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司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性1.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
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公证工作的总体要求4.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京司发[2012]362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2〕362号)各公证处:为了做好全市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年度考核是规范公证执业、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公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要坚决杜绝重年终轻日常、重报告轻实绩、重流程轻标准、单纯以测评分数定考核档次等问题,要切实将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执业监督检查相结合,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按时启动,分步推进。
各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考核。
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构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并按《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严格标准,认真考核。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考核程序、标准进行考核;对于民主测评、加减分事项审核、公示等重点环节,要做到公开标准、综合衡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全面总结,重点督导。
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要对2012年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参与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拓展业务等主要工作和上一年度考核指出问题改正情况逐项进行认真总结。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浙司[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206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为规范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内容、扣分标准及评定方法(一)机构和组织建设情况(总分值15分)1.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和活动情况(3分)符合党建条件却未建立党组织的扣2分;未按《党章》规定或上级组织要求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有关文件和台帐。
2.公证机构体制运行情况(2分)未按相应体制运行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有关批件,了解公证机构运行情况。
3.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3分)不按规定选任负责人的扣1分;负责人管理松懈,不尽职尽责的扣1分;负责人调整后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文件。
4.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情况(2分)未制定和落实每月一次以上学习计划的扣2分;未按要求选送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学习、培训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继续教育记录本或者学习台帐。
5.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备、管理情况(5分)公证员不满3名的扣1分;未与录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规定为他们交纳“五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每缺一项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公证员名册、劳动合同和相关凭证。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赣司公证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江西省公证员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经设区市考核,2016年度全省参加考核的110个公证机构中(未参加年度考核公证机构2个:江西省景德镇市镇华公证处、江西省新余市渝州公证处暂停执业),优秀公证机构14个,合格公证机构90个,因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不合格公证机构6个;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13人,称职公证机构负责人97人。
全省现有公证员322人,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319人中,优秀公证员48人,合格公证员271人。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优秀公证机构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江西省彭泽县公证处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江西省鹰潭市信源公证处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江西省兴国县公证处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江西省东乡县公证处二、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史梦祎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胡四良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徐红浪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胡策谋江西省分宜县公证处袁军江西省鹰潭市信达公证处葛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黄亭年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易香珊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谢汉珍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胡国清江西省吉安市石阳公证处陈日彬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傅丽榕江西省东乡县公证处周葆华三、优秀公证员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曾庆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涂剑辉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刘光文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陈海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徐红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公证处肖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公证处朱建华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闵云华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黎虹莲江西省德安县公证处陈勇江西省修水县公证处黄国猛江西省庐山市公证处朱晓华江西省湖口县公证处黄晓金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聂晨鸣江西省乐平市公证处程英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朱玲江西省上栗县公证处高涛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吴小根江西省贵溪市公证处胡金根江西省余江县公证处陈雅群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王建锐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刘有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周嘉祥江西省崇义县公证处钟伟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易香珊江西省上犹县公证处黄爱群江西省会昌县公证处郭华彦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邹丽江西省高安市公证处毛爱珍江西省宜丰县公证处姚庆丰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茅礼忠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罗琳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赵杨江西省上饶市信江公证处祝菁江西省上饶县公证处朱金东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杨萍江西省广丰县公证处李成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公证处王建庆江西省吉安市庐陵公证处刘勇生江西省吉安县公证处肖森林江西省遂川县公证处黄干生江西省泰和县公证处周红英江西省井冈山市公证处周秋敏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傅丽榕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公证处黄凌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公证处邓凯林江西省崇仁县公证处吴旭东江西省黎川县公证处黄来生四、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考核不合格的公证机构江西省万载县公证处江西省吉安县公证处江西省峡江县公证处江西省广昌县公证处江西省铅山县公证处江西省余江县公证处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4月10日。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鄂司办字〔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鄂司办字〔2013〕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根据《湖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省对117家公证机构、367名执业公证员2012年度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核,40个公证处和77名公证员被评为优秀,61个公证处和286名公证员被评为合格。
