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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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证活动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公证员执业资格(1)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公证员应当具备法律、政治等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法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执业前的专业培训证明。

(2)公证员的聘任程序和任职要求。

公证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公示、体检、考试等程序。

公证员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评定并聘任。

三、公证员执业行为规范(1)公证员的工作职责。

公证员应当独立、公正、严谨地履行公证职责,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征询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引导。

(2)公证员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证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漏公证秘密。

公证员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证活动。

四、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1)公证员的考核评价。

公证员应当定期接受工作考核和业务评价,对工作出色的公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公证员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理。

(2)公证机构的监督责任。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五、责任与处罚(1)违反执业规范的处罚。

对于违反公证员执业规范的行为,公证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2)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证机构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经确认,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在公证行业范围内予以严厉追究和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样式)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样式)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填写式样)申请人×××(签字)推荐机构名称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司法局制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虚线处装订。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内容,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正楷书写,一式二份。

如遇项目无相关内容填写时,请在对应位置填“无”。

3、个人照片规格为二寸蓝底彩色照片(无边沿),着公证春秋制服,左胸佩戴公证徽章。

4、表内各类证明文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随表另附:(1)二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背面标注姓名)。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

(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注明出具人姓名,联系方式)原件。

(4)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注明出具人姓名,联系方式)原件。

(5)司法部本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要求提供的材料(依具体要求)。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姓 名 ××× 性别 × 民族 ×族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出生日期 ×.×.× 党派××籍贯××省×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学位 毕业院校××××专业××掌握何种外语及程度外语语种、等级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市××区××县××(同居民户口簿内容)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从事工作种类 ×年×月 取得高级职称种类 ××× 取得时间 ×.×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种类×××担任职务 ××社会任职 ×× 担任职务 ×× 党派职务 ××任职时间×.×参加任职前培训时间×年×月 培训证书编号 ××× 档案存放地机构全称存档号×××× 学 习简历起止年月 院校及系、专业 毕(结.肄)业证明人 ×年×月至×年×月×××小学 ×× ××× ×年×月至×年×月 ×××中学 ×× ××× ×年×月至×年×月××大学××系×× ×××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职称证明人××.×--××.×××公司×××××××.×--××.×××学校×××××××.×--××.×××公证处×××××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年×月××××单位××奖励事项××年×月××××单位××奖励事项××年×月××××单位××奖励事项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年×月××××单位××惩戒事项××年×月××××单位××惩戒事项××年×月××××单位××处分事项担任公证员申请书申请人自然情况、遵法守纪、品行表现,在公证机构实习情况,对担任公证员职务的认识。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公证人员【发文字号】琼司通[2010]13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10年12月1日琼司通[2010]13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员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员所在公证机构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与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主要包括:(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三)办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四)执行制度和服从管理的情况;(五)参加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七)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公证员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优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各类公证业务,考核年度内没有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和出具过错证、假证的记录,无瑕疵公证书,无有效投诉。

第七条公证员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合格:服从管理,较好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考核年度内没有违反办证程序,没有出具错证、假证,虽被投诉或举报,但够不。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前言公证员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其执业范围涉及到司法、行政和民事等多个领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

制度概述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公证员管理条例》、《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的立法依据。

管理范围公证员执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证员的聘任、管理、服务、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方面,旨在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增强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监管机构公证行业的监管机构为司法部,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公证员的聘任、管理、考核等事项,对公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公证行业的政策和规范。

具体内容公证员的聘任公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公证工作经历,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熟练运用公证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具备主持公证活动和管理公证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公证员的管理公证员必须服从公证机构的管理和领导,严格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和公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发挥示范作用。

公证服务的要求公证员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原则,为公证当事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的公证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充分尊重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证活动,不得参与与公证活动无关的诉讼或仲裁活动或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保密公证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涉密信息;•完善公证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的真实、完整、合法;•规范公证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强制收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公证员的培训和考核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提供定期培训和考核机会,确保公证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得到提升和提高。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促进公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公证工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证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申请担任公证员,需在公证机构实习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

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期为1年。

公证机构接收实习人员,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合同,填写《公证人员实习备案登记表》(附件1),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从备案之日起计算实习期。

兰州市国信公证处的实习人员报省厅律师公证处备案。

公证机构应当指定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执业公证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不得允许实习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业务。

实习期满,由公证机构出具实习鉴定,报主管司法局出具实习考核是否合格的意见。

二、规范公证员执业申请与审核工作公证员任职方式分为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两种,执业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一)一般任职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并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参加中公协举办的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只能在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执业。

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1.《甘肃省公证员任职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任职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3.申请人实习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鉴定和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4. 彩色二寸证件照照片6张。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

不需再考试。

公证员资格如何获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一)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除法律特别限制的人员和情况,公民具有择业的自由。

辞职,是公证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

辞职应当是自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证员辞职。

公证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公证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权利。

公证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公证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证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公证员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

公证员的劳动是公证机构运行、公证行为实施、公证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员应当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调动公证员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

公证员职称管理条例

公证员职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公证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人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公证人员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证员职务是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公证处应定编定员,公证员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四条担任各级公证员职务的公证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第五条评审、聘任或任命公证员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学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公证员助理任职条件: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初步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基本了解办证程序,能办理公证业务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岗位职责:1.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2.收发和管理文件,发送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保管公证案卷,统计公证事项;3.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核实证件、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4.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公证员助理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能独立承办一般的公证事项。

