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船 级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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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第17 篇无线电通信设备
1
目录
第1 章航行警告接收机 (2)
第2 章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9)
2
第1 章航行警告接收机
1.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紧急信息的航行警告接收机的认可和检验。
1.2 认可和检验依据
1.2.1 本章适用的航行警告接收机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
(1) MSC.148(77)《通过经修订的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紧急信息的窄带直接印
字电报设备的性能标准》
(2) IEC 61097-6:2005《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紧急信息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
备》
(3) IMO A.694(17)《作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遇险和安全系统)组成部分的船
载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助航设备的一般要求》
(4) IEC 60945:2002《船用航行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和系统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标准的通用
要求》
1.3 定义和缩写
1.3.1 航行警告接收机:即NAVTEX 接收机,系指用于接收规定格式的NBDP 中B
模式CEFC 方式定时发布的海上安全信息并自动打印和/或显示的无线电设备。
1.3.2 航行警告:系指包含安全航行紧急信息的广播消息。
1.3.3 INS:综合导航系统
1.3.4 RTC:实时时钟
1.3.5 USB:通用串行总线
1.3.6 UTC:世界协调时间
1.4 图纸资料
1.4.1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1) 整机外形、结构图(含面板、背板布置图);
(2) 电路原理图;
(3) 产品技术条件。
1.4.2 需提交本社备查的图纸/技术文件
(1) 原理方框图;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3) 外部接线图。
1.5 产品的设计和技术要求
1.5.1 航行警告接收机应包含无线电接收器、一部信号处理器和
(1) 一部内置打印机;或
(2) 一部专用的显示器、打印输出端口和一个非易失性存储器;或
(3) INS 接口(应满足IEC 61162 的要求)、一个非易失性存储器。
1.5.2 航行警告接收机的外壳防护等级一般为IP22,如打印机(适用时)选型无法达
到IP22,但不应低于IP20。
而天线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6。
1.5.3 技术特性
1.5.3.1 接收机应能通过发射台识别码B1 的选择自动拒收不需要的报文信息。
1.5.3.2 接收机应能通过报类识别码B2 的选择对某些类型的报文不予打印、发送到INS
接口或显示,但A、B、D、L 类报文信息除外。
3
1.5.3.3 B3B4 是每个B2 的两位字符编码,除去编号00 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外,从01 开
始。
1.5.3.4 只有B1B2B3B4 接收无误后才能进行打印或存储。
1.5.3.5 应能避免打印、存储或显示已经正确接收过的报文信息。
1.5.3.6 当B3B4=00 或发射台编程为接收时,报文信息总是要被打印、存储和显示。
1.5.3.7 ZCZC B1B2B3B4 字符不必打印/显示。
1.5.4 带误码的报文信息的接收
1.5.4.1 只有良好接收的报文信息(接收机无内置打印机)或报文信息识别码(接收机
有内置打印机)才应加以存储;一个报文的良好接收是指:
(1) 误码率≤4%;或
(2) 超过5 秒的时间误码率不超过33%。