现将全省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公证机构1、优秀等次的公证处(40个)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武汉市中星公证处、武汉市琴台公证处、武汉市钢城公证处、武汉市蔡甸公证处、武汉市黄陂公证处、武汉市汉南公证处、黄石市公证处、大冶市公证处、黄石市西塞公证处、阳新县公证处、襄阳市襄阳公证处、南漳县公证处、荆州市公证处、荆州市荆州区公证处、荆州市沙市区公证处、公安县公证处、松滋市公证处、石首市公证处、洪湖市公证处、宜昌市公证处、宜昌市西陵公证处、宜昌市夷陵公证处、当阳市公证处、远安县公证处、宜都市公证处、兴山县公证处、十堰市公证处、十堰市车城公证处、丹江口市公证处、汉川市公证处、安陆市公证处、孝昌县公证处、京山县公证处、鄂州市公证处、黄冈市公证处、浠水县公证处、咸宁市咸安区公证处、随县公证处、仙桃市公证处2、合格等次的公证处(61个)武汉市江天公证处、武汉市硚信公证处、武汉市黄鹤公证处、武汉市洪兴公证处、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武汉市江夏区公证处、武汉市新洲公证处、黄石市黄石港公证处、襄阳市长信公证处、襄阳市汉江公证处、襄阳市正天公证处、宜城市公证处、枣阳市公证处、谷城县公证处、保康县公证处、监利县公证处、宜昌市中天公证处、宜昌市民信公证处、枝江市公证处、长阳县公证处、五峰县公证处、十堰市正信公证处、竹溪县公证处、竹山县公证处、郧西县公证处、孝感市公证处、孝感市孝南区公证处、应城市公证处、云梦县公证处、大悟县公证处、荆门市公证处、钟祥市公证处、沙洋县公证处、黄冈市东坡公证处、团风县公证处、红安县公证处、麻城市公证处、罗田县公证处、英山县公证处、蕲春县公证处、黄梅县公证处、武穴市公证处、黄冈市龙感湖公证处、咸宁市公证处、嘉鱼县公证处、赤壁市公证处、崇阳县公证处、通城县公证处、通山县公证处、随州市烈山公证处、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广水市公证处、恩施清江公证处、恩施衡信公证处、利川市公证处、建始县公证处、来凤县公证处、宣恩县公证处、天门市公证处、潜江市公证处、神农架林区公证处3、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处(16个)(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1)无人处5个:襄樊市第二公证处、鄂州市华容区公证处、鄂州市梁子湖区公证处、鄂州市鄂城区公证处、黄石市匡正公证处(2)一人处11个:黄石市铜花公证处、老河口市公证处、江陵县公证处、宜昌市猇亭公证处、秭归县公证处、房县公证处、郧县公证处、巴东县公证处、鹤峰县公证处、咸丰县公证处、荆门市东宝公证处二、公证员1、优秀等次公证员(77人)张颖宏孔洋张黎余国志张天东胡全华徐滨芬周莉陈蓓肖红涛周凡尤东胡世媛陈一飞邱娟宋志祥游红梅曹虹蒋澈黄国兵郭杏刘慧琴刘双凤罗先政张先平吕增萍陈圣发张良志薛兆青李风华何小冬丁先登徐爱国高玉明李新辉陈巧玲黄厚林袁华XXX 陈军朱晓华王道富李玲杨亮飞刘东海姜小虎邵银安鲁义虎汪艳梅饶金华胡志福张友学吴慧王珺范改善赵俊明龙三鸣胡新蓉张晓文陈敦福李格程红兵程晓红胡彬朱亚军吴涛黄新燕解贵斌丁礼山姚艳华吕龙廖新红李恒州关涛黄飞李辉张明鲜2、合格等次公证员(286人)李广峰张沫王朝阳王炜黎勇雷鸣张莉陈娟全欣周薇宫鲁春樊启胜何秀文邓学锋周勋田建春龙锐施文军郑玲陆隽沈小红刘媛媛雷新元钟琥丁鑫樊文曹晟曾庆玉吴永鸽余志强万琨贾寅孙伙清郑孝武王旭东段炼周有建周策彭卫扬王命齐李建军李安枝焦咏红陈德荣吴俊李冬波肖丽琴张志飞李克超张志刚陈宏波祝军晏有源罗纯胡继达宗斌李丽萍张俊生刘慧叶秋云余鹏梁敏刘合明周理斌石远洋李惠新龚凌志徐跃奇李明国赵峰杨万富何可李智丹姜丽刘玲黄昌雯程清林徐锋任明杰章学锋冯海燕梁刚涂学文胡炜刘红荣伍群合何军姚卫民胡维琳周雁冰杨蓉叶军许青黄文松易爱爱刘多军李萍谢立勇岳开松周治国易发桃龚德波沈艳丽易爱华张玉涛游传高杜建红陈家克饶翔何时文严继宁江代平夏青伟董劼皮晓娅成运玲梅艾琼曾小池陈莉黄刚王勇石明辉吴晓莉张永琼杨祖武熊举凌李先亮简万胜秦立武齐飞魏少军胡红刘绍玉雷国忠刘刚陈新党徐耀清周宗仁付德华杨武李朝平韦侬莉朱继成朱名德王浩屈亚峰胡开山王正秀金梅杨荣叶章毅缪志学刘剑平王绍福陈淑华丁红新蔡俊萍付旭红许国平李军魏斌田雄汪浩宋亚林宋耀明周爱民温嘉玲喻磊胡成伟饶少斌熊圣冰叶森陆嫦娥李照军何成赤刘涛肖朝兴吴江波杨艳姚常青严红王治国倪翔张志丹柳学锋笱涛远卢艳婷陈正佑曹长春陈建武黄超臣夏素君喻多荣胡芳孔晓婺彭逸生刘华黄凤张伯华邵才喜严继红来晓霞罗花萍李翔王仕勤罗潜兵陶胜英吴军程爱花张秀丽郭华闫亚妹明磊陈武梅杨亚莉操天霞翁常平吕学民李勇章亚兵XXX屏刘重业齐建新王启飞谢晓牧刘新伟郑卫国韩碧丽高芳舒翅展刘智张旭陈勇肖珺晏瑛王瑜瑾杨奇林钱颖华方雪红胡华英杜四蒲杨信相阮志敏郑向阳王腊梅刘颖罗春果叶健王新平刘飞李敏易炜刘玲卢莉王俊国左绍辉张艳黄慧玲彭静涛李浴光冷静魏群罗典辉雷章浩朱大志向延祥冉俊芳蔡勇刘晓娟张兴庭蔡章林杨国勤汪浩郑云黄军林李劲松王洪明汪珍张郁华吴三刚张勇刘亚林李和平张京红张世富李大菊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5月29日。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doc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30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
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
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1. 引言公证员年度考核是评估公证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环节。
规范化考核旨在确保公证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促进工作标准的持续提高。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证员年度考核规范化的多个方面,包括考核内容、评估标准、考核流程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2. 考核内容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应涵盖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业绩质量等多个方面。
职业素养是公证员基本的道德、伦理和职业行为准则,包括保守保密、公正无私、廉洁自律等。
工作能力涉及到公证员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如法律知识、办案能力和反应速度。
业绩质量是公证员的工作成果和效率,如任务完成情况、准确性和时效性。
3. 评估标准公证员年度考核的评估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和可衡量。
评估标准可以根据公证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包括大类和细项两个层次。
大类评估标准可以涵盖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业绩质量;细项评估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为保密工作、文书制作、案件办理等方面。
评估标准应兼顾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既要求公证员完成任务,又要求公证员保证工作质量,并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和难度的工作。
4. 考核流程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流程应该具有规范性和透明性。
流程应包括考核准备、自评、督导评审和结果反馈四个环节。
公证员在考核准备阶段应认真审核和整理自己的工作业绩,明确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自评环节是公证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供具体的案例和数据支持,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质量。
再次,督导评审是由主管部门或高级公证员对公证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结果反馈环节是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公证员本人,并提供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5. 改进措施公证员年度考核的规范化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加强对评估标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公证员对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理解和掌握。
定期组织例会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公证员之间的学习和合作,加强综合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司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区分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提高公证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坚持统筹谋划,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协调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司发通[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司发通[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司发通〔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合肥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报告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合肥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合司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合肥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报告省司法厅:根据《安徽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2011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2011年度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
