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岛,缺失,难题]从“婴儿安全岛”的推行难题看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缺失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国外设立婴儿安全岛的经验
设立婴儿安全岛并不是我们国家的首创,在许多其他国家,婴儿安全岛已经有了很久的历史。下面将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推行经验。
而在婴儿安全岛历史最悠久的意大利,历史上弃婴摇篮曾经多达2000多个。1198年,第一个弃婴轮盘在教会医院罗马萨西亚圣灵医院设立后,意大利继续建立“生命摇篮”,母亲在医院产子后可选择要或不要孩子。如果选择不要,医院不会登记母亲的任何身份信息,也不需要孩子母亲签署任何文件,直接在婴儿出生资料上填写“不愿透露姓名女子的孩子”。每位弃养母亲产子后60天内可改变决定。相比之下,意大利对最弃婴行为是最宽容的。母亲产子时即可选择是否遗弃,遗弃反悔后还可接回孩子。
二、我国现行婴儿安全岛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目前,我国推行婴儿安全岛存在很大的争议,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对于婴儿安全岛的合法性及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持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婴儿安全岛中弃婴的合法性问题。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得弃婴之人能够完成遗弃婴儿这一违法行为,但是同时也对婴儿起到了救助作用。这难免会在情理和法理之间产生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1 条明确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弃婴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推行婴儿安全岛是否意味着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纵容,一直是一个悖论。所谓悖论的存在,无疑意味着没有完美的解决办法。设置弃婴岛,保障了被遗弃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却在实际上成为遗弃犯罪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情节。这就涉及政策和法律价值的取舍问题了。
【关键词】婴儿安全岛;弃婴收养;儿童权利保护;儿童社会救济
婴儿安全岛,又称“弃婴岛”或“婴儿保护舱”,是儿童福利机构保护弃婴生存权利的一次尝试与探索。建立“婴儿安全岛”的目的是为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作为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最早可以追溯到 1188 年的法国。当时,一家医院在沿街窗户内放置了一张简易木床,想放弃孩子的人将婴儿放进木床,医护人员接过小生命,完成抚养权交接。因木床可以绕着一根木轴转动,故称为“弃婴轮盘”。经历了100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婴儿安全岛。
现代法治、包括刑法的法律价值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国家公诉的权力、打击和惩治犯罪了。保障人权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保障权利,特别是恢复被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保障受到权利侵犯的被害人。有学者强调,现在的刑法正在由“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转变。还有学者提出了“民生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尽管有争议,弃婴岛的设置本身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现在问题主要不是应否设立弃婴岛,而是如何完善制度,更好地减少弃婴,更好地提高弃婴的救助成效。
其次,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安全岛的持续运行,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婴儿安全岛作为接收弃婴的第一站,需要包括福利机构、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才能够持续运行。要积极适应我国儿童福利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形势,深人分析弃婴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加强弃婴管理和预防。要抓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建立新生儿营养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津贴、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和家庭护理补贴、收养残疾儿童津贴,立足弃婴保护安置的迫切需要,进一等儿童福利制度,通过发放补贴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加大政府对困境儿童和家庭的支持扶助力度,避免家庭因无力治疗、照顾病残儿童或因贫困将孩子遗弃;要研究完善儿童监护权转移制度,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干预机制和国家监护服务体系,防止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而被遗弃;要探索建立未婚妈妈关爱保护机构,为不适宜或不愿意养育子女的未婚妈妈提供生活居所、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和制度关怀,预防遗弃行为的发生;要研究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对儿童的家庭福利支持,努力让儿童生活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在父母的关爱下幸福健康成长,实现儿童的最大福利。
四、完善婴儿安全岛相关制度的建议
为了婴儿安全岛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对现行的婴儿安全岛制度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首先,必须确立相关法律保障弃婴的基本权利。在上文提到的关于婴儿安全岛的争议之中,其有没有与刑法相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尽管民政部表示这项机制与刑法并行不悖,但这种思路在法律层面不能说没有问题。即使以刑法的遗弃罪让所有弃婴者入刑不合理、不可行,从法理上来说,父母负有绝对扶养义务的认知,在国内亦是通说。也就是说,就算安全岛于幼小生命来说有着重大意义,流程上也应该是先确立相关法律,不致现行政策与上位法明显冲突才是,而不是先试行后立法,法律还在起草中。这样的做法在制度上的弊端,会带来诸多的后续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推行婴儿安全岛之前先确立“安全港法案”,使得这一社会救助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一、婴儿安全岛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截止到目前,试点推行“婴儿安全岛”的省市中,大多数能够保证正常运行。但是,仍然出现了部分因为接收人数过多,福利院不堪重负等原因而导致暂停推行的情况。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婴儿安全岛”和福利院绑定设置。也就是说,婴儿安全岛通常设置在福利院门口。对于健康的弃婴,可以进入福利院进而进入正常的收养程序。而对于患病的弃婴则转入医院进行治疗,康复后进入福利院。但是我国现行的福利院规模有限,对于短时间内大量涌入的弃婴接收能力有限,导致部分福利院工作人员的照顾比例达到了1:3,这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婴儿安全岛”无法继续运行。
从“婴儿安全岛”的推行难题看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缺失
【摘 要】婴儿安全岛是一种保护遗弃婴儿的设施,自2011年开始在我国试点推行,受到了较大的社会关注。设立婴儿安全岛是保障婴儿基本生命权的体现,并非变相地鼓励遗弃婴儿。虽然在伦理和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明显提高了弃婴的存活率,保障了弃婴的生命安全。文章将从我国婴儿安全岛的推行现状、国外的实施经验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婴儿安全岛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