1.5.4.2 4%<误码率≤33%时:
接收机应能存储报文信息(接收机无内置打印机)或报文信息识别码(接收机有内置
打印机),但如果随后接收到的同一报文信息或报文信息识别码误码率更低,则应能被其替换。
带内置打印机的接收机应能打印误码率≤33%的报文信息。
带专用显示器的接收机应能显示误码率≤33%的报文信息。
1.5.4.3 误码率>33%时:
接收机应不存储或打印这些报文信息。
1.5.4.4 误码率的计算:
误码率应该以一个完整的信息进行计算。
比如在一个少于100 个字符的信息中有一个
误码,那么其误码率就是1%,即误码率应就近向上取整。
1.5.5 覆盖区域的详情以及操作者在接收和/或显示时排除在外的报文信息类别,应易
于得到。
应能拒收至少四种不同的报文信息类别,但不包括A、B、D 和L 这些报文信息类别。
1.5.6 可编程控制存储器
B1 和B2 应能永久地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并且在电源中断不超过6 小时的情况
下,不应被抹去。
缺省的程序设置为:
对B1,应是从A 到Z 所有字符(ABCDEF…UVWXYZ);
对B2,应是字符ABCDEFHJKLVZ。
1.5.7 报警
1.5.7.1 收到搜救信息(B2=D),应在船舶正常航行位置报警,并只能通过手动才能复
位。
接收机应包含一个内置报警蜂鸣器或为外接蜂鸣器而提供的一对继电器触头。
如果为指示收到例如航行和/或气象报警而附加设置的报警应能被抑制。
如有附加设置的报警,应有别于搜救报警。
报警的音量应在75dBA 和85dBA 之间。
为在报警条件下控制外接蜂鸣器而提供的一对继电器触头应不接地。
报警条件应能通过ALR 语句在INS 串口予以报告。
1.5.7.2 ALR 格式的使用
应能使用ALR 语句来报告收到搜救报警、航行或气象警告,或指示接收机本声的故
障。
报警信息应按照IEC 61162-1 规定的ALR 语句格式进行表述,并应包含报警编号和报
4
警内容。
报警文本信息见表1:
使用ALR 语句格式的报警信息表1
报警编号报警文本信息
001 “NAVTEX:航行警告”
002 “NAVTEX:气象警告”
003 “NAVTEX:搜救报警”
004 “NAVTEX:接收故障”a
005 “NAVTEX:自检故障”b
006 “NAVTEX:一般故障”
a 文本信息应能指示是哪一个接收机出现故障
b 文本信息应能指示自检故障的现象
制造商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的附加编号应在051—099 范围内。
1.5.7.3 报警条件的接收
当发生任何报警时,接收机应在被确认前每隔30 秒重复一次适当的ALR 语句。
当所有报警条件已经被确认(但报警条件仍持续),接收机应停止输出任何音频报警
信号(不论是内置蜂鸣器还是继电器触头),但应继续每隔30 秒重复一次ALR 语句。
当报警条件已经不存在时,状态值为“V”的ALR 语句应在1 分钟内发出。
当没有报警发生时,航行警告接收机可以每隔1 分钟发出一次一个单独的报警编号为006、状态值为“V”的ALR 语句。
1.5.8 测试功能
应具有能检查无线电接收机、显示器/打印机和非易失性存储器能否正常工作的自检功能。
当有故障发生时,应发出视觉(有专用显示器)或听觉报警。
1.5.9 接口
1.5.9.1 应至少具备一个能将接收到的数据发送到其它导航或通信设备的接口;
1.5.9.2 所有用于与其它导航或通信设备进行通信的接口应满足IEC 61162 的要求;
作为最低要求,航行警告接收机应能通过ACK、ALR、NRM 和NRX 语句与符合IEC 61162-1 的电信号特性的接口进行通信。
还应能响应IEC 61162-1 定义的NRM 和NRX 语句。
1.5.9.3 如果没有内置打印机,应包含一个标准的打印端口(例如RS232 接口、Centronics 接口、USB 接口,或者支持其它类型打印机的其它接口)。
1.5.10 接收器
1.5.10.1 接收器的数量和接收频率
航行警告接收机应包含一个能在无线电规则关于国际NAVTEX 系统规定的频率
(518kHz)上工作的接收器。
并应至少包含另一个能与第一个接收器同时工作,在至少其它两个频率(490 kHz 和4209.5 kHz)上接收NAVTEX 信息的接收器。
第一个接收器能优先显示或打印所接收的报文信息。
一个接收器打印或显示报文信息应不影响另一个接收器的正常接收。
如果第二个接收器能进行接收频率的转换,那么这个转换应可以通过手动和通过INS 接口进行。
1.5.10.2 接收灵敏度
当一个电动势为2μV 的信号源与一个50Ω(107dBm)的非电抗阻抗串联时,误码
率小于4%。
1.5.11 显示器
5
1.5.11.1 如果显示器是作为航行警告接收机的一部分(专用显示器),则需满足:
(1) 应能清晰地显示使用者当前为每个接收器所选择的B1 和B2;
