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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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

2. 境内上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即境内上市。

境内上市的企业需符合一定条件,如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连续盈利等。

3. 主板和创业板:境内上市分为主板和创业板。

主板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盈利能力和成熟经营模式的企业,而创业板则适用于高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初创企业。

4. 发行方式:境内上市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新股,也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

发行新股的企业需要通过发行上市审核,获得IPO批文后方可公开发行。

5. 境外上市:中国企业也可选择在境外上市,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

境外上市需要符合相关地区的上市规则,并经过审核批准。

6. QFII和R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
资格,分别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RQFII)。

以上是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的基本规则,具体操作细则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及上市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及上市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
定奄 向证监 会 提交 的文 件 : ( ) 司 申 请 报 告 ; 2 上 市 保 荐 人 对 公 司发 荐 上 1公 ()
出具匏封忻意见及晕销意向报告 ( ) 公司设立批准 3
( )段份 公 巨发 起人可 以 -s 。境 外 上 市特 别航 文件 4 1 ^ ( 公 司律 师 出 具的 法 律 意 见书 ; 5 会 计 师 鲍 审 ()
规 定是 专 门 对 H 公 司珏 境外 印 上 市 . 使 有关 鲍瑚 定 季 ^认 为 公司 具备 发{ 上 市 可行 性并 承担保 荐 责任 。 股 以 亏 能 与国 琢 遥} 匦1 j 醒法舞轨 。 与 围 A 强上 市 的有 关 法 律相 =较 , 二 海争 三专 特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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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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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程序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程序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程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可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指境内企业以自己公司的名称和身份到境外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可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指境内企业以自己公司的名称和身份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等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

为了搞好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工作,1992年,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对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实际做法,境外上市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条件。

境外上市企业要经过推荐预选程序: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地方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4.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文通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总结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的经验,规定国家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上市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为了规范和促进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向各位通告如下:一.背景介绍1.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通过境外市场进行上市交易活动。

2.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具有丰富的融资渠道和资本市场资源,有助于促进企业国际化和拓展市场。

二.申请条件1. 境内上市公司应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经营状况。

2.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3. 境内上市公司应具备优质的承销和法律服务机构支持。

三.程序要求1. 境内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递交境外上市申请文件。

2. 证监会将进行审核,并在合规性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发出境外上市批复。

3. 境内上市公司应联系境外交易所,按照境外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上市申请手续。

四.风险提示1. 境内上市公司应充分了解境外市场的法律、监管和投资环境,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2. 境内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境外市场的规则和法律规定,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要求1. 境内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境内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程序办理境外上市手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境内上市公司,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 对于违反境外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申请表格。

2.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审核指南。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2. 承销:指证券发行时,由承销商进行供给和销售的过程。

企业涉外案件法律风险(3篇)

企业涉外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涉外法律风险。

涉外案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因法律制度、政策、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可能面临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企业涉外案件法律风险。

一、法律制度差异风险1. 法律体系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企业在跨国经营时,需要了解并适应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否则可能因为法律体系不同而导致法律风险。

2. 法律法规差异各国法律法规在内容、形式、实施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关注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避免违反当地法律。

3. 司法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执行等。

企业在涉外案件中,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司法制度,以便更好地应对诉讼。

二、政策风险1. 政策调整风险各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可能会对涉外政策进行调整。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2. 贸易壁垒风险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可能会设置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反倾销等。

企业在涉外经营中,应关注贸易壁垒风险,避免遭受损失。

三、文化差异风险1. 法律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如诉讼观念、证据观念等。

企业在涉外案件中,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文化,以便更好地进行诉讼。

2. 沟通方式差异不同国家的沟通方式存在差异,如语言、礼仪、表达方式等。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关注沟通方式差异,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法律风险。

四、合同风险1. 合同条款不明确企业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

2. 合同履行风险企业在履行涉外合同时,可能会遇到合同履行困难,如支付方式、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等。

