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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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
樊静平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现代法医学
以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法律的人身死伤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为法律工作提供证据和资料,是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检验技术、多科性的应用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案例1
甘肃121颗人头案
结论:盗墓,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罚款了事,盗窃目的为制作工艺品
案例2
云都浴场命案
死者沈京,外籍人士(由北京移民),99年1月底在云都浴场洗浴时触电身亡,经法庭裁决,被告云都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3万元,为当时赔偿金之最
司法鉴定:劳务审查机构认定浴场不存在安全隐患,尸体经解剖发现有电流斑驳痕迹,故认定触电身亡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很重要)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非常重要哦)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司法鉴定)
国家对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病理鉴定即验尸、法医鉴定占90%,临床又占法医鉴定中的90%)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汗液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人员及鉴定企业条件(考试前看)
法医学基础
1、医学
2、生物学
3、物理、化学及其他
4、法学
法医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
1、人体:活体、尸体、人体物质(血、尿、脑脊液、分泌物等)
2、相关场所
3、相关资料
研究方法:如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查、电生理检查等概括了医学、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研究方法
警犬、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法医学具体任务
一、发现证据
1、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的发现证据
主动发现证据
细致观察是发现证据的基本要领
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证据
2、及时发现证据
3、延时发现证据
4、检查发现证据要合法
二、提取证据
1、记录证据
2、科学的提取证据
三、分析识别证据
1、分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2、分析证据有无鉴定的必要
3、识别证据,为办案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技术分析资料
提供侦查线索、提供案发时间、提供案发过程的资料
四、鉴定证据
1、证据与鉴定
2、人体物质同一的鉴定
3、认定客体种类属性
4、鉴定事件原因
5、鉴定事实客观性
6、鉴定事实程度
7、鉴定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法医学基本检验
一、法医现场勘验
勘验任务
1、确证死亡,抢救未死亡者
2、获取伤亡者原始状态资料
3、发现与收集建材或痕迹
基本原则:
二、法医尸体检验
目的和要求:1、确定死因2、判断死亡时间或死亡经过时间
3、分析死亡经过,判定自杀、他杀
4、
法医学发展简史
最早-春秋战国《礼记》
先秦《法律问答》、《封诊式》
汉代张举烧猪
唐朝保辜制度:
1、中国古代鉴定制度的创举
2、因果关系认定
3、对当事人的保护
4、当今的借鉴意义
5、刑事诉讼办案时效的规定与伤害后果认定时机的衔接
宋朝宋慈《洗冤集录》,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现代法医学的发展
发展背景:西方医学的输入,法律的移植到国内是现代法医学诞生的重要基础。

精神病
精神病,泛指精神障碍的严重形式,具有幻觉和妄想等症状,但不包括焦虑障碍和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精神疾病,其含义基本等同于精神障碍,新的趋势是更多的采用精神障碍这一表述。

是泛指所有的脑功能失调引起的精神活动异常。

精神疾病是脑部疾病的一部分,既有功能性疾病,也有器质性疾病。

神经症,一般是那些不如精神病严重,症状表现与正常体验较为接近的精神障碍。

如焦虑症、恐惧症、强迫症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主要任务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性犯罪案件(有无性自卫能力)、其他案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方式
出诊鉴定、门诊鉴定、住院鉴定、缺席鉴定
精神病发生原因
生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躯体因素
心理因素
社会因素,包括家庭因素、环境因素、社会文化因素
精神疾病原因和分类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4、心境障碍
5、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6、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7、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8、精神发育迟滞与儿童和青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9、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德障碍和情绪障碍
10、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妄想阵发
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的信念,病态的推理和判断。

