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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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发改高技[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电子信息正文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发改高技[2015]20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将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建设目标和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为保障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意义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绩效评价和投资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客观衡量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完备程度和支撑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程度的有效抓手,有助于量化评价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效能和投资效益,引导促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向“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有助于形成绩效评价与投资管理相互约束的联动机制,对提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建立效能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应按照《管理办法》的目标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以“效能优先、协同共享、集约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电子政务项目对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效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向集约整合、协同共享的方向发展,切实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和项目投资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03-11 16:04: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

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财政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统一,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平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对各级财政部门平台实施项目进行综合检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各级财政部门在完成平台实施工作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财政部本级平台实施验收工作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的平台实施工作进行验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市级财政部门的平台实施工作进行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验收条件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如下:(一)《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试行)》、《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数据交换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二)本级平台推广实施方案和平台实施技术方案;(三)本级《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扩充代码集及《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扩充代码集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情况的说明;(四)用户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

第六条验收条件(一)至验收时,至少包括指标、收支、账务等财政业务结果数据已记入平台数据库。

(二)已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试运行或正式运行,用户报告已得出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求的结论。

第三章验收前期准备第七条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填写《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并准备如下文档:(一)系统建设情况报告(纸质和电子);(二)平台推广实施方案和平台实施技术方案(纸质和电子);(三)业务梳理及平台配臵文档(纸质和电子);(四)《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扩充代码集及备案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五)需求分析(纸质和电子);(六)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纸质和电子);(七)数据库设计文档(电子);(八)源程序代码(电子);(九)系统安装程序(电子);(十)系统安装部署及管理维护手册(纸质和电子);(十一)用户操作手册(纸质和电子);(十二)用户报告(纸质和电子);(十三)其他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财库〔2020〕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文号】国科发政〔2016〕382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11日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 第三条验收原则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2. 规范透明;3. 全面系统;4. 高效经济。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1. 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已经完成;2. 项目文档资料齐全、规范;3. 项目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4. 项目试运行结果达到预期目标。

# 第五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项目验收申请书;2. 项目总结报告;3. 技术文档和用户手册;4. 财务决算报告;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财政部负责组织成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

#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职责验收委员会负责:1. 审核验收申请材料;2. 制定验收方案;3. 实施验收工作;4. 提出验收意见;5. 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验收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以下验收准备工作:1. 整理项目文档资料;2. 准备验收环境;3. 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4. 通知相关参与方。

# 第九条验收实施验收委员会应按照以下步骤实施验收:1. 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2. 查验项目成果和文档;3. 进行现场测试或演示;4. 评估项目经费使用情况;5. 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 第十条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编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验收过程;3. 验收结果;4. 存在问题及建议;5. 验收结论。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重磅▕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

重磅▕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

重磅▕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项⽬⽀出核⼼绩效⽬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出核⼼绩效⽬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的通知财预〔2021〕101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强化⼯作指导,提⾼绩效⽬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平,进⼀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门项⽬⽀出核⼼绩效⽬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现予印发,供各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作中参考试⾏。

对执⾏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财政部2021年8⽉18⽇附件1:中央部门项⽬⽀出核⼼绩效⽬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为提升中央部门项⽬⽀出绩效⽬标编制质量,推动加强和改进绩效⾃评⼯作,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标管理办法》、《项⽬⽀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绩效⽬标及指标设置思路和原则本指引所指项⽬⽀出绩效⽬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出,在⼀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绩效⽬标通过具体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设置绩效⽬标遵循确定项⽬总⽬标并逐步分解的⽅式,确保不同层级的绩效⽬标和指标相互衔接、协调配套。

(⼀)绩效指标设置思路。

1.确定项⽬绩效⽬标。

在项⽬⽴项阶段,应明确项⽬总体政策⽬标。

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中长期⼯作规划、项⽬实施⽅案等,特别是与项⽬⽴项直接相关的依据⽂件,分析重点⼯作任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相关财政⽀出的政策意图,研究明确项⽬的总体绩效⽬标,即总任务、总产出、总效益等。

2.分解细化指标。

分析、归纳总体绩效⽬标,明确完成的⼯作任务,将其分解成多个⼦⽬标,细化任务清单。

根据任务内容,分析投⼊资源、开展活动、质量标准、成本要求、产出内容、产⽣效果,设置绩效指标。

3.设置指标值。

绩效指标选定后,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科学设定指标值。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提⾼⾏政效率,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 则 第⼀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提⾼⾏政效率,提升服务⽔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数据发展⾏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包括因履⾏职责需要使⽤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为。

第四条 促进⼤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录的⽇常维护⼯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

(⼆)需求导向,⽆偿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验收前提(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七)项目合同或协议;(八)业务需求说明书;(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5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符合预定目标和要求。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财政部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完成所有预定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项目文档齐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设计文档、实施报告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财政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通过后,财政部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并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项目目标和功能实现情况;2. 系统性能和稳定性;3. 用户培训和技术支持情况;4. 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5. 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第六章验收结果第十三条验收工作组应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验收报告,对项目进行最终评价,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示例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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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关联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且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于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且填写《财政信息化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壹)。

第七条验收前提
(壹)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且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和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且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完成关联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
(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且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
(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联标准;
(二)项目招标关联资料;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方案;
(四)部内关联单位出具的用户方案;
(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方案;
(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方案;
(七)项目合同或协议;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检查施工情况。

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壹条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关联标准。

第十二条检查档案资料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壹)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
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方案、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方案等进行审查;
(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

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方案、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方案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

信息网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俩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关联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之上单数,设组长壹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之上单数,设组长壹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于200万元之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方案,且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信息网络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方案,归类整理且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关联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壹条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
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于争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壹,不能通过验收:(壹)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关联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于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于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且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表二: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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