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五、知识产权风险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差异,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境外上市涉及的境内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涉及的境内法律问题
积极性 。
该 问题 同样 反 映 在股 权 激励 机 制 的建立 中。 在 资产 归属 中 ,问题 较大 的是 教 职 工利 用高校 企 业 资源 创造 的知 识 产权 , 由于 高校 企 业所使 用 的知 识 产权 的归属 较难 明确 ,而且 现有 所有 权 的确 认机 制 对 于个人 相 对苛
业 的教 职工 由于在 设 立 时多 为 “ 白 手起 家” ,没有 资本 投入 ,因此无法
确认 其股权 , 改制 时 .又须 严格依 于 据 公 司法》第八十 一条 的规定 :国 有企 业 改建 为股份 有 限公 司 时 ,严 禁将 国有 资产 低 价 折股 、低 价 出售 或者无偿分 给个人 ; 按评估价 格转 如 让给 个人 ,则又 往往 因股 价 大 幅增 值而 超越 个人 的购 买 能力 , 由此 会 挫伤 原创 业教 职 工对 改制和 上 市 的
须有股 东大会 的决议 ,并且拆 细方 案须获得 中国证 监 利 润) ,实际上 多为教职工利 用部分 学校资 源 ,包括 房 地产 等 固定 资产和 职务发 明等知识产权 创立 的企 业 。 股权 和 资产 归属 的不 明确 造 成 了多 数高 校科 技企 业 在 重组 中 的主 要 阻力 。 因在 进行 法 律确 认 时依据 的均是 有 效 的注册 文件 和 章程 ,多 数企 业 因此被 认定 为 国有企 业 ,股 权 资产 亦被 认定 为 国有 资产 。而创
涉及境 内权益 的境 外公 司发行上市
该模 式与红筹股 模 式基 本相 同,区别 在于 上市主 票上 市前 的股本 总额 不少 于5 o  ̄ oo 体 为非 中资控股 的境外公 司 ,另外 由于红 筹股模 式 中
子采取 了 “ 资本 化发行 ” 的做法 , 即将公 司对外发行 中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传真*************。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日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背景介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为了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通知,提出相关要求和在境内上市的监管措施。

二、相关要求1. 境内上市公司在有关境外上市的事项上,应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境外上市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 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的境外上市行为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得违反境内市场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 境内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其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所属企业合规经营,并及时对其所属企业的境外上市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4. 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其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的审计和内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在境外上市后,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管措施1. 加强境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2. 加大对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 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信息披露透明化。

4. 将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加强对境外上市的监管。

5. 建立健全跨境合作机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措施1. 监管机构将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程序和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4]6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7.21
【实施日期】200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
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4]67号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二、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姓名:陈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朱孟楠20061001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2004年的海外IPO数量为81家,筹资金额约为111.51亿美元;2005年的海外IPO数量为70家,筹资金额约为21230亿美元。

在海外IPO数量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约69%,2005年比2004年减少了约14%;在筹资额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约59%,2005年比2004年增陡了约90%。

图21显示2005年海外IPO的中国企业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筹资额却大幅度增加。

这说明随着q,国经济的持续增K,中国企业海外IPO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海外IPO的巾固氽业的规模越来越人,品质越来越高。

(2)2005年中国企业海外【.『H与困内上『汀的横向比较图222005年中国企业海内外IPO数量、筹资额比较纠jl山海外_新l市公司数址(单位:家)一新上rH公司筹资额(单位:百万美元)资料米源:新4#信m略}目镱管理咨惭研究《2:105年十冈☆n海外1PO年懂报*》,2005年1月2005年海外新J-¨的公司数量和募集的资金量都远远大于幽内(公司数量4倍多,筹资额约3l倍)。

由此可以推论出越来越多的中l±4企业(小仅仪是大{鬯的)更倾向于到海外卜市,这与海外资本市场巨人的资金存量以及阿内证券市场的低迷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3)香港巾国股与幽内股lH整体融资颧比较(山丁2005年国内资水lh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客则幽素影响,川T公司家数和融资颧都有大幅度萎缩,陶此选取截至2004年数据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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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们∞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7.03.17
•【文号】证办法字[1997]1号
•【施行日期】1997.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
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办法字(1997)1号1997年3月17
日)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
现就你所于1997年2月19日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为境内企业间接上市提供法
律服务时,应当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任何认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不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意见都是没有依据的,出具此类不正确法律意见的选题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从事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如有疑问,可以向我会有关部门请示。

