绝专升本学生,还有些单位的人员不太清楚学校的一些情况,将专升本学生与函授本科、自考本科学生归类在一起,忽视人后续进步的可能性,认为高考没考好,没读上好学校、好专业、正规本科的学生都存在些问题,带有个人的偏见;法学专业的专升本学生还与其他专业有所差别,法学毕业生瞄准的就业单位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而进入这些机构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媒体也多次报道过,很多公务员岗位都是几百人选一人,多的甚至几千人选一人,是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也是人们心中认为法学专业不好就业的现实表现,与之相对比的是依法治国建设任重道远,基层单位甚至基层的执法单位多少年甚至从来就没有过专业的法学毕业生。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2)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2)自考法律毕业论文篇三:《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4]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等形式却提供了各种暗箱操作程序,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捷径,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进程.最后,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法院全年处理申诉374714件,其中各类再审案件收案的只有48214件,而这收案数包括了因抗诉而收案的,可见再审立案之困难.肖扬在2006年10月30日向全国人大会所作的报告中称,还有八十多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面对执行难,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又陷入了新的痛苦煎熬中,有的还无奈街头叫卖生效判决书(如武汉,广州、西安等地的拍卖生效判决书事件),以极端的方式叩问着司法公信力.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 例如“银法造假案”、[5] “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6] 等等.这些案件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为何仍然日渐缺失呢?盲目的司法改革并不能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找准病因,对症下药.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一)司法不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司法独立目前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制度原则,因为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①]首先,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支撑,而只有公正才有公信.其次,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权威是产生信赖感的前提.对所有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对所有可以接受法律评价的社会纠纷都应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其他机关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也是维护司法权的基本前提.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树立司法的权威,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些弊端或其表征,人们常常用“三化”加以概括,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所谓“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所谓“地方化”,是指各级法院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院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所谓“非独立化”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地审判案件,受制于各种权力.[7] 其实,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共同导致了“非独立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原本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但通过评比、考核、听取汇报、部署工作,上级法院几乎具有了所有的上级机关应当具有的权力,成为了下级法院事实上的领导机构.可见,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异化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为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取得好的考核名次,下级法院经常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这使得二审法院因已对原案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即使受理上诉也很难做出不同的判决,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当事人想通过二审获得第二次司法救济的期待只能落空.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致沿用国家干部称谓,设立了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等级体系,建立了以行政级别为中心的法官管理体制.在审判中,事实上级别低的法官要服从级别高的法官,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基本不存在.。
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范文
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范文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从而培养合格“法律人”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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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范文一: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
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
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
”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
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
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专业的需求日益增加。
自考法律专业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选择。
在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后,学生需要撰写一篇毕业论文来展示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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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毕业论文是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和深入研究,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撰写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对自己学习成果的最好展示。
二、背景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中国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行为难以查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法律法规的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公众意识的薄弱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限制了创新和发展。
四、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五、结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但在中国仍面临一些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宣传教育,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六、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议题。
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说明:学生可从以下题目确定毕业论文选题,也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方向或自己的工作经验自拟题目,论文题目必须与当前就读专业密切相关,并经指导教师认可。
