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 年11 月1 日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9)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1)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 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目次第一章总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制订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及以下新建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点第条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第条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所址选择第条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三四设备运输方便五六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九第条筑物内时第条所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下方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应设在底层靠一二三附近有棉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检修第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相第条海拔超过电压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第条第二节主接线第条配电所第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第条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第条配电所的或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第条或第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第条当满足继电保第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第条或第条采用或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第条第条第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器二当变压器可不装设开关第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或器一出线回路较多二三第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第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开关的两侧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一二三集中负荷较大第条第条宜大于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第条一二三冲击性负荷较大四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第条第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第四节所用电源第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第条控制所用电源第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第五节操作电源第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或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第条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第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二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三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四五量在及以下时第条第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电力变压器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能防止直径大于第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及以上的三相第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净距不应小于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能防止直径大于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条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条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第条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第条第条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的两路电缆应采第条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条注正第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时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第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第条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第条于第条其屏前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第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第条不应大于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第条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第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第三节布置第条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第条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第条不宜小于第条应小于第条不应小于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三场四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条第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当小于一时变压器总高度加及外廓两侧各加二及外廓两侧各加第条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第条油量为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第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于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条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条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第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第条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室第条长度大于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长度大于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第条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条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第条可增设机械排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第条变压器室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第条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第条在采暖地区严寒地区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兰第四节其他第条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内第条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第条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正面词采用宜或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写法为的规定或应按。
10kV与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_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3_94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X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XX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XX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所址选择2第三章电气部分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主接线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4第四节所用电源4第五节操作电源4第四章配变电装置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8第一节一般规定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8第三节布置8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9第一节防火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9第三节采暖及通风10第四节其他10附录一名词解释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X。
第1.0.2条本规X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X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X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首先,该设计规范对变电所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变电所的布置应考虑到场地的利用率、施工与维护条件、电气设备的其他要求等。
变电所的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以及足够的空间容纳各类设备。
规范还对变电所周边的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给出了布置要求。
其次,该设计规范对变电设备的选择和布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变电所的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各类设备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保证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和通风、散热条件。
此外,规范还对变电所的建筑物、屋面和地基进行了规定。
变电所的建筑物应具有良好的抗震、防火和保温性能。
屋面应保证排水良好,地基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
规范还对变电所的绝缘配合和通风系统给出了要求。
在施工和验收阶段,该设计规范要求变电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
验收阶段,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变电所的安全可靠性。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I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1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b.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c.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d.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e.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2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4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Ioo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5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7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首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
变电所,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变电所。
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变电所的设
计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
规范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变电所设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可靠性原则:确保变电所的设计满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要求,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并保证电力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满足安全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应根
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备和布置变电站,以实现最经济的设计方案。
3.灵活适应性原则:设计人员应考虑到变电所未来可能的扩建和改造
需求,保证变电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4.环境友好性原则:在设计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根据规范的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时需要
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应满足电力系统的负荷需求,确保变电所能够稳定、可靠地供电,并能满足故障时的应急需求。
2.设计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选择、配置和布置,以及对系统运行的监控和保护措施。
3.设计应满足变电所的安全要求,包括对电击、火灾等危险因素的预
防和控制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布置。
4.设计应考虑变电所的外部环境因素,如地震、风压、温度、湿度等,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设备和结构的安全稳定。
5.设计应满足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应
的检测和监控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一、引言1.1 编写目的为确保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1.3 设计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进行编写。
二、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率,提高运行效率。
2.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4 美观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美观性,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三、设备选型3.1 变压器3.1.1 变压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
3.1.2 变压器类型选择根据用途、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油浸式、干式等类型的变压器。
3.2 断路器3.2.1 断路器类型选择根据负荷等级、开关次数等因素,选择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等类型。
3.2.2 断路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断路器容量。
3.3 电缆3.3.1 电缆类型选择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交联聚乙烯、聚氯乙烯等类型的电缆。
3.3.2 电缆截面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电缆截面。
四、电气布局4.1 电气主接线4.1.1 电气主接线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电气主接线。
4.1.2 电气主接线设备布置合理布置电气主接线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2 配电室4.2.1 配电室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配电室。
4.2.2 配电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配电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3 控制室4.3.1 控制室设计根据监控系统、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等因素,设计控制室。
4.3.2 控制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控制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点及要求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点及要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
第1.0.2条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源侧;(4)设备运输方便;(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8)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9)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二部分 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第二部分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 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 16-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1 总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 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 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 1.0.6 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 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 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二节主接线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一、出线回路较多;二、有并列运行要求;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三、集中负荷较大。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四节所用电源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五节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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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
色别应为L1相黄色,L 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条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第二节主接线第3.2.1条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第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条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第条 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第条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
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第条 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条采用10kV或6kV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第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第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6kV或3kV的总开关,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一、出线回路较多;二、有并列运行要求;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3.3.1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第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条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四节所用电源第3.4.1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220/380V侧。
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
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100kg。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条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第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 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第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
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4.1.1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户外箱式变电站;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第条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第条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条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