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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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协议书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办基建工程结算审计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合同。第一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事务应具备的条件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2、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且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无重大质量过失行为;4、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5、有承担审计质量风险责任的能力;6、愿意遵守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满后,如甲方已移交乙方的委托事务尚未完成的,截止委托事务完成时止。第三条委托审计项目的产生方式及完成方式(一)具体项目由县投资审计中心根据受理项目多少情况,按月或数月安排一次,
甲方移交乙方委托资料时应有书面交接手续。
(二)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有技术方面需要必须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四条费用、报酬及其支付(一)审计业务收费:单个项目(以中标书确定)审计金额(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净核减额的5%记取,100万-200万元的审计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50万-100万元的审计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审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审计费率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由甲方支付。(二)按季或半年,双方进行结算一次。(三)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报告情况乙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和信息,应向甲方通报。应甲方的要求,3日内应当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
况说明和资料等。第六条审计成果的交付及时间乙方在接受审计项目60天内应完成全部审计事务。乙方初审完成后,应及时告知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甲方应派人参与对账,但所有对账工作由乙方完成。乙方完成审计后应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由甲方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乙方负责按相关档案法规规定整理、装订、保管项目审计档案,甲方可以随时调阅、检查审计档案,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审计档案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图纸等有关资料作
为乙方实施依据,乙方接受资料时,有责任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完整,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如甲方不按时、按要求提供资料,而延误审计时效及审计质量者,由甲方负责。(二)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有责任提供真实情况,并选派工作人员为审计联络员。(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时间和质量要求组织人
员办理本项目审计。(四)乙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甲乙双方均须保守秘密。(五)乙方完成全部审计事务超过限定时间2个月的扣减审计费用10%-20%,超过限定时间6个月的,扣减审计费用20%-30%,超过限定时间9个月的扣减全部审计费用,超过1年的每个审计项目扣减乙方保证金2000元,以后每超半年扣减乙方保证金2000元,以此类推,直至保证金扣完为止。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除外。第八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所有的审计资料,如不退还,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一)乙方应亲自处理委托事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有技术方面需要必须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二)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三)乙方在繁昌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常设办公场所或常年工作人员(常年工
作是指在该分支机构坐班工作)要求的。确认是否符合有4名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该分支机构常年工作,以甲方提供并管理的设在该分支机构的指纹识别考勤机反映的数据确定,或由甲方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已移交的委托事项完成之前,乙方不得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立即退还所有审计资料,如不退还审计资料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九条责任追究。县审计局对委托项目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发现受托机构审计结果总价差错率超过2%的,扣减50%审计费用且两年内禁止参加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总价差错率超过3%的,不支付审计费用且四年内禁止参加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总价差错率超过5%的,追究审计责任并处差错额5%的罚款,终身禁止参加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受托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取消
委托并追究责任:(一)索贿、受贿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舞弊的;(二)隐瞒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工作敷衍塞责,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四)拒绝接受县审计局检查监督的;(五)出现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六)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审计的人员不能在县内开展日常工作的县审计局在项目委托审计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受托机构的审计
质量存在下列问题的,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取消委托并禁止其参加县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一)审计报告过于简单,审计内容与过程表述不清,报告要素不全,缺少问题分析与意见建议的;(二)审计业务档案资料不全、取证不足、内容不完整,导致审计复核难以进行的。第十条履约保证(一)乙方向甲方交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字生效后3日内交入甲方指定账户。(二)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等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造成甲
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三)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繁昌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投资审计中心留存一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