企业境外上市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企业境外上市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结构、 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 的标准不尽一致 , 因而各 国常常主动协调 以减少企业跨 国上市的困难; 相关 国家之间还签订有关证券监管的协 议, 通过相互合作来实现有效的监管 。 目前对境外上市的监管依据主 要是各 国国内法 中关于跨国证券融资的法律 以及国家之间关于合作 监管的协议, 国际上还没有 形成关于证券跨 困发行与交易的世界性公
国 家安 全 产生 影响 。 因此 , 国对此 都制 定 了严 密的制 度加 以监 管 , 各 以使 企业 的这种 跨 国融 资行 为有 章 可循 , 符 合 国 家 使之 利益 的需要 。 丈对上 市公 司所属 国和 上 市地 国监 管 的法律 特征 进行 了阐述 , 本 并提 出跨 国上 市监 管 的法律 冲 突与协 调措施 。
查 批 准 。各 国 审 批 的 宽 严 程 度 不 一 , 都 以 保 护 本 国 利益 为 出发 点 。 但 况 等 多 方 面 的 要 求 , 且 可 能 需 要 多 个 有权 机 关 的 同意 。第 四 , 界 并 世 各 国 一般 都 对 外 国 居 民持 有 本 国 公 司股 份 的 比例 做 了上 限规 定 , 以维 护 本 国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权 和 国 家 的 经 济 安全 。 五 , 展 中 国家 一 般 第 发 对 本 国 企业 到境 外 上 市 实行 较 严 格 的管 理 。 二、 上市 地 国对 外 国公 司 上市 监 管 的法 律 特 由于 外 国公 司 在 本 国发 行 证 券 不仅 影 响 本 国 的 国际 收 支平 衡 , 而
约 , 没 有 公认 的 国际 惯 例 , 一 些 国 际性 或 区域 性 的 组 织 机 构 已经 也 但
括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的监管 制度 旨在 通过公司信息的及 时、 真实和充分的公开, 防止欺诈或经营不 当的行 为, 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 随着证券市场 国际化 的发展 , 各 国争夺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地位的竞争 日趋激烈 , 许多国家逐步取 消不 必要的法律障碍 以使其立法符合外国筹资人 的需要, 对外国公司的监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
1、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的申请及备案:申请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的企业应于境外发行前向证监会报送境外发行的全部材料,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将向发行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2、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申请企业境外上市的企业应于申请上市前向证监会报送境外上市材料,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将向上市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3、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监管:发行企业和上市企业应严格遵守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证券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4、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变更:发行企业和上市企业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因发行证券和上市有关文件的变更;
5、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解除:当发行企业和上市企业由于某种原因,要求解除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时,必须向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才能解除备案。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是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行为。

当前中国企业寻求境外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地点不断增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将按照通知要求,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希望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来实现资本运作和全球化发展战略。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规范这一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境内上市公司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境外上市时,应当充分履行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与境外上市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三、披露要求通知明确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境外上市时,应当主动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计划、上市地点、拟上市时间、拟上市方式、持股比例等关键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或临时披露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境外上市后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四、审批程序境内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境外上市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向所属地证监局递交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资格审查、核准程序后方可上市。

证监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境外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审批程序的完整与有效性对于境外上市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

