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_西班牙人口老龄化现状谈我国应采取的对策_彭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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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西班牙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社会福利事业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工作内容。政府在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编撰、监督管理运行、资源调配和资金调拨、服务水平及质量的评定等方面起着宏观调控和行业引导的重要作用。2006年10月笔者随北京市民政局赴欧考察团考察两国的社会福利工作时,感触很深,受益匪浅,现介绍如下。
1 两国社会发展老龄化现状
德国,面积357 020.22km2,人口主要是德意志人,有少数丹麦人和索布族人。有734万外籍人,占人口总数的8.9%。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报告显示,2002年底,德国共有人口8 253.7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9.6万。2005年德国人口略有增长,但这并不
是因为出生人口的增加,而是由外
来移民数量的增加造成的,这是德国
人口缓慢增长的主要原因。据2006年
德国大使馆的“德国社会基本情况
介绍”,德国专家认为,人口老龄化
是德国社会最主要的问题。自1991年
以来,德国的出生率就一直低于死
亡率,使德国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变
得越来越突出。专家预计,德国社会
的老龄化问题将在2025~2035年间
达到高峰。到那时,20世纪50~60年
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将全部进入
领取养老金的行列。届时,德国社会
将面临真正严重的问题。
西班牙,国土面积为505 925km2,
人口4 219.7万。截止到2004年,在
西班牙总人口中,年龄超过65岁的
老人已达720万,占人口比例的17.0%。
根据联合国的预测,这一数字到2050
年将达到1 640万,占人口比例的
30.8%,其中女性占65.0%。届时,西
从德国、西班牙人口老龄化现状谈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彭嘉琳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100029彭嘉琳:中央党校社会学研究生,曾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曾任护士长、护理部主任,现任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副处长,长期从事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护理管理,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工作及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撰写论文50余篇,合作出版专业著作5部,主持和制定7项北京市地方标准,2项获得北京市科学进步三等奖。
编者按:在我国经济尚不够发达,国家尚不富裕的现阶段,我国以大规模、高龄化、速度快的三大特点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快速的老龄化进程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养老服务、老年护理方面尤其显得日益突出。在竞争日益激烈,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感日益沉重的情况下,我国急剧增长的养老服务、老年护理需求与目前滞后的相关老年社会保障、设施,养老服务、老年护理以及老年护理学科的发展等形成了较大的反差。2006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提出了重视中国老龄化的若干方面。养老服务与老年护理等问题与护理密切相关,护士责无旁贷。在我国现阶段,民政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顾为主的养老服务;为老年慢病患者提供疾病护理为主、生活护理为辅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为数甚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护理服务方面有较大发展空间。作为中国的护理工作者,无论是在民政福利机构,还是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秉公而言,需要我们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从适应群众的需求出发,积极探讨、迅速发展我国的养老服务与老年护理事业;从私而论,我们也应静下心来思考,若干年后,如何解决自己的老有所养问题。
为谋求从护理理念,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根据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探讨恰当的护理方式,本期特推出较有代表性的德国、西班牙两国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北京市养老服务社会管理指标体系及我国老年护理学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养老机构的护理安全以及社区老年护理的先进经验。希望引发我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和思考,从而促进我国养老服务、老年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期特别策划顾问