现将考评结果报告如下:一、公证机构2011年度考核结果1、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经合肥市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等次。
2、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经合肥市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等次。
3、安徽省肥东县公证处,经肥东县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等次。
4、安徽省肥西县公证处,经肥西县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等次。
5、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经长丰县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等次。
6、安徽省庐江县公证处,经庐江县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等次。
7、安徽省巢湖市公证处因区划调整,巢湖市司法局未对该处进行考核。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及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1、合肥市中安公证处2011年有执业公证员15人,机构负责人朱自全,经市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其他14名公证员中4名公证员被评为优秀,10名公证员被评为称职。
2、合肥市衡正公证处2011年有执业公证员13人,机构负责人王洪三,经市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其他12名公证员中4名公证员被评为优秀,8名公证员被评为称职。
3、安徽省肥东县公证处现有执业公证员6人,机构负责人吴勇,经肥东县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其他5名公证员被评为称职。
4、安徽省肥西县公证处现有执业公证员5人,机构负责人王大年,经肥西县司法局考核2011年度为优秀;其他4名公证员其中1名被评为优秀,3名公证员被评为称职。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晋司通〔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司通〔2020〕2号各市司法局:为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全面掌握我省2019年度公证情况,组织开展我省2019年度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依据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司发通〔2007〕67号)和《山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细则(试行)》(晋司公〔2009〕7号)、《山西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实行)》(晋司公〔2007〕18号)文件要求,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实绩与服务公益相结合、材料上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对公证机构考核要求(一)考核内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为2019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1、党建工作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组织建设情况;5、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6、公证档案管理情况;7、财务制度执行情况;8、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党建情况、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二)考核程序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本年度第一季度进行。
1.公证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2019年度考核情况报表》,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反映2019年度所要求考核的本机构所有工作情况。
2.考核机关应当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证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考核等次。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促进公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公证工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证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申请担任公证员,需在公证机构实习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
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期为1年。
公证机构接收实习人员,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合同,填写《公证人员实习备案登记表》(附件1),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从备案之日起计算实习期。
兰州市国信公证处的实习人员报省厅律师公证处备案。
公证机构应当指定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执业公证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不得允许实习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业务。
实习期满,由公证机构出具实习鉴定,报主管司法局出具实习考核是否合格的意见。
二、规范公证员执业申请与审核工作公证员任职方式分为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两种,执业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一)一般任职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并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参加中公协举办的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只能在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执业。
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1.《甘肃省公证员任职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任职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3.申请人实习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鉴定和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4. 彩色二寸证件照照片6张。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办证审批事项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办证免批规定。
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审批。
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一倍。
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
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中共司法部党组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司法部党组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0.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共司法部党组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党委:《关于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9月29日第27次司法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司法部党组2021年10月18日关于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引领高素质公证队伍建设,保证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治引领,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向心力(一)突出政治引领。
公证行业党的组织要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组织广大公证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到公证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广大公证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明确政治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听取公证行业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办证审批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办证审批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沪司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办证审批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局公管处,各区局,市公证协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办证审批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21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办证审批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证办证审批制度是规范公证执业的重要监管举措。
