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作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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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作员工薪资福利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集团公司异地工作薪资福利管理,保障异地工作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释义
第一条异地工作员工指: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正式派遣(以《异地工作派遣通知书》为准),前往原工作所在地以外、非家庭所在地(不含大连)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正式员工。
第二条家庭所在地和原工作所在地:
1、已婚员工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十八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2、未婚或其他单身员工,以其原工作所在地,即前往异地工作前生活时间一年以上的城市为准;
3、特殊情况以人力资源部核定地为准。
薪资管理
第三条异地工作员工薪资标准,根据员工相应职位,考虑地域、企业规模、工作难度等差异因素,按集团公司薪资体系的薪资级别确定。
第四条原则上员工异地工作薪资标准不低于原薪资标准的120%。
第五条异地工作员工薪资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薪资、相关税金等费用由工作所在成员企业承担特殊情况必须在当地成员企业发放的,或除集团公司按一定标准发放的薪资,工作所在成员企业也同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薪资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批准,并每月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异地工作员工月薪资福利报表》和备案。
第六条异地工作员工绩效奖金(包括月度、季度、年度奖金)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福利管理
第七条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异地工作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因员工户口等原因无法办理的,由集团公司将委托工作所在成员企业办理,有关企业缴纳费用由员工工作所在成员企业承担。
第八条宿舍配置标准
建议成员企业按下列标准为异地工作员工配置宿舍,情况特殊的,可以考虑工作所在成员企业情况,自行解决。
总监、副总经理(含)以上级:两居室套房
部长级:一居室套房
其他级:人均一间,如异地工作仅有一个时,按一居室套房标准计
宿舍由所在地成员企业提供,建议考虑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等因素。
如特殊情况需将租房费用交由异地工作员工自行租房时,需将有关费用标准的书面申请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此外不得发放任何住房方面补贴。
第九条家具电器等生活配给品
为方便异地工作员工生活,如由成员企业为异地工作员工配置宿舍,建议为异地工作员工提供生活必备家具电器等生活配给品,但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代替。
建议基本配备:床、桌、椅、柜、煤气灶、热水器、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话等家具电器,所有配置以适用节俭为原则。
第十条安家费
工作所在成员企业一次性向异地工作员工发放安家费用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标准为该员工月薪标准的50%(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为保障集团公司薪资保密制度,此费用在员工薪资中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交通、通信
异地工作员工任成员企业人事总监、财务总监享受所在企业副总经理待遇,成员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解决交通问题。
其他人员按工作所在成员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工作所在成员企业安排的宿舍距工作所在地较远时,应考虑交通费用,但如以现金补贴形式发给,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通信费用按工作所在成员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休假
异地工作员工休假参照集团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执行,考虑到异地工作员工的家庭不在工作所在地,每季度可以另外享受5天全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在三个月内回家庭所在地出差五天以上的(含五天),不再享受每季度五天的全薪休假;
每年可累计报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由工作所在地至家庭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四次或不高于该费用的其他实际交通费用四次;
休假不得存假,不计算路程假(无航线地区除外);
如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或未能一次性休完的假期,可由成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休,往返路费自理。年假必须本年度内休完,逾期不补。
第十三条职务(福利)消费,任何形式的职务(福利)消费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福利部分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异地工作结束后,员工需配合当地成员企业办理上述条款涉及物品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