(2) 应能对显示器的亮度和对比度进行调整;
(3) 应能指示当前哪一个(或几个)接收器正在接收;
(4) 新收到和存储的并会引起报警的搜救信息应能立即在显示器上显示。
搜救信息会
一直显示在显示器上直到通过报警取消而被确认为止;
(5) 除_______了搜救信息之外的其它新信息的接收和存储应通过制造商所宣称的方式清晰地告之使用者;
(6) 应能独立地选择B1 和B2 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进行存储、输出到INS 接口和打印
端口。
1.5.11.2 显示器应至少能每行显示32 个字符。
1.5.11.3 显示器应至少能显示16 行报文信息。
1.5.11.4 如果使用专用的显示器,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立即显示最近收到未被抑制的信息的指示直到被确认或被收到24 小时之后
为止;和
(2) 应能显示最近收到未被抑制的信息;和
(3) 存储的信息能被显示并通过B1 和B2 进行搜索。
1.5.11.5 显示器的可见度
显示器的设计和尺寸应能使观察者在任何条件下在正常的工作距离和视角容易阅读
显示的信息。
该要求适用于任何接收器接收到而被显示的所有信息,无论是用英语还是其它官方语
言或任何支持的语言。
1.5.11.6 自动换行
如自动换行造成单词分离,应在显示的文本中予以指示。
1.5.11.7 信息显示的结束
在显示器上显示收到的信息时,应在信息后自动换行或通过其它形式清楚地指示信息结束。
1.5.11.8 收到不清楚的字符,应显示一个星号(*)。
1.5.11.9 如打印机不是内置的,应能选择下列数据输出到打印端口:
(1) 所有接收的信息。
(2) 所有存储在存储器中的信息。
(3) 所有在特定频率上接收,来自于特定位置或带有特定信息指示的信息。
(4) 所有当前显示的信息;和
(5) 显示在显示器上的所选择的个别信息。
1.5.12 内置打印机
如果打印机作为航行警告接收机的一部分,则需满足:
1.5.1
2.1 打印机应至少每行能打印32 个字符。
1.5.1
2.2 如自动换行造成单词分离,应在打印的文本中予以指示。
1.5.1
2.3 打印机或打印输出应能在所接收的信息打印完毕后自动插入行标记。
1.5.1
2.4 收到不清楚的字符,应打印一个星号(*)。
1.5.1
2.5 内置打印机:
(1) 应能打印清晰,打印时产生的噪音<60dBA。
(2) 应能在纸上打印接收到的信息。
只需简单的操作就能更换打印纸或打印机构。
打
印纸和打印容量应至少能足够打印200000 个字符。
6
(3) 应能在打印纸即将用尽或已经用尽时发出报警。
(4) 应能为部分打印的信息提供临时存储。
如果因为打印纸用完或者打印机故障而使
信息未打印完全,未打印的信息应能存储并在重新进纸后马上进行打印。
如果打印机没有打印纸,应能禁止进一步存储新信息标识。
1.5.1
2.6 应能选择以下列数据输出到内置打印机:
(1) 所有接收到的信息;
(2) 所有接收到的被指定接收的信息或在指定频率上,从指定岸台发射的信息。
1.5.13 NAVTEX 信息存储
1.5.13.1 无内置打印机的航行警告接收机:
无内置打印机而有专用显示器的接收机应满足:
(1) 信息数量
每个接收器所配备的非易失性存储器应至少能记录平均长度为500 个字符的200 条信
息(可打印和不可打印的)。
操作者应不能从存储器里删除这些信息。
当存储器空间已满时,最早的信息应能被新信息所覆盖
应能存储个别长度达到8000 个字符的信息。
(2) 信息标识
操作者应可以标识个别信息以便永久保留,这些信息可以占用存储器容量的25%,并
且不应被新信息所覆盖。
如果不再需要这些信息,操作者应可以取消这些信息上的标识然后被新信息按正常的程序所覆盖。
如果没有专用的显示器,航行警告接收机不必设置信息标识功能。
(3) 自动擦除
在接收到60 至72 小时之后,信息和信息识别码(除非已被标识而永久保留)应能自
动从存储器中删除。
如果所接收到的信息和信息识别码数量超过了存储容量,最早接收到的信息和信息识别码应能被擦除。
1.5.13.2 以下要求仅适用于带内置打印机的航行警告接收机:
(1) 信息数量
每个接收器应能在内部存储至少200 个信息识别码。
(2) 信息的自动擦除
在接收到60 至72 小时之后,信息应能自动从存储器中删除。
如果所接收到的信息数
量超过了存储容量,最早接收到的信息应能被擦除。
1.5.14 电源
航行警告接收机一般由交流电源供电。
1.5.15 UTC 时间的来源
航行警告接收机可以使用外部UTC 源或内部RTC 提供的时间。
1.6 型式试验
1.6.1 取样原则:型式试验样品在原则上应随机选取2 台,其中1 台进行本指南第1.6.2
条所有试验项目,另外1 台进行本指南第1.6.2.1 条和第1.6.2.2 条的试验项目。
1.6.2 型式试验项目
1.6.