五、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机制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司应当与境外上市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机制。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境外上市后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审核其信息披露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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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寻找到一家在OTCBB上市的维克利夫国际公 司(“壳资源”)。维克利夫国际公司向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的 股东增发新股,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股东以股权置换的方式完成 了反向收购。反向并购完成后,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股东拥有维 克利夫国际公司80%的股权,维克利夫国际公司拥有美国威尔克制药 有限公司100%股权。
• 境内注册公司,境外上市 -- 直接上市
• 由境内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直接申请在香港、纽约或新加坡或其他境外 证券市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分别称之为H股、N股或S股,以下统称 “H股”)从而实现在境外上市。
• 中国石油化工、TOM在线、汉铭科技分别为在香港、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的H股、N股或S股。(青岛啤酒、上海石化、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 国电信 )
7、购买期权协议、投票权代理协 议、股份抵押协议、财务支持协 议 、保障协议等。
(WFOE) 协议控制
100% 上海盛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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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方式
--反向收购
• 反向收购(借壳、买壳)
• 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 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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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2010年上半年境外上市统计(续)
• 市场分布方面,2010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IPO上市地点 保持集中。37家中国企业集中于香港主板、新加坡主板、 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香港仍为中国企业海 外上市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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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选择境外上市的原因
• 1、达不到境内上市的财务指标 • 2、企业财务极度不规范或法律上存在硬伤 • 3、对国内上市时间不确定的考虑 • 4、对国内上市过程的误解 • 5、境外交易所的积极宣传 • 6、财务顾问的卓越宣传和卓绝的努力 • 7、募集资金及期权等的灵活运用 • 8、持续融资的便利 • 9、个人资产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安排 • 10、个人或家庭的特殊需求 • 11、境内外发审理念的差异
尚德控股 (开曼)
100% 尚德BVI
上市主体
2005年8月,由施正荣全资控制的壳公 司D&M Technologies注册尚德控股公司 之后,尚德控股公司与尚德BVI公司股
东进行股权置换。
100% 无锡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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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红筹案例:盛大互动娱乐
为了实现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以
支付费用的形式转移全部或绝大 软银亚洲基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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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方式
• 1)IPO--首次公开发行
• 境内公司直接境外发行 • 境内公司权益境外发行
• 2)Reverse Merger --反向合并(收购)
• 买壳-- OTCBB • 借壳-- OTCBB • 造壳--SPAC、P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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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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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2009年境外上市统计(续)
• 市场分布方面,77家中国企业分别在香港主板、NASDAQ、纽 约证券交易所等9个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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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2010年上半年境外上市统计
• 2010年上半年,共有37家企业在海外各市场挂牌,融资 33.96亿美元,上市数量同比增加21家,融资额同比增加 40.6%。
• 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特殊目的收 购公司)
• SPAC是指公司管理人先募集到管理资金,随后在OTCBB上市交易, 成为新“壳公司”,然后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美国SEC规定的18 个月内)收购重组目标企业,从而达到合并上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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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反向收购案例:爱生药业
• 2001年1月16日,沈阳天威制药厂与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合资成 立沈阳天威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
• 2002年4月15日,沈阳天威制药厂以其所持有的全部沈阳天威威尔克 制药有限公司股权置换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实现了美国威 尔克制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沈阳天威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同时沈阳 天威制药厂成为美国威尔克制药有限公司股东。
• 借壳、买壳上市案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都遵循了先造“净 壳”、再由壳公司吸收合并拟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上市 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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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方式
--反向收购(续)
• 柜台交易市场(OTCBB) • OTCBB是一个会员报价媒介,并不是证券发行公司挂牌服务的机构,
是分散于美国各地并由券商投资建立的一个场外交易市场。OTCBB 没有挂牌条件和标准,不提供自动交易执行体系,也不与证券发行 公司发生关系。 • 反向收购通常在美国OTCBB市场进行,OTCBB是打入美国主板市场 的“跳板”。中国企业通常从OTCBB切入,视机再进入主板市场 (NYSE、AMEX或NASDAQ)。
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交易包 施正荣等原境内
括尚德BVI公司从施正荣手中收购了
股东
PSS的全部产权。
48%
高盛、龙科等VC 52%
2005年5月交易基本完成,无锡尚德成 为尚德BVI的外资全资子公司。同时
引进高盛、龙科等海外战略投资 (8000万美元),施正荣最后持有尚
德BVI公司46.8%的股权。
部分收益,所签署的控制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
1、资产和设备转移协议;
21.5 %
2、垄断性设备租赁协议;
盛大 开曼 100%
3、技术支持、许可协议; 4、网络游戏软件销售和许可协议;
盛大 BVI 100%
5、战略咨询服务协议;
陈天桥等原境内股东 78.5 %
上市主体
6、软件许可协议;
上海盛趣信息技术公司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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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 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方式、条件及程序 •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法规体系及主要法律问题
.
2
一、境内企பைடு நூலகம்境外上市概述
—2009年境外上市统计
• 2009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日渐活跃,共有77家中国企业在海外 九个市场上市,合计融资271.39亿美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上 市数量增加40家,融资额则增加了2.92倍。
• 境外注册公司,境外上市
• 由境内企业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再收购境内公司的权 益并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以下简称“红筹股”)而实现上市。
• 根据境内企业性质不同,可进一步细分为“大红筹”和“小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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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小红筹案例:无锡尚德
--第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非国有企业
尚德BVI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收购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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