1、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3、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为例4、从豪车被撞赔偿案谈法律平等原则5、论法律解释的原则6、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7、浅议亲亲相隐制度8、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9、从身高歧视案谈宪法中的平等权10、浅议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11、论宪法生命权与安乐死的立法12、从天价过路费案谈行政收费的法律规制13、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原则1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15、浅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被告的确定——以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为视角16、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沿革与废止17、论我国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案为例18、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19、论和谐社会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20、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非刑罚处罚探析21、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22、“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23、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界限2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从国家统一考试泄题谈“泄露国家秘密罪”26、醉驾的刑事责任研究27、论正当防卫28、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研究29、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30、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31、论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与防治32、论恶意欠薪犯罪的构成与认定33、从李庄案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伪证罪34、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研究35、民法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36、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37、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38、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9、论重大误解40、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1、论诉讼时效的起算42、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果43、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44、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45、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46、论缔约过失责任47、论违约损害赔偿“三金”的适用关系48、论买卖不破租赁49、论优先购买权50、论身体权51、论隐私权52、论过错推定5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54、论网络侵权责任56、论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57、论补办结婚登记58、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59、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2、论婚房产权的归属6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64、论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65、论离婚自由的限制66、浅议刑事和解制度67、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解与适用68、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69、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内容及意义70、论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71、论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2、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73、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及完善74、民事判决追求社会效果的忧思75、论恶意诉讼的认定与法律责任76、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77、论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平衡78、民事案由制度的价值与完善79、论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制度80、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价值及完善81、论执行异议之诉82、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法律障碍分析83、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84、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85、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及司法救济86、消费者网络购物安全的法律保障87、试论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88、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89、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90、论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联系及差异91、论商誉的法律保护——以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为例92、论环境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确定93、论排污权交易制度9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完善95、论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96、论涉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97、我国吸引外国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98、论精神赡养99、“男子扶老人被讹自杀”的法律分析100、“夺命快递”的法律思考。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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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自考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篇一:《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文章摘要: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变革.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基本仿照《德国民法典》相关内容.考察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近代的发展,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相关法律条……代理制度在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场主体的交易能力,丰富其交易手段和延展其交易范围.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使单个市场交易主体无论是在专业技能、信息占有度还是时间分配上,都无法应付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市场交易主体适当的选任代理人代替其进行具体交易,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代理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逐步发展起来.为收回治外法权,推动社会制度变革,实现救亡图存之目的,自晚清变法修律开始,中国近代的法学先驱们开始了不懈的努力.一方面,晚清政府、社会知识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都对收回治外法权抱有很大期望,并希望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契机仿照西方国家法律体系来构建本国法律.另一方面,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开始有了较快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传统的法制已经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交易需求.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变革.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基本仿照《德国民法典》相关内容.考察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近代的发展,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相关法律条文外,民初大理院所做的判决尤为重要.