2.1 外观结构及操作检查
1.6.
2.2 性能试验
1.6.
2.3 电源最大稳态波动试验
1.6.
2.4 电源异常试验
1.6.
2.5 电源瞬时波动试验(适用时)
1.6.
2.6 电源故障试验(适用时)
7
1.6.
2.7 干热试验
1.6.
2.8 湿热试验
1.6.
2.9 低温试验
1.6.
2.10 振动试验
1.6.
2.11 盐雾(腐蚀)试验
1.6.
2.12 电磁兼容性试验
1.6.
2.13 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
1.6.
2.14 磁罗经安全距离测试
1.6.
2.15 防止触及危险电压试验
1.6.
2.16 射频电磁辐射试验
1.6.
2.17 视觉显示单元(VDU)的发射试验
1.6.
2.18 X-射线辐射试验
1.6.3 型式试验方法
1.6.3.1 外观结构及操作检查:参见IMO A.694(17)的第3 条、第8 条、第9 条及IEC 60945:2002 第6.1 条~第6.5 条。
1.6.3.2 性能试验
(1) 串行接口测试:包括INS 接口输入电气特性测试、INS 接口输入性能测试、INS
接口输出电气特性测试、INS 接口输出性能测试、打印输出接口电气特性测试、打印输出接
口性能测试等6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7 条。
(2) 常规和信号处理测试:包括岸台拒收试验、信息类别拒收试验、自检测试、搜救
报警以及复位试验、其它报警试验等5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8 条。
(3) 接收机测试:包括接收灵敏度测试、干扰抑制和阻塞抗扰度试验、同信道抑制试
验、互调试验、频率偏移发送试验、多个接收频率同时工作试验、输入电路保护试验等7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9 条。
(4) 打印测试:包括基本要求检查、打印纸将用尽报警和存储禁止试验、自动换行指
示和进纸试验、误码表示试验、技术特性试验等5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10 条。
(5) 存储器测试:包括内部存储和信息标识及擦除旧信息标识试验、擦除信息标识/存
储时间试验、信息标识存储试验、带误码的信息的接收试验、不合要求信息的接收试验、断电试验、拉偏试验、UTC 时间处理测试等8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11 条。
(6) 混合测试:包括乱真发射测试、生产厂家设备手册检查、标识和标志检查等3 项,
参见IEC 61097-6:2005 第12 条。
1.6.3.3 电源最大稳态波动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7.1 条和第5.
2.2 条。
1.6.3.4 电源异常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7.2 条和第5.
2.3 条。
1.6.3.5 电源瞬时波动试验(适用时):见IEC 60945:2002 第7.3 条和第10.7 条。
1.6.3.6 电源故障试验(适用时):见IEC 60945:2002 第7.4 条和第10.8 条。
1.6.3.7 干热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8.2 条。
1.6.3.8 湿热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8.3 条。
1.6.3.9 低温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8.4 条。
1.6.3.10 振动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8.7 条。
1.6.3.11 盐雾(腐蚀)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8.12 条。
1.6.3.12 电磁兼容性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9.2 条、第9.3 条、第10.3 条、第10.4
条、第10.5 条、第10.6 条、第10.9 条。
1.6.3.13 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11.1 条。
1.6.3.14 磁罗经安全距离测试: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11.2 条。
8
1.6.3.15 防止触及危险电压试验: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1
2.1 条。
1.6.3.16 射频电磁辐射试验: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1
2.2 条。
1.6.3.17 视觉显示单元(VDU)的发射试验: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12.3 条。
1.6.3.18 X-射线辐射试验:噪声和听觉信号试验:见IEC 60945:2002 第1
2.4 条。
1.7 单件/单批检验
1.7.1 抽样比例
1.7.1.1 每种型号的航行警告接收机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且最低不少于2 台。
1.7.1.2 检验和试验项目、试验方法
(1) 外观结构及操作检查:参见IMO A.694(17)的第3 条、第8 条、第9 条及IEC
60945:2002 第6.1 条~第6.5 条。
(2) 常规和信号处理测试:包括岸台拒收试验、信息类别拒收试验、自检测试、搜救
报警以及复位试验、其它报警试验等5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8 条。
(3) 打印测试:包括基本要求检查、打印纸将用尽报警和存储禁止试验、自动换行指
示和进纸试验、误码表示试验、技术特性试验等5 项试验,参见IEC 61097-6:2005 第10 条。
9
第2 章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2.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按照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XI-2 章的要求而安装在国际航行船
舶上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的检验和认可。
2.2 认可和检验依据
2.2.1、技术要求:
2.2.1.1 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694(17),作为GMDSS 组成部分的船载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导航设备的一般要求的海大决议/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hip-borne Radio