这些信念及推理判断虽不符合患者所受的教育程度,但病人对此深信不疑,无法说服也不能以亲身体验和经历加以纠正。

阵发即是选择性发作,而处在妄想核心之外的时间患者则完全正常。

因此,该病属于患者在正常情况时很难被发现的隐匿极深的精神类疾病。

这类人很容易产生幻听、幻视。

甚至有些人认为自己被卫星定位系统跟踪,妄想内容一般都与个人经历、社会和文化背景有关。

常见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
主要症状:思维联想障碍、情感障碍、意志行为障碍、幻觉
诊断:1、较典型的分裂症状2、无体格检查异常3、无意识障碍4、无智力缺损5、无自知力
作案特征:
1、作案没有明确的动机、目的
2、作案缺乏预谋性、对作案场合、时间、工具等缺乏严格选择、
3、常有公开作案
4、行为带有冲动性、单独性、凶杀手段有时十分残忍或离奇
5、案后无自我保护表现,多数患者显得无所谓的冷漠态度
死亡描述
一、生命与死亡
1、生命与死亡的辩证关系
生命与死亡是对立的统一。

没有生命就没有死亡,没有死亡也无所谓生命。

卵子与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受精卵不断分裂、增生和分化,形成胎儿。

胎儿娩出之后,经过新生儿、婴幼儿、少年、青年、壮年乃至老年、最后死亡,生与死是对立统一的持续存在。

二、生命的本质
1、生命的本质即DNA、细胞
2、人体的生命器官与生命活动
生命器官与活动
大脑——控制全身器官的生命活动
心脏——保证人体正常新陈代谢
肺脏——保障人体氧气的供应
3、生命体征的意义
评价生命活动质量的重要征象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判断个体生命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正常的重要指标。

三、衰老
是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随时间进展而表现出形态和功能不断衰退直至死亡的过程。

四、死亡
死亡是人生的必然规律。

以新陈代谢为基础的活动一旦停止,
死亡鉴定
一、死亡鉴定范围
凡涉及刑事案件的尸体、急死或突然死亡死因可疑,有他杀或自杀嫌疑、重大事故、涉及法律的一般事故死亡等等
鉴定主要事项
分清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死者身份
死亡的分类及诊断标准(书里有)
非暴力死亡:生理性死亡:衰老死、先天畸形死
病理性死亡:缓慢死
暴力死亡:按暴力性质分:物理性暴力死、化学性暴力死、生物性暴力死
按暴力来源分:自杀死、他杀死、意外事故死
按暴力与死亡的关系分:
直接致死:必然致死、偶然致死
间接致死:因伤并发症死、因伤致原病恶化而死、因伤而死、因病而死
按死亡过程程度分:临床死亡、生物学性死亡
按脑心肺功能消失分类:脑死亡、心死亡、肺死亡
猝死,属于病理性死亡
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或疾病症状不明显的人。

特点:突然性、意外性、非暴力性、常有诱发因素
检验:无病理特征、需排除暴力因素
死亡诊断及死亡过程
死亡诊断标准:心跳、呼吸完全停止,各种脑反射消失
死亡过程: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濒死期:器官功能极度衰弱
意识障碍、呼吸障碍、心跳和血压异常、代谢障碍
假死:生命活动极度微弱状态,用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征,外表看来好像已经死亡,实际上还活着,这种状态成为假死。

轻微的心跳难以观察、反射迟钝、面色苍白、四肢发冷、神智不清,外观形似死态,故称假死。

出现于脑功能衰竭病人、如电击、机械性窒息、高低温伤害、颅脑损伤、安眠药中毒、新生儿等。

假死检查:1、有无微弱呼吸的检查
2、有无微弱循环的检查
3、各种神经反射及脑电图检查。

临床死亡期:濒死期进一步发展,呼吸心跳停止,各种脑神经反射消失,临床死亡不是个体最后死亡,还有可逆的一面。

生物学死亡期:指全身器官、组织、细胞生命活动停止,即细胞死亡。

脑死亡:指脑功能完全停止,司意识的大脑和司呼吸。

安乐死概念:是指对于现代医学不能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病人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尸变征象
概念
分类
早期尸变征象:指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非腐败
晚期尸变征象:指24小时以外的变化腐败
早期:死亡后,构成人体的组织、细胞和某些器官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的生活功能,对刺激能产生一定的反应成为超生反应。