此外,当时法学家的学说反映了法学精英们从学理上对于代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探析代理制度在中国近代的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成文立法、大理院判例和法学家学说之外,探寻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还应关注的就是习惯.因此,本文对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主要从立法、大理院判例、法学学说和习惯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在立法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代理制度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在代理权的来源、代理与委任的关系以及代理的分类方面,两大法系由于传统的不同而存在着诸多差异.《大清民律草案》基本以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为参照构建代理制度.在司法方面,大理院通过对不同法源的甄别、适用进而形成若干关于代理制度的判例.尽管民国政府成立伊始即宣布不承认《大清民律草案》的效力,但是在民初司法实际运行中由于制定法缺乏,各地民商事习惯又未被系统的整理出来,大理院实际上处于无法可用的境地.法律的缺乏给大理院的审判带来了困难,但也给其提供了大有作为的契机.大理院在审判中不能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而是将其作为条理加以参考.大理院充分运用各种制定法、《大清法律草案》、民商事习惯等,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并用这些规则指导后来的审判.藉由这些判例,大理院实际上充当起了立法者的角色,大体上构建了民初的代理制度.在大理院构建代理制度的过程中,自然也存在一些缺失,其通过判例要旨的方式形成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无法做到像制定法那样逻辑严谨、内容全面.大理院的法官以判例要旨的方式将审判理由加以精炼,不同的个案所形成的判例要旨之间存在重复规定,而在有的方面却又集体缺失.此外,司法的被动性也决定了大理院无法在整体上遵从法律逻辑从而构建体例严整的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还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使处于社会经济中的个体急需扩张和补充民事能力,延伸其意志.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单个市场交易主体无论是在专业技能、信息占有度还是时间分配上,都无法应付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法律上的代理制度正是随着社会实践的需要逐渐地确立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要为他人做事,同时也需要他人提供各种服务.因此代理关系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服务和商业领域,更是以为他人服务的各种中间人为主体的.法律无疑应该反映现实,提供便利人们交易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一个交易的完成,从初期的信息搜集,到交易对象的初步确定,再到交易的谈判以及最终交易的达成,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交换与商品交换的双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单纯的商品交易成本以及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辅助性成本构成了总交易成本,由于上述原因所限,市场交易主体如果对于每一宗交易都亲力为之,则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交易成本不必要的上升.如果市场交易主体适当的选任代理人代替其完成具体交易,则可能会有效降低总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代理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逐步发展起来.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传统法制中,重刑轻民的传统使得民事法律相对落后.传统的农业经济下商品交易规模一直无法形成重大突破,从而建立起像西方商品社会那样比较成熟的一套市场交易规则,进而推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则的发展.中国的民法近代化是一种被动的选择与继受.一方面,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迫使中国的士大夫阶层“天朝上国”的梦想破灭,随着洋务运动的失败和甲午中日战争中国的惨败,社会精英们把救亡图存的着力点从单纯的器物引进转变到制度上的引进与革新.另一方面,年鸦片战争后,海禁被迫开放.随着通商口岸的不断放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商贸往来迅速增加,双方贸易中的摩擦不断出现,导致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当时落后的民商事法律无法适应近代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减少贸易中出现的争端,维护自己利益,唯有仿照西方,建立全新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无论是清政府还是社会知识精英阶层,抑或是普通大众,都对收回治外法权抱有很大的期望.统治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认为,治外法权之所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法制的落后,西方列强无法相信中国的法制水平,因此才要求保留治外法权.如果仿照西方的法制来进行法律革新,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就会成为一个收回治外法权的绝佳的契机.这种理念对当时法律的引进尝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此外,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求来看,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开始有了较快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传统的法制已经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交易需求,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变革.相对于刑事法律来说,中国的传统民事法律更为落后,因此,也更倾向于整体的引进.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中华民国民法》,都有相当的内容几乎为原封不动的引进.究其原因,民事法律的落后造成在近代民商事纠纷中往往出现“无法可用”尴尬,相对于传统的刑律,民事法律是一片更大的空白.为了尽快适应近代经济的发展,与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对接,无疑会更倾向于采用直接引进的做法.此外,与刑律相比,民事法律尤其是涉及到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民商事法律条文,一般并不会与传统的封建伦常发生根本性的冲突,这样对其引进所遭遇的来自于保守派的阻力会相对小一些.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量的法律条文直接来自于日本以及德国的法律.《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一次法律变革的尝试,在其颁布不久,清政府即告覆亡,其实际效果并没有得到展现.考察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近代的发展,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相关法律条文外,民初大理院所做出的判决尤为重要.大理院的判决例不仅直接从司法层面上反映了代理制度在当时的理论构造和运行效果,而且大理院的判决例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渊源.台湾学者黄源盛认为,对于大理院判例既不能否定其法源价值,又不能完全将其类同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大理院判例的性质,从理论上言,宜属‘条理’;而从实际上看,它具有创新规范、阐释法律及漏洞补充等功能,可以说,‘实际上创例视同立法’.换言之,它具有‘裁判的准立法机能’,或可以说有‘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倾向,但犹不能说它就是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性质”.此外,当时法学家的学说反映了法学精英们从学理上对于代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探析代理制度在中国近代的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成文立法、大理院判例和法学家学说之外,探寻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还应关注的就是习惯.民事习惯在民间历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我国民事立法向来匮乏,习惯更是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实际作用.晚清以来,对于代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采取的基本都是整体引进的做法,这种“革命式”的立法方式无疑使法律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产生适应性问题,习惯或多或少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更何况,虽然近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创制基本采取借鉴西方法律的做法,但是对于习惯仍然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一方面,立法者们注意使引进的法律与具有典型意义的习惯相融合.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条文正是从习惯改造而来.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篇二:《浅谈会计诚信问题的法律规制》随着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会计职能也在不断拓展,简单的核算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
