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21)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合比,经实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首次开孔时,制造商应进行开孔鉴定,以确保预拌混凝土混合料的性能符合施工条件及相关标准和合同协议。
开幕评审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待卸过程中严禁加水。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二次操作、二次搅拌和使用超过本工程初凝时间的混凝土。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26号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求?????在我市承担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文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要求?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要求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2、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 -XXX-20XX条文阐明20××成都制定说明本《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 ,经四川省XX 月XX 日以号文同意公布,并经年月日以号文同意立案。
本规程是由编制组进行广泛而深入旳调查研究,总结四川省及我国其他省市旳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经验,同步参照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原则,通过反复讨论、协调、修改和专家审查后编制而成。
为便于广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对旳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次序编制了本规程旳条文阐明,对条文规定旳目旳、根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旳有关事项进行了阐明。
不过,本条文阐明不具有与规程正文同等旳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旳参照。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4 厂址选择 (5)5 生产设施 (6)5.1设备规定 (6)5.2厂区规定 (7)6 选材和设计 (8)7 生产管理 (9)8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10)8.1安全生产 (10)8.2职业健康 (10)9 运送管理 (11)9.1 一般规定 (11)9.2 原材料运送管理 (11)9.3 预拌混凝土运送管理 (11)10 施工现场规定 (12)10.1设施规定 (12)10.2施工管理规定 (12)1 总则1.0.1为全面贯彻贯彻国家有关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旳政策,倡导绿色建筑和低碳生产,推进本省建筑业旳可持续发展,增进环境建设和环境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旳深入提高,在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旳前提下,以节能减排、资源综合运用、环境保护为目旳,依托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旳生产过程中实现污染排放最小化和资源运用最大化旳生产方式,特制定本原则。
1.0.2 本规程规定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从选址、建设到运行生产过程中有关绿色生产旳规定,并对混凝土和砂浆旳原材料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使用现场做了对应旳规范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成建委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32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件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建材关,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选用市建委向社会公告的合格产品。
三、根据《关于做好使用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15号)通知精神,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环节预拌砂浆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一批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的通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一批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成建委[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一批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的通告(成建委[2013]99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2008]31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及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第一批十三家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予以通告。
一、公司名称: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67658-3二、公司名称: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59746-6三、公司名称:成都震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3443-7四、公司名称:成都宝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30281-1五、公司名称:四川省高宇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09794-4六、公司名称:成都港都筑浆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29609-9七、公司名称: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55692-2八、公司名称: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83028-7九、公司名称: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00374-2十、公司名称: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58070-3十一、公司名称:成都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69408-3十二、公司名称:成都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30154-4十三、公司名称: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搅拌站组织机构代码:72034330-0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2月25日。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11•【字号】成散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成散办[2010]54号)各建设单位: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成都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非[2003]19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管理工作,在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后,对我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即五城区含高新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清退范围及要求(一)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
(二)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算原则。
1、2009年12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框剪、框架、砖混结构及钢结构(以下简称“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相关标准同时根据预拌砂浆使用量核算结果清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均达到相关标准后,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清退。
二、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清退(一)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使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
(二)按照商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的规定,凡有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管理促进预拌砂浆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建散水发[2012]4号)要求,为确保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决定对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一、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预拌砂浆生产场地应设在绕城高速500米以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工商注册地一致,符合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
2.生产场地、储运装备、单条专用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力等须满足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兼营预拌砂浆生产的其他企业,应参照上述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二、成都市办理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要求(一)企业备案的办理。
1.填写资料。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填写《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下称《备案报告》)。
2.办理程序。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符合条件后,由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委对资料齐全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备案并发布备案信息。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
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为便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合理计价,经测算,现将计价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四川省工程计价定额中现场拌制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进行调整:
1、使用干拌砂浆
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8元/m3;扣除机械费2元/m3。
砂浆材料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折合干拌砂浆1.5吨/m3,水0.3吨/m3进行换算。
2、使用湿拌砂浆
扣除相应定额子目机械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10元/m3。
按定额砂浆用量换算湿拌砂浆材料费。
3、上述调整办法同时适用于四川省2000计价定额和四川省2004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应子目。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在成都《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信息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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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
的通知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质监发(2012) 26号
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拌砂浆》
(GB/T25181-20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2010)、《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
2008)等规范、规程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
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求
在我市承担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文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 2010)标准要求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2、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
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应按
《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
验报告等)0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质量控制要求
1、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
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等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o
2、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时应随拌随用,同时应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相关规程要求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等性能检测。
四、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相关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预拌砂浆企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文件、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交货检验报告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试块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等性能检测报告。
凡无上述文件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