Equipment Forming Part of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GMDSS) and for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Aids;
2.2.1.2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147(77)(2003 年5 月29 日通过),船
舶
保安报警系统性能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
2.2.1.3 国际海事组织: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XI-2 章/Regulation 6 of 1974 SOLAS
and its Amendments;
2.2.1.4 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第1072 号通函:船舶保安报警系统要求的导则
/MSC/Circ.1072,Guidance on Provision of 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s;
2.2.1.5 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第1155 号通函:信息优先级及船舶保安报警系统试验导则/MSC/Circ.1155,Guidance on the Message Priority and the Testing of 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
2.2.1.6 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第1190 号通函:关于发送船舶保安报警时识别船舶的有关信息要求的导则/MSC/Circ.1190,Guidance on the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for Identifying Ships When Transmitting Ship Security Alerts;
2.2.1.7 应注意相关国际公约、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有关船旗国政府和港口国当局对组成SSAS 的发送单元的有关决议、规定和要求。
如:对INMARSAT
C 的要求MSC.68(68), A.807(19), A.694(17), A.664(16), IEC61162-1(2000),
IEC61097-4(1994);
2.2.1.8 执行本须知时应注意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对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以下简称SSAS) 最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2、试验要求:
2.2.2.1 中国船级社《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06):GD01-2006;
2.2.2.2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945(2002),IEC60529;
2.2.2.3 执行本须知时应注意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对SSAS 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2.3 术语和定义
2.3.1 下列定义与缩写适用于本指南:
2.3.1.1 SSAS: 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XI-2 章定义的船舶保安系统;
2.3.1.2 MSC.136(76),MSC.147(77),船舶保安报警系统性能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 界大会通过的第136
号决议,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7 界大会通过的第147 号决议;
2.3.1.3 GMDSS: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10
2.3.1.4 A.694(17):作为GMDSS 组成部分的船载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导航设备的一般要求的海大决议;
2.3.1.5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
2.3.1.6 ITU:国际电信联盟;
2.3.1.1 IACS: 国际船级社协会;
2.3.1.8 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2.4 图纸和资料
2.4.1 应将下列图纸及技术文件提交批准:
2.4.1.1 总图(包括整机外型图、结构图:含面板和背板布置图)
2.4.1.2 电气原理图
2.4.1.3 原理方框图
2.4.1.4 产品技术条件(手册)
2.4.1.5 其他需要提交审批的文件,如:构成SSAS 主要设备—收发单元的相关图纸和资料
2.4.2 应将下列图纸及技术文件提交备查:
2.4.2.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4.2.2 相关的工艺文件
2.4.2.3 标有质量监控点的工艺流程图
2.4.2.4 外部接线图
2.5 重要部件
组成SSAS 的收发单元应满足IMO 相关决议(A.694(17))的要求,取得相关的国际组织
证书和入相关的通信网络的型式试验和证书,并应申请并取得型式认可证书、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6 产品的设计和技术要求
SSAS 产品的设计应满足 MSC.147(77)决议及MSC 有关1072,1155,1190 号等通函中有
关该设备的性能要求:如果系统的收发单元选用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V 章以外的通信设备,该设备应满足IMO 决议:A.694(17)的要求,应取得入相关的通信网络的型式试验和证书,并且相关的通信网络应确保覆盖船舶航行的海区;如果系统选用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V 章的通信设备作为收发单元,设计方案应保证所进行的船舶保安报警要相对独立、不能损坏GMDSS 的功能,系统一旦启动,也不能由此启动船上的任何(其他)警报。
设计方案还应注意SSAS 的收发单元应与船舶GMDSS 确定的航行海区一致。
组成SASS 的软件和硬件应具有以下性能要求或功能:
2.6.1 系统应至少设有2 个触发的报警点。