【论文】法律专业自考专升本论文
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关键字】论文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学生姓名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准考证号完成时间2017年月日教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学生姓名:内容提要:鉴于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认定和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有争议,本文在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和学界对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各种看法的基础上,结合案例以及近年最高院司法相关解释,归纳总结出两者之间的明显区别。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目录一、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概括标准 (1)二、历史案例分析 (2)(一)案例基本情况 (2)(二)经典的刑法学理论 (2)(三)处理结果 (3)三、近年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3)(一)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二)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四、结合本案例 (8)(一)犯罪特点 (8)(二)在民间融资中哪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哪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9)(三)结合本案.................................................................................9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归纳.......................................10(一)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10(二)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10(三)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 (10)参考文献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自考本法学毕业论文
自考本法学毕业论文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研究的是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规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的研究范畴也不断扩大与深化。
自考本法学专业是面向工作人员的一种灵活的教育形式,为他们提供了学习法学知识的机会。
二、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法学专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自考本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对于培养专业素质、提高实践能力、展示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自考本法学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自考本法学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
以下举几个研究方向的例子供参考:1. 法学理论研究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理论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选择某个具体的法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发展前景。
2. 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可以根据自己感兴趣的领域,选择一个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则和原则,提出适用建议。
3. 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法律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
可以选择某个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四、自考本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在写作自考本法学毕业论文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写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研究目的和意义在引言部分清晰地说明研究目的和意义,明确论文的研究价值和具体的研究内容。
2. 文献综述在正文的开头部分,进行相关文献的综述,可以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指出前人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3. 研究方法在论文的方法论部分详细介绍使用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如果有新的研究方法或者模型,需要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论证。
4. 研究结果在论文的主体部分,详细地陈述研究结果,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解释。
可以使用图表、数据等方式进行展示和说明。
5. 论文结论在论文的结论部分,总结研究结果,明确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建议。
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说明:学生可从以下题目确定毕业论文选题,也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方向或自己的工作经验自拟题目,论文题目必须与当前就读专业密切相关,并经指导教师认可。
1、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3、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为例4、从豪车被撞赔偿案谈法律平等原则5、论法律解释的原则6、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7、浅议亲亲相隐制度8、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9、从身高歧视案谈宪法中的平等权10、浅议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11、论宪法生命权与安乐死的立法12、从天价过路费案谈行政收费的法律规制13、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原则1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15、浅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被告的确定——以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为视角16、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沿革与废止17、论我国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案为例18、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19、论和谐社会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20、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非刑罚处罚探析77、论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平衡78、民事案由制度的价值与完善79、论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制度80、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价值及完善81、论执行异议之诉82、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法律障碍分析83、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84、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85、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及司法救济86、消费者网络购物安全的法律保障87、试论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88、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89、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90、论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联系及差异91、论商誉的法律保护——以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为例92、论环境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确定93、论排污权交易制度9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完善95、论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96、论涉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97、我国吸引外国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98、论精神赡养99、“男子扶老人被讹自杀”的法律分析100、“夺命快递”的法律思考。
