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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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施工现场施工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部安质部登记审批。

2、在施工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人、看火人、动火部位、动火项目及动火时间。动火证由项目部安质部审批,用火时要将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人、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动火人、看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看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动火班组负责人在"动火证"上签字,负责用火安全。

8、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9、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0、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隔绝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动火。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附件:

平齐项目部施工现场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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