2.6.2 报警的触发点(报警按钮)应设计为防止误操作,并且操作者不必通过移动封条(seals)
或盖冒(lid/cover)的方式启动系统。
2.6.3 启动(触发)报警时,不允许对有关装置进行任何的调节,如频率的选择、设置工作模式或菜单选取等的操作等,也不能由此而引发船上的任何(其它)报警。
2.6.4 保安报警系统的报警信息应包括:船名、IMO 船舶识别号、呼号、海上移动识别码、船舶GNSS 船位信号(包括经度和纬度)以及GNSS 船位信号的时间(年月日及时间)等。
2.6.5 SSAS 的报警不能通过 GMDSS 的灾难报警程序发送,并且只能发送到岸站,不能通知船舶。
2.6.6 SSAS 的报警一旦启动,在关闭和/或复位以前,应持续发送船舶保安报警。
11
2.6.7 SSAS 应设有试验测试(test)功能,应标明发射的信息为测试信息。
2.6.8 SSAS 在主控单元上应设有电源开关、复位(reset)按钮,应设有电源指示灯、报警发射指示灯、故障指示灯。
2.6.9 SSAS 的电源除由船舶主电源供电外,还应有一种可供选择的电源供电,这种电源可用船上的除主电源以外的其他电源,也可以为设备自带电源。
另外,这两种电源应能
自动切换。
2.6.10 对SSAS 的软件的设计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要有完整性、独立性、可靠性和保密性,另外系统的软件应尽可能能够升级和功能扩展。
2.7 典型样品的选取
第一次申请本社型式认可的产品应进行“认可型式试验(或原型试验)”。
试验的样机一般为二台(其中一台为备用),由制造厂根据本社批准的图纸和相关的技术文件制造,并配齐所有的部件,安装所有的软件,使产品达到出厂的条件。
2.8 型式试验
工厂(或由本社)应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和试验标准制定型式试验大纲,型
式试验大纲应经本社批准。
2.8.1 对于初次认可或要求证书增页、更改,原则上应由本社验船师抽样并封样,送本社指定或承认的独立验证试验机构进行认可型式试验;如果生产厂家具有做某些型式认可试
验项目的能力,本社也可以安排在生产厂家的试验场所做这些相关的试验项目,但一般
仅限于试验条件要求较低、产品需出厂检验的项目,如:外观检验、操作检查、性能试验、电源故障等试验,并且本社验船师应到场见证试验过程以确认试验结果。
2.8.2 对于型式认可证书换新认可(再次认可),申请单位如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体系(如持有ISO9000、2000-GB/T19000、2000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具有完善的试验场所,且试
验设备可靠、有效;具有适任的试验人员,可申请本社免除部分型式试验项目,本社将
根据相关情况是否批准。
2.8.3 试验用的检测设备
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型式试验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如下:
高低温试验箱、湿热试验箱、兆欧表、介质击穿仪、电动震动台系统、3
米法改进型半电波暗室、信号发生器、EMI 接收机、双对数天线、单相电
源线耦合/去耦网络、船用仪表电磁干扰装置、浪涌信号发生器、电快速
瞬变脉冲发生器、噪音计、滴水试验设备等。
2.8.4 型式试验大纲的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具体见下表:
型式试验大纲的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标准)试验的技术要求
1 外观检查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2 操作检查 IEC60945 section 6.1~6.4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 性能试验 IEC60945 section 5.1 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性能要求
3.1 电源部分(包括二路
供电的试验)
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及MSC147(77)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2 指示灯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及MSC147(77)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3 设备的测试(Test) 功
能
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及MSC147(77)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4 测试信息内容(格式) 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及MSC147(77)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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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认
3.5 发送保安报警的功能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及MSC147(77)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6 报警信息内容(格式)
的确认
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及MSC147(77) 符合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4 电源最大稳态波动 IEC6094
5 section 7.1 及5.2.2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 电源异常 IEC60945 section 7.2 及5.2.3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6 电源瞬时波动 IEC60945 section 7.3 及10.
7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7 电源故障 IEC60945 section 7.4 及10.8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8 干热试验 IEC60945 section 8.2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9 湿热 IEC60945 section 8.3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