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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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文号:巢政[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8-13
执行日期:2002-8-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招标和工程管理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地方政府统筹和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其它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代表市政府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政府相关职
能。
市长任主任,分管财政、建设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计委、建委、国土局、财政局、城管局、审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办)。
第六条投资委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依据城市规划和市人代会提出的市政建设重点,确定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规模。
(三)审查批准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审查确定中标单位。
(五)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投资办是投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投资委确定的投
资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下设项目工程管理部、土地资产管理部、招标采购部、资金管理部、监督部、办公室。
第八条投资办与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合署办公。
人员从投资委成员单位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和定期轮换制度。
投资办人员不足时,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参与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政府性投资计划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初研究确定。
其程序是:年初由市建投公司(投资办)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评议,按照量力平衡原则提出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性投资计划,报投资委审定后,再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经市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向人大、政协征求意见。
第十条未列入年初计划,又确需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大小和项目性质,实行分级审定。
(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
提出申请,经投资办组织初审、评议,报投资委集体研究后,主任审批,并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备案。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办初审、评议后,报投资委正副主任研究,主任审批。
第四章招标和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由投资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人才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每个项目必须成立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小组。
技术、经济方面的代表根据项目需要和组成结构从专家人才库里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经评标小组评审,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般应推荐前3名),报投资委审查确定。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资办(建投公司)作为监管方,对合同审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投资办和项目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建设。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任务,投资办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投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
凡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其资产先交建投公司统一入帐管理,后根据项目资产性质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并冲核销帐务。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向上争取的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银行融资贷款、建投公司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市本级财政每年应将城建税、土地出让金、专项资金和相关基金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划入建投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投资委确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投资办审核后,报投资委分管财政的副主任签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投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出台的《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