表现:断头反应、瞳孔反应、精子反应等
肌肉迟缓:人死后,肌肉生理功能丧失,尸体肌肉张力消失,失去其紧张性,成为肌肉迟缓,或称为肌肉松弛。

横纹肌失去紧张性,处于松软状态,肌体重力平衡。

临床死亡时即出现,经过时间短。

肌肉弛缓征象:立即出现、尸僵发生即消失
主要表现:全身肌肉柔软、四肢可随意屈伸。

面部无表情,似熟睡状、眼微开,口微张,面部沟纹变浅,瞳孔散大
法医判断:是否死亡、是否移尸
尸体冷却:活人体温:口测36.2——37.2 肛测36.5——37.7
影响因素:尸体本身情况、尸体所处环境
16——18度平均每小时下降1度
12——17度平均每小时下降1.2度
26——31度平均每小时下降0.4度
尸体僵硬:人死后肌肉纤维先弛缓,接着凝固收缩变硬,全身可动关节因此而被固定在一定位置,难以改变,尸体呈强直状态,这种现象称尸体僵硬,亦称尸僵。

出现时间:开始于死后一到两小时,从小肌肉开始,6——8小时累及全身。

常见成人尸僵先出现在下颌关节,然后颈部、经5——6小时遍及躯干及上肢,7-8小时发展到下肢,死后10-16小时全身高度僵硬并维持1。

5-2天,然后开始缓解,死后3-4天尸僵完全消失。

影响因素:个体情况、死亡因素、环境温度
法医学意义:死亡确证、有助于分析死亡的姿势、尸僵程度有助于分析死后经过时间。

尸体痉挛:发生于死亡一瞬间,肌肉直接进入僵直状态,是保存个体临死时一瞬间身体姿势的一种特殊尸体僵硬阶段。

尸斑:人死后,全身血液循环停止,血液依靠自身重力,聚集在下部的血管,形成的暗紫色的状态。

出现时间:一般出现于死后1-2小时,亦有于死后半小时左右即出现。

严重贫血、或尸体位置不断变化的出现较迟
尸斑的发展:
坠积期:血液流向低下部血管内聚集。

压迫褪色、换位转移、
扩散期:压迫稍褪色、变换位置稍转移、切开见缓慢流血,因血管内血液变少,内压降低,切开后流出慢,洗去后组织仍呈血红色,估计死亡时间10-12小时
浸润期:压迫不褪色、变换位置不转移、切开无血液流出,组织呈暗红色
尸斑颜色:动脉血+静脉血+皮肤颜色
由鲜红逐渐加深
特殊颜色:CO中毒者,呈樱红色
亚硝酸盐、铅、氯化钾中毒者,是灰褐色
铬酸中毒,青灰色
氰化物中毒者,鲜红色
冻死者,鲜红色
硝基苯中毒,蓝绿色
法医学意义:死亡确证、确认尸斑时应注意于皮下出血的区别
尸斑:尸体低下部位、范围大,片状、界限不清、切开无凝血块,可洗去
皮下出血:全身部位、切开有凝血块、不易洗去
局部干燥:体内水分蒸发
部位:外露黏膜、湿润与嫩薄的皮肤、表皮剥脱处、死亡时皮肤受重压较多处。

皮革样变是较常见的局部干燥征象。

晚期尸体现象:由腐败所引起的各种征象
概念:在细菌作用下,使组织器官受到损伤,各类物质分解引起的
三要素:温度、湿度、空气
温度:25-35度,过高过低的温度均能影响繁殖甚至可灭活。

高于55度,细菌很快死亡。

低到1度以下,细菌停止繁殖。

湿度:正常尸体含有水分,很适合细菌繁殖
在通风干燥处,水分快速蒸发,细菌就不易繁殖
空气:缺氧对细菌繁殖不利。

腐败进展速度:地面:水面:地下=1:2:8
腐败细菌繁殖会形成大量腐败气体。

腐败主要征象P66
尸臭:腐败早期征象,死后24小时可闻到
大分子化合物,不易洗去,臭味极其特殊,闻到一次终身难忘。

尸绿:由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生成硫化血红蛋白、即形成尸绿
有凝血块的尸皮下出血,要注意鉴别
腐败血管网
腐败水气泡
腐败液体流出
巨人观
腐败的其他征象:死后呕吐、死后分娩、泡沫器官
特殊尸体现象
干尸、尸蜡、鞣尸、古代保存型尸体
机械性损伤P92
重伤标准:
毁容、重要器官损伤、严重功能损伤、威胁生命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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