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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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
邢台市xx年度国(省)控重点
工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xx年工作部署,做好国(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方案。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xx〕151号);
3.河北省环保局、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xx年度省控(含国控)
重点工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xx年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主要针对国(省)控重点污
染源和市重点企业开展,具体分为3类:
1.xx年和xx年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分别在xx年12月10日和xx年12月10日前,由市环保局完成其持续清洁生产方案的验收,并对所产生的绩效进行评估和汇总。
2.xx年和xx年未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xx年年底前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市重点企业(主要是没有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县市区上报的
企业)要在xx年年底前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任务分工(一)本方案所涉及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具体分为省直管企业(见附件1)、省委托市局托管的xx
年和xx年没有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见
附件2)、省委托市局托管的xx年和xx年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见附件3)、市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见附件4),共计83家。
(二)清洁生产审核时以独立财务核算单位为单元进行,分厂或分公司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比例不低于30%。所选取的审核重点,细化到分厂、车间、生产线。
方法与步骤审核方式和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列入本方案企业的审核,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请各相关企业于xx年5月20日前将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工作计划、审核组织、人员构成和基本情况(人员姓名、职称、受训情况、参与审核经历等),报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科。
不符合自行组织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河北省推荐机构名单可在河北省环保局网站.t262.查询),并将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
复印件,省直管企业(见附件1)于xx年4月30日前、其它企业于xx 年5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科。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作出审核企业的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分两个阶
段进行:报告评估阶段和审核验收阶段。xx年11月30日前完成50%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报告评估,次年5月底前完成剩余企业的报告评估。评估完成后,所有中高费方案至少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xx年5月31日前完成验收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xx
年8月31日前完成所有企业的验收。
验收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省直管企业的验收。其它企业的清洁生产
审核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省环保局进行抽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估阶段和验收阶段。
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程序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对象既企业
本身,也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在评审验收工作中,要从严要求,对出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在审核中不进行必要配合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要根据其具体情节提出意见,向环保部门报告。评审验收要实施回避原则,防止审核和评审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省直管企业在审核完成后,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交清洁生产
审核评估申请,并附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自行审核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报告》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5)。评估对象主要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过程中所提出的方案、审核过程,尤其是中高费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评估程序为:评估前15天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随报随评),评估时企业依照清洁生产验收要求准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参见附件6),通过企业汇报、咨询机构汇报、现场核查、评估组质询后出具评估意见。在评估阶段,同时出具审核咨询服务的考核意见,该考核过程由企业人员协助评估组进行。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作出审核企业的评估安排。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要求,在4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
评估完成后,审核所提出的中高费方案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企业方可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验收程序为:验收前15天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随报随验),评估时企业依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准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参见附件6),通过企业汇报、验收组质询,验收合格的由主管环保部门出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
评估和验收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标准》(另行通知)进行,同时在评估阶段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保障措施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责任科室,切实负起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做到任务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考核到位。省委已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列入《中共河北省委xx年工作要点》和《“双三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要点》,我市也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xx年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自身的清洁生产管理能力,加强清洁生产
审核过程,尤其是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中间过程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提高对清洁生产审核的认识,从而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评审验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方案实施清洁生产,尤其是中高费方案的落实情况。同时,针对各个行业特点,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储备库,搭建清洁生产技术转化平台。省环保局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清
洁生产审核认知培训。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省委托市局托管企业验收时间上报制度,未在评估和验收前上报工作安排的,评估和验收结果一律不得计入年度工作总结中,省局根据上报安排,制定抽查计划。对已列为xx年
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既不符合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又不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
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审核效果显
著的企业,对企业新上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优先给予环评报告审批,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同时,落实省清洁生产工作专项资金和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配合好政府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优先购买和使用此类产品,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