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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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四、《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单位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司法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市县两级,每级9个工作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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