专升本自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小王,在大学期间成绩优异,对法律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小王决定参加专升本考试,争取进入我国一所知名法学院深造。
在备考期间,小王了解到专升本考试中有一门法律案例分析课程,于是开始关注相关案例。
二、案例介绍以下是一则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案例,供小王参考。
【案例名称】:甲乙财产纠纷案【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在乙家西侧,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甲家在房屋西侧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房屋的小路,小路经过乙家房屋后,连接到甲家后院。
乙家认为,甲家修建的小路侵占了乙家的土地使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拆除小路,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家修建的小路虽未经过乙家同意,但甲家修建小路是出于实际需要,且小路并未严重影响乙家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甲家在修建小路过程中,并未对乙家的房屋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甲家修建的小路属于甲家的个人财产,乙家无权要求甲家拆除小路。
【法律分析】:1.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家修建的小路虽未经过乙家同意,但甲家修建小路是出于实际需要,且小路并未严重影响乙家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甲家修建的小路属于甲家的个人财产,乙家无权要求甲家拆除小路。
3. 案例启示(1)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在行使物权时,权利人应当注意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总结通过对甲乙财产纠纷案的案例分析,小王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知识:1.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2.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3. 物权的行使与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专升本考试案例分析指导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自学法律考试毕业论文引言法律是一门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工具得到广泛运用。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复杂,法律专业知识繁杂,一般人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
很多人希望能够通过自学法律考试来获得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自学法律考试的可行性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自学法律考试的可行性自学法律考试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自学法律考试的学习材料相对丰富而广泛。
现代社会,有许多法律学习资源可供选择,如各类教材、网络学习平台、专业刊物等等。
通过这些学习资源,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需要和时间安排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其次,自学法律考试具备灵活性。
相比于传统的学习方式,自学法律考试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时间安排进行学习,充分利用碎片时间进行深入研究。
同时,自学法律考试的学习中不受他人的干扰和约束,可以更加自由地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再次,自学法律考试可以提升个人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通过自学法律考试,考生可以自主学习和思考,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法律考试的要求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
二、自学法律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自学法律考试虽然可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考生注意。
首先,自学法律考试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学科知识储备。
法律是一门繁杂且复杂的学科,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如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等。
对于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来说,建议从基础入手,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
其次,自学法律考试需要考生具备自律和毅力。
自学法律考试需要长期坚持和付出较大的学习时间和精力。
考生需要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时间管理能力和自我激励能力,克服学习过程中的困难和挫折。
再次,自学法律考试需要考生具备学习方法和技巧。
【参考文档】法学专升本论文范例-优秀word范文(12页)
【参考文档】法学专升本论文范例-优秀word范文(12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学专升本论文范例篇一:法学(专升本)(1—60)专业论文参考选题郑州市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说明:学生可从以下题目确定毕业论文选题,0.0也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方向或自己的工作经验自拟题目,0.0论文题目必须与当前就读专业密切相关,并经指导教师认可。
1.法理学的回顾与展望2.法学方法初探3.法的本质4.法律责任的免除5.司法权与行政权比较研究6.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7.论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8.试论行为不作为的概念9.中国历代的惩贪之法及其评价10.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11.罪刑法定原则12.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问题探析13.实行终了未遂问题探讨14.死刑问题研究15.被害人过错定位问题探析16.私法自治的人性基础17.论公序良俗原则18.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缺失及完善19.论代理的性质20.论物权法定原则21.论我国《担保法》中抵押制度的完善2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23.国家机关人员职务侵权研究2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25.民商合一与民商法分立评述26.破产原因比较研究27.论破产宣告的效力28.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9.论公司法的公法性30.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1.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32.论善意取得制度33.证券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35.论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36.对冷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37.论无效婚姻38.对遗产征税对象的思考39.对一事不再理原则40.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认定41.论沉默权42.民事审判权的作用和范围43.论两审终审制度44.审判监督程序研究45.论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及其意义46.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7.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探讨48.论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价值取向49.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50.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51.论是日本侵华战争的赔偿问题52.试论我国区域法律冲突问题53.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发展趋势54.知识产权概念的比较研究55.信用证欺诈问题的法律研究56.论环境权的本质57.论社会保险制度58.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59.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60.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研究篇二: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法学(专升本)专业论文参考选题说明:学生可从以下题目确定毕业论文选题,也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方向或自己的工作经验自拟题目,论文题目必须与当前就读专业密切相关,并经指导教师认可。
