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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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字
是否有其他管理 人员参加
管理人员职务及 签字ຫໍສະໝຸດ 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主持人 活动地点 安全经验分享 活动主题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 活动日期 活动学时数
活动内容: 3.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 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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