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检查发现,有个别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未严格执行办证审批制度的情况。
为提升办证质量,补齐管理短板,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办证审批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各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局”)要定期对所属公证机构开展办证审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公证案件是否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办理审批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市局批准,擅自决定公证免批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实施办证审批工作的情况;对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是否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批的情况;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亲自审批公证数量是否达标的情况;市局、各区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各区局要指导所属公证机构按照“执业公证员人数”或者“上年度办证件数”标准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并对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责任意识、健康状况、惩处情况等审核把关。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
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XX县公证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4、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考核。
一是在每年的年末对各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
二是对各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2、建立执业档案。
建立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各公证处和所属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市政办发[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县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负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前的审核工作。
(七)管理、指导和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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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为了规范管理全市公证机构,促进公证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按省司法厅要求,近期,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此次考核,由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市司法局另行对区县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考核工作严格依照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省司法厅考核文件进行。
具体分为安排部署、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公证处主任副主任述职、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四个步骤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执业情况、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七个方面。
经过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细致、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考核后,考核结果为:洪雅县公证处优秀,眉山市东坡公证处、仁寿县公证处、彭山县公证处、丹棱县公证处、青神县公证处合格。
通过检查考核,我市六区县公证处在执业过程中均能较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公证质量关,建立健全了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各项
工作运行良好。
在去年的“创先争优”活动及“警民亲”活动中,六区县公证处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廉租房安置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开展为民服务,为老弱群众上门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减收公证费,受到群众好评。
通过检查考核,发现我市公证机构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县域公证需进一步加强,业务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二是公证员业务学习需进一步加强,专业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内部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市司法局为全市公证机构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一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促进稳定为重点,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以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二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健全完善自学制度,建设“学习型公证处”;三要不断健全、更新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较大的进展。
通过此次考核,将会使我市六区县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和指导,近日,和静县司法局成立考核小组,启动2010年度辖管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
据了解,一直以来,公证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都是由巴州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由和静县司法局进行考核尚属首次。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行的。
和静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考核组,采取听、看、查、测评、座谈等方法,对所辖公证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考核。
从考核的情况看,被考核的和静公证处能够服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从解决当前公证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规范公证业务工作,注重提升公证服务能力与质量,维护公证信誉和形象,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推动了公证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9年2月中旬,朝阳市司法局公证管理
科对全市所辖8个公证机构进行了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依据省司法厅《辽宁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试行)》,从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硬件建设情况、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
从考核总体情况来看,2008年各公证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维护公证公信力,办证总量和业务收益持续稳定地增长,全年无错假证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了积极贡献,出现了很多亮点。
朝阳市世元公证处狠抓公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业务。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发挥法律效能,为建设和谐朝阳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关注民生热点,为构建和谐朝阳服务。
维权公证处建全了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标准。
并成立维权公证处公证业务管理委员会。
凌源市公证处在办证过程中严格执行承办人审查、公证员审核、领导审批。
建平公证处严格落实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认真组织人员民主测评。
此外,各公证机构在组织建设方面都建立了党组织,用党的先进性带动全处各项工作的开展,始终把组织建设与公证员队伍作为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
以过硬班子、党员队伍带动人,用高尚的学风净化人,用完善的制度规范人,铸就出了一支政治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党员队伍,切实把公证为民的各项举措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