专升本自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甲在得知自己未能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后,深感前途无望,于是产生了退学的念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知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便产生了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想法。
乙,女,28岁,甲的高中同学,也是一名法律专业本科生。
乙在得知甲的打算后,主动提出帮助甲复习法律专业知识,并一起备考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
二、案例描述1. 甲在乙的帮助下,开始复习法律专业知识。
乙为甲制定了详细的复习计划,包括每天的学习内容、学习时长以及复习进度。
2. 在复习过程中,甲遇到了许多困难,如专业知识理解困难、记忆力差等。
乙在甲遇到困难时,耐心解答甲的问题,并鼓励甲坚持下去。
3. 经过半年的复习,甲顺利通过了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科目一《法学基础理论》。
乙为甲感到高兴,并继续鼓励甲继续努力。
4. 在接下来的备考过程中,甲和乙一起努力,共同克服了重重困难。
经过一年的努力,甲顺利通过了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科目二《宪法》和科目三《刑法》。
5. 在甲准备参加科目四《民法学》考试时,乙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陪伴甲备考。
甲在孤独中坚持复习,最终通过了《民法学》考试。
6. 在甲准备参加科目五《商法学》考试时,甲突然遭遇家庭变故,心情低落,复习进度受到影响。
乙得知甲的情况后,主动关心甲的生活,并鼓励甲积极面对困难,重新振作。
7.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甲重新投入到学习中。
在乙的鼓励和帮助下,甲顺利通过了《商法学》考试。
8. 经过几年的努力,甲顺利通过了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所有科目,取得了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甲感慨万分,感谢乙一直以来的陪伴和鼓励。
三、案例分析1. 本案例中,甲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优越性。
自学考试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正规学历的人员提供了另一种成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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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仅为甲提供了学习上的帮助,还在心理上给予甲鼓励和支持。
法律专业专升本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专升本毕业论文论我国拆迁补偿法律规定的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法律层面出发,探讨了我国拆迁补偿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加强法律保障的措施。
关键词:拆迁补偿;法律规定;不足;保障措施一、背景与意义城市化的发展离不开拆迁补偿这样一个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不少居民都会遭遇到一些问题。
以往,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拆迁赔偿金额的不合理、流程不顺畅等方面。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然而,当前我国的拆迁补偿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探讨我国拆迁补偿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提升我们国家的法制化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拆迁补偿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一)标准化程度不高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是当前我国拆迁补偿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给拆迁补偿标准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缺乏科学性,只能依据政府领导的审核意见或者略带主观性的市场评估结果。
这带来的是对于居民权益的不公平。
(二)程序上的问题在拆迁补偿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对于拆迁补偿程序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这给居民的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居民在拆迁补偿程序中要经历许多繁琐的环节,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也导致了一些居民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养成了对政府部门不信任的态度。
(三)居民维权渠道不畅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居民维权渠道并不是十分畅通。
居民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这种漏洞,从而给社会带来各种种类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我国拆迁补偿法律规定的措施(一)标准化统一为了解决当前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政府可以考虑建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度化规定。
制定出科学的拆迁补偿标准,加强对市场评估的控制,将拆迁补偿标准化程度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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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学生姓名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准考证号完成时间2017年月日教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学生姓名:内容提要:鉴于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认定和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有争议,本文在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和学界对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各种看法的基础上,结合案例以及近年最高院司法相关解释,归纳总结出两者之间的明显区别。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目录一、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概括标准 (1)二、历史案例分析 (2)(一)案例基本情况 (2)(二)经典的刑法学理论 (2)(三)处理结果 (3)三、近年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3)(一)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二)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四、结合本案例 (8)(一)犯罪特点 (8)(二)在民间融资中哪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哪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9)(三)结合本案 (9)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归纳 (10)(一)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 (10)(二)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 (10)(三)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 (10)参考文献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笔者认为从刑法规定上看该罪的罪状类型是叙明罪状,没有表明该罪的违法性、牟利目的性,此种概括既简练又反映了本罪的特征,所以可以以此作为本罪的概念。
还有学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应突出其违法性,即本罪首先是违反国家管理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另有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概括标准从私法角度观察,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即使该类合同约定的利息可能因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从刑法的角度观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是一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以借贷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即从形式上看,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
