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批指引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2年2月1日---2月29日)
表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长司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司发〔2015〕41号局属各公证处、机关各相关处室:现将《长沙市公证执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沙市司法局2015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区域第三章公证受理第四章公证审查第五章出具公证书第六章特别规定第七章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第八章公证复查和责任追究第九章公证质量检查第十章附则长沙市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执业,提高公证质量,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严格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机构须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出证审批、质量检查、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公证员的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
第四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令、胁迫公证机构违法办理公证事项。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的指派办理公证业务。
禁止未取得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项,未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不得办理涉外公证事项。
第六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本《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处罚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3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公证员执业审批流程图: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律师执业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图: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图:。
(3)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得《法律职业_OK

3、审批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 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取得《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通过 司法部考核取得公证员资格; (4)在公证机构工作满一年; (5)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考核合格; (6)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员资格审批呈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 书》复印件或司法部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的有关文件; (5)公证机构录用证明; (6)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及 健康状况的鉴定意见。
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审核部门。
2
6、分管领导 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姚平
公证员执业证申领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补充申请材 料
律师公证管理科接 待人员审查材料
当场告知申请人应 提交的所有材料
不齐全
材料是否齐全
齐全
接受材料,由律师 公证管理科审查
同意
主管领导审查
不同意 不同意
同意
告知申请人批准, 并及时报送上海市 司法局来自告知申请 人不批准 及理由
1、承办部门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62470448、62899257地
4、审批程序 申请公证员执业证,应当通过所在的公证机构向主管司法局提 交申请材料;由区(县)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 批。
5、审批时限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
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流程图

2.5、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15、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16、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处罚
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流程图
2.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处罚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2、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3、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前言公证员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其执业范围涉及到司法、行政和民事等多个领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制度概述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公证员管理条例》、《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的立法依据。
管理范围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证员的聘任、管理、服务、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方面,旨在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增强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监管机构公证行业的监管机构为司法部,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公证员的聘任、管理、考核等事项,对公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公证行业的政策和规范。
具体内容公证员的聘任公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公证工作经历,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熟练运用公证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具备主持公证活动和管理公证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公证员的管理公证员必须服从公证机构的管理和领导,严格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和公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发挥示范作用。
公证服务的要求公证员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原则,为公证当事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的公证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充分尊重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证活动,不得参与与公证活动无关的诉讼或仲裁活动或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保密公证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涉密信息;•完善公证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的真实、完整、合法;•规范公证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强制收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公证员的培训和考核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提供定期培训和考核机会,确保公证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得到提升和提高。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办证审批事项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办证免批规定。
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审批。
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一倍。
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
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公证员实习备案服务指南

