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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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CRR ××××—2020 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试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铅蓄电池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铅蓄电池产品相关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包括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专业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铅资源化利用企业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 34664 电子电气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 36001 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
GB/T 37281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HJ 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96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
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标准
WB/T 1061 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YS/T 1174 废旧电池破碎分选回收技术规范
T/DCB 0001 铅蓄电池二维码身份信息编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年修订)(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环办便函〔2019〕345号)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2日公告)
电池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6号)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6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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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CRR ××××—2020
3.1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生产者(即企业)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收集回收、再生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
[来源: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
3.2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质是硫酸溶液或胶体物质的一种蓄电池。
[来源:HJ 519-2020,定义3.1]
3.3
废铅蓄电池 waste lead-acid battery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铅蓄电池,不包括在保质期内返厂故障检测、维修或修复的铅蓄电池。
[来源:HJ 519-2020,定义3.2]
3.4
收集网点collect network
指符合废铅蓄电池暂存设施规定条件的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的场所。
[来源:HJ 519-2020,定义3.9]
3.5
专业回收企业professional recycling enterprise
指具备符合一定规模废电池贮存设施规定条件的场所,并取得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资质,专业从事废电池集中贮存转运业务的企业。
3.6
铅资源化利用lead resource utilization
是指将废铅蓄电池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铅蓄电池进行再生利用。
3.7
铅资源化利用企业lead resource utilization enterprises
铅资源化利用企业包括大型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等企业,指以含铅原矿或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具备原生铅或再生铅冶炼能力,并取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资质的企业。
3.8
生态设计eco-design
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获取、生产制造、包装运输、使用维护和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活动。
[来源:GB/T 34664—2017,定义3.2]
3.9
废铅蓄电池回收率recovery rate of used lead-acid batteries
生产企业回收率 =(当年废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 =(当年废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平均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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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回收量指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并交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的数量。联合体方式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的,以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为基准计算回收率。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来源: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4 评价原则和方法 4.1 评价原则
4.1.1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基本评价
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基本评价企业履责情况。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综合评价包括:资源环境责任、生态环境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信息公开责任等。 4.1.2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产品全生命周期包括产品生态设计、绿色供应链、产品生产、产品消费使用、收集回收、集中转运、拆解处理、再生利用、资源循环等环节。 4.1.3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电池产品全产业链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铅蓄电池产品全产业链,产业链关联企业主要包括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专业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铅资源化利用企业等。 4.1.4 实行废铅蓄电池回收率目标管理
贯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落实《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2日公告),到 2025 年底, 铅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 70%以上。 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 4.2 评价方法
4.2.1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内容
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和证明资料,评价方组织核实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赋值定量评分。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赋值评分,满分合计为100分,分为三部分,如表1所示。
表 1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指标与权重
评价分类
分类权重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权重
企业基本履责评价
40%
政策法规符合性
8% 生态环境责任 20% 安全生产责任 2% 信息公开责任
10% 电池回收履责评价
30%
电池回收体系 30% 关联企业履责评价
30%
生态设计
6% 绿色供应链 4% 产品质量责任 10% 资源回收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