因此,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具备了借贷合同或相关债权凭证等形式要件,也不在于当事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而在于接受款项的一方实质上是否从事了“吸收存款”这项金融业务。
也就是说,普通的民间借贷,只是一般的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构成一项金融业务,吸收存款虽然也可从私法角度解释为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或储蓄合同关系,但其本身就是一项金融业务,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除了限制最高利率限制以外,并无其他公法上的规制,属于当事人自治范畴。
后者则受到从业资格、许可制度、经营规则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规制。
只要未经许可,从事了吸收存款业务,就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构成“吸收存款业务”的要件。
从商法的角度分析,营业性的构成要素有二,一是持续性而不是偶尔一次的活动,二是把交易相对方当作抽象的客户对待,即以一种能够显示的方式表示将与不特定的或潜在的客户从事一定的交易。
按照这一理论,构成“吸收存款业务”的关键要素在于,在商业模式上,把向其提供款项的人当作一个其业务交易中的客户而不是特定的借款方,具体表现就是吸收方通过某种方式显示,按照格式化的或固定的还本付息交易条件1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向不特定的或潜在的相对方收取一定款项,而对客户的数量和吸收款项的规模没有限制。
二、历史案例分析(一)案例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 1958年5月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经营者,住Z省H市J区。
2008年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需要投资经营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其本人直接出面以及他人介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200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赚取利差,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后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累计1900余万元无法归还。
2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本案中对自己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罪状的成立,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金融业务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罪状构成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行为人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只要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即成立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而有关法律法规也未能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
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以“经营”、“投资”为由,在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们用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山西煤矿”、“炒房”、“囤积茅台”,类似李某的情形屡见鲜见。
若本案只因为“李某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1900万元无法归还”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犯罪,岂不是与该法条的立法初衷不相符。
(二)经典的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并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包过自然人和单位3。
一般单位和没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
但有法定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是有争议的。
纵观目前的相关文献,研究者对此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著作认为无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具有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还有的论文中的观点认为经过央行批准的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不构成犯罪。
5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除此以2《新财经》,2012年第2期,第75页3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4王作富主编,《行为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页5李希惠,《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版第4期,第外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同时,存款人享有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
199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储蓄管理条例》和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相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作了描述,简而言之,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款;二是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采用擅自提高等等量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反之,行为人只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即可认为具有非法吸收存款。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中,行为犯的犯罪结果是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可言,“在举动犯罪(在日本将行为犯称之为‘举动犯’)中只要以实行行为的形式进行了刑法上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洪福增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之连锁关系,既如无前者即不发生后者的关系。
仅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既遂之犯罪。
至形式犯(在我国台湾地区将行为犯称之为‘形式犯’),因其构成要件如有实行行为之存在,则可认定其构成要件适用性,不以规定有结果之存在为必要,即使由于行动而发生结果变不予顾虑,仅追问其行动本身之法的意义即已足”。
但是,作为一种严谨的理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对行为犯既遂不需要产生犯罪结果的既有观念。
(三)处理结果: 2010年2月,Z省H市J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7月,H市J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总之,不难看出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制订该法条所规范的行为与当今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近年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分析(一)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主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概念、特征、行为方式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但是《解释》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构成要件,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明确问题,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了前述概括性标准以外,还需要对《解释》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要件进行分析。
1.认定“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应从严掌握《解释》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之一。
未经批准的情形暂且不论,但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本身意味着借入方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如果对“借用合法经营形式”的认定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原本合法的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认定从严掌握,从借款人的经营形式或资金使用形式进行限定。
民间借贷行为从经营形式或者资金使用形式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角度,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约定,第二类则为没有用于合同的约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