公证员实习备案服务指南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司法厅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公证员实习备案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六、申请材料:(一)《实习公证员备案表》;(二)实习合同副本;(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四)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公证处提供海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证明函;获得律师资格且资格档案在外省的,由司法厅律公处调取;(五)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七)原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实习人员品行鉴定;(八)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九)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或解聘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毕业院校出具的未曾工作证明;(十)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及其简历。
【注】: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提供经历证明,实习期为1年。
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审批办窗口申请→审批办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认定(2个工作日)→印制文书(2个工作日)→窗口送达。
八、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无(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65203044投诉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198省司法厅:65919082网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写目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促进公证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该制度旨在保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公证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起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严格管理和规范化要求。
二、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行政区域、所有部门和所有公证员。
其中,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是本制度的补充和具体实施指导。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按照合法、民主、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
制定程序如下:(一)确定制度编写小组公司高层领导根据需要组建制度编写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公证员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
(二)起草制度制度编写小组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三)征求意见制度编写小组负责人根据制度起草稿,将制度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公证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批公示制度编写小组成员修订制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公示后开始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需要遵守《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各项内部政策规定。
五、制度内容制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度名称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明确公证员执业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建立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严格管理和规范化要求,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公证活动。
(三)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行政区域、所有部门和所有公证员。
(四)公证员的职责和权利公证员的职责包括:按照公证法规定完成公证活动、让当事人了解公证活动内容并签字确认、依法维护公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遵守公证员行业道德规范等。
公证员的权利包括:独立执业、公证活动中不受干扰、依法拒绝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请求等。
(五)公证员执业行为规范规范公证员行为举止,包括:独立自主支配自己的业务、保护公证活动的机密性、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格遵守公证活动中的程序和规定、严禁与当事人有私人往来等。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4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4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证员执业指南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证员执业指南一、引言公证员是司法部门的重要一员,负责执行公证工作,为民众提供公证服务,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指南将为司法部工作人员提供公证员执业的详细指导,包括公证员的职责、资格要求、执业范围以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二、公证员的职责1. 公证书的起草与签发:公证员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准确起草公证书,并在当事人出示有效证明材料后进行签发。
公证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行政公证:公证员应进行行政公证,包括证明文书的抄录、复制、核验等行政活动。
在行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需要保持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3. 证明文书的核证和认证:公证员应对来自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以外的证明文书,进行核证和认证。
核证时,公证员应核对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原件上加盖公证印章。
4. 保险公证:公证员应履行保险公证的职责,包括履行保险合同的公证、理赔公证等。
公证员应当秉持公正、独立、诚实的原则,确保保险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公证员的资格要求1. 司法知识:公证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款。
2. 业务技能:公证员应具备良好的写作和沟通能力,能够准确起草公证书。
此外,公证员还应具备较强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能力,能够准确判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 诚信正直:公证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坚守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不得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四、公证员的执业范围1. 婚姻家庭公证:公证员可以对婚姻登记、离婚协议、继承、收养等家庭事务进行公证。
公证员应准确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在公证书上注明核实结果。
2. 财产公证:公证员可以对财产情况、不动产权证书、遗嘱、赠与等进行公证。
公证员应核实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公证程序。
3. 商事公证:公证员可以对合同、企业登记、股权转让等商事活动进行公证。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川司法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11〕41号)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定的事项、条件、期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增设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或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机关第七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7号)的规定,省司法厅法制部门增挂行政审批处的牌子,负责省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审批的工作。
公证执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保障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证执业,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执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独立、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二)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三)保密原则;(四)公开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公证执业许可,并按照核准的执业范围开展公证业务。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对公证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管。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八条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公证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三)办公场所证明;(四)公证员执业证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证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设立后,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终止,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第三章公证员第十四条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六)经考核合格。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司办通[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司办通[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于近期制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颁(换)发执业证书的范围(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公证员执业证》。
1.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2.《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任职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换发执业证书。
3.2006年3月1日前,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符合担任公证员的原规定条件,并已经省(区、市)司法厅(局)任命,尚未领取《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三)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2.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现持有的执业证收回予以注销:1.有《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2.《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10.11•【文号】[95]司公字07号•【施行日期】1995.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10月11日[95]司公字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管处:我部于九五年六月二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第39号令),现对执行该《办法》中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一、为了统一和规范公证员注册考核,由我部制定了《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见附表一),各地可参照印制。
对公证员注册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见附件二)。
各地可根据我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便于操作,有量化指标的具体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考评。
二、公证员注册印章的形状规格。
根据《办法》规定,需要刻制两枚注册专用章,一枚为国内公证员注册专用章,另一枚为涉外公证员注册专用章,两枚注册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45×30厘米(见附件三)。
三、为了更好地体现公证的职能作用,我们将注册证书的名称由《公证员工作执照》改为《公证员执业证》。
四、《公证员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的订购与价格。
为了降低《执业证》的制作成本,我们在全国现有公证员总数的基础上多印制了一倍,各地在报订数时,按每人两册数订购,每册工本费六元。
请各地将《执业证》订购数于95年11月15日前报公证司。
并将款项汇中国公证员协会、帐号226—62065—79,北京市中信实业银行,款到寄送《执业证》。
五、由于公证员注册费与有关部门尚未商妥,收取注册费标准将另行通知。
为保证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公证员注册公告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代收公告费,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公证员资质审核审批

公证员资质审核审批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公证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公正、公平和合法的代表,为各种法律事务提供权威的证明和保障。
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并非易事,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审批程序。
这一程序不仅是对个人能力和品行的检验,更是维护公证行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关键环节。
公证员资质审核审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证工作涉及到公民的财产、身份、权益等重要方面,公证员的每一个决定和证明都可能对当事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只有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的人员,才有资格担任这一神圣的职责。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员资质审核审批的主体和依据。
通常,这一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他们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细致的审查。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学历背景、法律知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在学历方面,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这是为了确保公证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理解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为公证工作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那些不具有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如果他们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并从事法律职业满若干年,也有可能获得申请资格。
这体现了在学历要求上的一定灵活性,更加注重实际的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除了学历,法律知识的掌握也是审核的重点。
申请人需要通过专门的公证员资格考试,以证明其对公证法律法规、程序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
这种考试不仅考察理论知识,还会涉及实际操作中的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表明申请人具备从事公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工作经验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申请人通常需要在法律领域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如在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
这样的要求是基于实践经验对于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只有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保证公证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广州公证员考核任职执业初审办事指南

⼴州公证员考核任职执业初审办事指南 公证员作为我国的法律⼯作者,⼊职审核的要求是很⾼的,因为他的⼯作⾏为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所以对于公证员的考核要求规定得都特别细。
那么⼴州公证员考核任职执业初审他有什么办理条件呢?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并具备下列第4项和第5项条件之⼀,已经离开原⼯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担任公证员: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五周岁以上六⼗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良好;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作,具有⾼级职称的⼈员;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作、法律服务满⼗年的公务员、律师。
⼆、办理资料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学历证明 个⼈简历 居民⾝份证 照⽚ 法律经历及职务证明 职称证明 离开原⼯作岗位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四、办理时间 20个⼯作⽇ 五、办理费⽤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州市⽩云⼤道北331号⼆楼左边1-4号窗⼝ 七、相关政策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项、第(⼆)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已经离开原⼯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作,具有⾼级职称的⼈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暂⽆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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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指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根据《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
(一)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核。
(二)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三)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四、申请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公证员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证员执业申请表(附件1);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实习鉴定内容包括:实习起止时间、实习表现等。
申请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需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6.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7.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附件1:
公证员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