班牙将成为居日本之后,人口老龄化第二严重的国家。目前,西班牙人均寿命为79岁,位居人均寿命最高国家之列。在老年人群体中,穷人占大多数,其中18.8%的人收入低于人均收入的60.0%。87.2%的老年人有自己的住所,半数以上为孤寡老人,且每4个人当中就有一个独居。为此,西班牙政府正在计划于2006年年底之前实施“依靠国家体系”,目的是向那些有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目前,西班牙全国老年公寓床位总计266 394张,只能满足3.6%的老年人的需求,而能享受到电话帮助或者入户服务的老年人的比例则仅为1.0%,因此人口老龄化也是西班牙的主要社会问题。
2 两国社会福利体系运营现状
2.1 德国社会福利体系运营现状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强制性推行、实施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的国家。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的特点,其主要的原则如下。2.1.1 纳费负担分摊:与其他国家一样,在德国雇佣雇员的业主在支付雇员的劳务费用的同时,必须还要为其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公共福利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事故保险、法定的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其中:事故保险的费用(保险金)完全由雇主承担,其余各项保险金按其应缴纳的绝对数额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
2.1.2 工资辅助津贴:在德国,雇主与雇员需要签订一系列工资协议规定以及企业自行协议规定的工资辅助津贴。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这些工资辅助津贴内容除了延续常规的圣诞节奖金和休假津贴外,许多企业还要支付补充性的企业内部的老年津贴,政府则对这些项目给予
政策性税收减免优惠。
2.1.3 保险缴费界限:德国社会保险
缴税额度(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养老保险)是按其在扣除税收之前
工资中所占的百分比来制定的,更
确切地说是按毛工资的百分比定税。
政策规定:税额一旦确定纳税人必
须按时足额缴纳,同时当纳税人的
实际年收入超越这一比例时,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绝对数额将封顶,不
会继续上升。
2.1.4 强制性险种与缴纳比例:①医
疗保险:自2001年1月1日起老联邦
州和新联邦州雇员须缴纳医疗保险
费,纳费标准为每月3 375欧元。2003
年法定的医疗保险平均纳费额占纳
费义务者毛工资的13.5%。②护理保
险:自1996年6月1日起,须缴纳
法定医疗保险费的人要缴纳占毛工
资1.7%的法定护理保险;2003年的
最高纳费额为每月57.38欧元。一般
情况下由雇员自己承担所有的护理
保险费用。③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
针对所有雇员的强制性保险。保险
金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法定
养老的纳费率自1999年起为每年工
资总额的19.5%;自2003年起新联邦
州的保险缴费界限为每年51 000欧元,
在其他的地区为61 200欧元。④失业
保险:2003年失业保险金占工作报酬
的6.5%,保险缴费界限与养老保险
相同。⑤事故保险:其费用由雇主承
担,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
2.2 西班牙福利体系管理现状
西班牙是西欧国家人口密度最
低的国家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出
生率最低的国家和名副其实的高福
利国家。在2006年西班牙大使馆“西
班牙社会基本情况介绍”中明确阐
释了强制性社会保险金的范围几乎
涵盖了从劳动保险到医疗保险全部
内容,基本原则是:
(1)社会保险金中的94%部分由
国家和雇员所在单位法人缴纳,其
余部分则由雇员本人缴纳。由个人
承担的份额一般在发放工资时扣除,
由雇主代缴。同时,雇主还有义务为
打工的学生上社会福利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用的94%,其他的6%在工资
里扣缴。
(2)社会保险金额度为个人净收
入的36%。因此,在西班牙聘用雇员,
除要支付工资外,还必须为职工缴
纳相当于净工资30%左右的社会福
利保险金。
(3)西班牙实行的是全员受保制,
这是西班牙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
标志。凡交纳保险金者,均可享受医
疗、失业和退休金待遇(其中:医疗
保险的范围是100%公立医院医疗及
60%药品费用)。
西班牙社会收入不到最低生活
标准的老人,可以从政府得到少量
的补助,以保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无依无靠的老人,均可以送进敬老
院,给予相应的照顾。
我们在路上经常可以看到
Residencia deTercera Edad,Casa
deTerceraEdad。这些养老机构有的是
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如同我国的敬老
院),有的是私人办的老年人住所。
各区政府社会福利部门也为老
人设立了活动中心,免费组织老人
进行各种兴趣活动,如绘画、跳舞、
体操等。除了区政府行为外,各金融
机构也都协助各自治区政府建立了
许多老年活动中心,配置酒吧、电
脑、电视等活动设施。凡是本金融机
构的储户,均可以免费参加这些活
动中心的兴趣小组和旅游观光活动。
在西班牙,每个区政府都有一个
社会福利部(Consejerfa de Asuntos
Sociales),在那里,每一个在西班牙
生活的老人,都可以无偿得到与老
年人相关的可享受的福利信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