岗位职责:1.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询问,办理其他公证处委托调查的事项。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人员【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33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0.03.08【实施日期】2010.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2010年3月8日司发通[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2010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公证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针对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为目的的一种公证员任职制度。

有利于壮大公证员队伍,特别是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有利于保障公证工作的开展,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区域协调发展。

因此,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机构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二、切实把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严格依法原则。

《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操作性。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二)总量控制原则。

《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主渠道,第十九条规定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

因此,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要实行总量控制。

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部分省份因特殊情况确需放宽幅度的,要报司法部批准。

(三)因地制宜、满足急需原则。

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等次和程序,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执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准予下一年度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公证处对所属执业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公证员执业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逐级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执业公证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公证员下一年度不得执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公证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经查证属实,由省司法厅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二)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停止执业期限未满的;(四)其它特殊情况并经省司法厅批准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被任命担任公证员职务,首次申领公证员执业证书,且执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考核依据;(二) 公证员变更执业公证处的,由其变更后的公证处进行考核,之前的执业情况,由原公证处提供;(三)公证员因公派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仍由原公证处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四)当年已到法定执业最高年龄,公证处应当停止其该公证员执业,并按有关规定提请免职。

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

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

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1. 引言公证员年度考核是评估公证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环节。

规范化考核旨在确保公证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促进工作标准的持续提高。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的多个方面,包括考核内容、评估标准、考核流程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2. 考核内容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应涵盖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业绩质量等多个方面。

职业素养是公证员基本的道德、伦理和职业行为准则,包括保守保密、公正无私、廉洁自律等。

工作能力涉及到公证员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如法律知识、办案能力和反应速度。

业绩质量是公证员的工作成果和效率,如任务完成情况、准确性和时效性。

3. 评估标准公证员年度考核的评估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和可衡量。

评估标准可以根据公证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包括大类和细项两个层次。

大类评估标准可以涵盖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业绩质量;细项评估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为保密工作、文书制作、案件办理等方面。

评估标准应兼顾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既要求公证员完成任务,又要求公证员保证工作质量,并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和难度的工作。

4. 考核流程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流程应该具有规范性和透明性。

流程应包括考核准备、自评、督导评审和结果反馈四个环节。

公证员在考核准备阶段应认真审核和整理自己的工作业绩,明确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自评环节是公证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供具体的案例和数据支持,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质量。

再次,督导评审是由主管部门或高级公证员对公证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结果反馈环节是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公证员本人,并提供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5. 改进措施公证员年度考核的规范化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加强对评估标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公证员对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理解和掌握。

定期组织例会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公证员之间的学习和合作,加强综合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闽司[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闽司[2006]273号2006年11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工作实绩,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对所属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公证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标准:(一)优秀等次标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公证事业;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假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三)不合格等次标准: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定为不合格等次。

1、擅自缺席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2、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3、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4、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5、私自出具公证书;6、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7、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8、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9、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0、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浙司[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2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公证机构对所属执业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对所辖公证机构负责人上一年度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第五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下列内容:(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包括执业态度、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和廉洁自律等。

(二)业务能力情况,包括法律素质、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办证质量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等。

(三)工作勤奋程度,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学习态度、努力钻研及开拓创新精神等。

(四)工作实绩,包括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工作效能、理论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一)优秀等次。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结,服从领导,精通业务,恪守诚信,廉洁自律,依法办证,办证质量高,服务态度好,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善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湘司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0]3号)各市州司法局:现将《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公证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公证员的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忪证员执业管理办渤、《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对象为全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年度考核时间段为上年度的1月至 12月。

第四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公证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爱岗敬业、廉洁服务及团结协作精神等。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包括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及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学习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等。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包括办证数量、质量,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公证机构的建设、发展、管理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改正意见或者建议、考核等次等。

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司[2008]5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3.25【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3月25日粤司[2008]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应参加年度考核。

公证员年度考核由公证员所在公证机构负责,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三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主要包括:1.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2.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3.办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4.参加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5.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还应考核其依法管理能力、保持和提高公证机构服务水平、保持和拓展公证机构服务领域、维护和促进公证行业声誉和利益的能力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标准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一)优秀等次的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各类公证业务,执业以来没有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和出具过错证、假证的记录,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

(二)合格等次的标准:较好完成本职工作,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没有违反办证程序,没有出具错证、假证,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司公通〔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公通〔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局)、公证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为规范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严明责任,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现就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并规范涉及公证员任职许可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要落实公证员配备方案,建立公证员储备人员库,凡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要协调公证协会提前安排任职前培训;依法受理、按时办结公证员执业许可申请;规范公证机构推荐权使用,明确推荐标准,保障具备资格、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公证执业人员正当权益。

二、提高公证员任职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强化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责任,严禁伪造材料、经历造假等违法违规的不诚信人员层层通关、骗取资格。

对符合《公证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完成许可审核、尽快报请任命,杜绝懈怠拖拉,确保符合条件人员能尽快进入公证员队伍。

三、自2020年1月1日启用新修改的公证员任命免职工作表。

公证机构、所在地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对资格材料、工作经历等有疑问的,要走访询问、认真核实。

今后凡发现报请任命材料虚假、错误,一律退回重新制作;属于审查不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一律记录、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公证员报请任命表(一般任职)2.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3.公证员提请免职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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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四、《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单位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司法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市县两级,每级9个工作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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