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质勘查行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地质勘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组织与职责1. 地质勘查单位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专业知识,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3. 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 预算管理(1)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2. 资金管理(1)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3)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财务核算与报告(1)地质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报告财务状况。
(3)加强财务报表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财务监督与审计(1)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对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2)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1.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3.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4. 地质勘查单位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
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附件2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编制格式及要求一、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封面格式及编制要求(一)封面格式A4纵向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二号宋体)工作项目名称:(三号宋体,下同)工作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编报时间:年月日总结报告封面主要反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二)封面编制要求1、封面编制,要求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齐全。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要与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相核对,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全称。
3、提交报告时间,应为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申请验收的时间。
二、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正文及附表的编制格式和要求通过文字报告的形式应反映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陕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和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等。
总结报告正文统一要求采用四号仿宋体编写。
(一)报告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简述项目任务与预期成果(项目组提供);2、简述项目工作进展、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项目成果(项目组提供);3、项目预算执行与经费支出使用情况;4、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5、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6、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自我评价;7、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编写要求结合任务书、成果报告、总结报告中所编制的相关报表进行编写。
1、项目任务和预期成果:简述项目任务、所属计划项目、项目期限、项目任务书及编号、项目编码、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取得的预期成果。
2、项目实施过程、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项目成果:说明中要描述项目设计论证评审、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项目成果与资料汇交等情况。
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地勘基金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地勘基金项目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财务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三)编制项目财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四)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一)对地勘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拨付第八条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预算。
(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
(四)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第九条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地勘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二)合理分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陕政办发[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陕政办发[2001]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改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37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地矿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局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政府授权该局管理的资产和地勘队伍;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事业费和其他经费。
(三)依法承担国家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管理陕西省地质调查院。
(四)围绕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所属地勘队伍依法承担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地质工作。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程勘察施工及多种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经营(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陕西省地矿局机关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通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公务接待工作。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摘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项目推进和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财务核算流程包括资金收支的记录与统计,财务管理措施涉及预算管控与成本分析。
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可帮助项目保持良好财务状况。
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和进行财务数据分析有助于决策支持。
未来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以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重要保障,为项目的成功推进和风险控制提供有效支持。
【关键词】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风险评估、资金利用效率、财务数据分析、决策支持、财务管理制度、可持续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管理水平、效率提升。
1. 引言1.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述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是国家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支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项目旨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矿产资源勘查收益等。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如地质调查、地质勘探、矿产储量评估等。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地质勘查工作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能够更好地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需求,提升勘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财务核算的重要性财务核算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通过对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为项目的财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财务核算可以帮助项目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资金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从而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财务核算可以为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为项目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基于对财务状况的准确把握,项目管理者可以更加科学地制定预算和规划,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财务核算还有助于项目方向投资者、政府等外部合作伙伴展示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增加对项目的信任度和支持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探矿权空白地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章收缴管理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对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财务核算与管理的思考——以陕西“事转企”后国有地勘企业为例
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一改从高层到部门项 目三级管理模式为
由于地勘企业项 目调查区域广 、位置偏 、物资采购分散 、点 多 、 高层项 目经理两级管理模式 ,年终以各单项 目经营成果单独考核
流动性 大等特点 ,钻机人工 、加油 、材料 消耗 每 日频繁量大难 以 业绩 ,并与项 目人员收入挂钩 。
把控 ,为施工便利 就近取材普遍 ,且 现金交易多 ,特别是聘用临
2.做好收入成本核算,防范跨期税务风险
工劳务 、勘察类外部施工等垫支资金大 ,使得项 目资金 占用较 长,
根据地勘单位项 目周期长 、跨年作业等特点 ,严格按完T进
不便 于集 中平衡 与控制资金流向 ,尽 管这些年尝试 运用项 目资金 度百分 比法 ,以双方签字确认 的工程结算单 ,遵循收入成本配 比
项 目人 员普 遍成本意识 淡薄 ,只侧重项 目实施 和技术 管理 ,
勘基金 ,专项用于基础地质调查 、矿产资源勘查 、地质科技研究等 。 轻视成本控制 ,认为只要野外发生费用都全部进项 目成本 ,比如 :
此类项 目实行 公开网上招标并以项 目任务书的形式下达 ,省国土 虚列项 目人员及工作时间 、工作任务与工作量不匹配 、报销与开
12月起 启动全 省地勘单位 企业化改革 工作 ,至 2014年 6月 陕西 虽也按基金项 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独立建账分项 目核算 ,但会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正式发文撤销 4个地勘局 (地勘 、有色 、煤 田、 计工作规范化亟待加强。比如 :购买实物类凭证无办理入库和领用
核 丁业 )及所属单位事业编制 ,经过 6个 月时间脱 离事业体制正 手续 、项 目共享费用无费用分割单 、内部 自制原始凭证不规范、报
【关键宇 】省地质勘查 ;基金项 目 ;财务管理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3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综合利用,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勘查权和采矿权。
勘查单位取得的勘查权和矿山企业、个体取得的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抵押。
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鼓励、指导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指导、帮助和监督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七条建立本市地质勘查基金。
地质勘查基金从市财政、市基本建设前期费用和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划拨。
地质勘查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协助同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勘单位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勘单位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勘单位内部所有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日常运营资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四)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地勘单位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监督本制度,并对资金管理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审核、审批、监督资金收支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三)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台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四)定期对资金管理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地勘单位资金收支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执行。
第八条资金收支活动应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资金收支活动应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资金收支活动应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收支款项均需注明收款人、付款人、事由等信息。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使用;(二)效益优先原则: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项目成本;(三)监督制约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收支活动应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接受审计。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四条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
第三条我单位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2. 效益优先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严谨规范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4.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我单位预算编制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2. 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预算,编制单位预算草案;3. 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预算草案;4.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单位领导班子审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我单位收入来源包括:1. 地质勘查项目收入;2. 地质技术服务收入;3. 地质勘查设备销售收入;4. 其他收入。
第七条各收入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来源真实、合法。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我单位支出项目包括:1. 人员经费;2. 办公费;3. 业务费;4. 设备购置费;5. 其他支出。
第十条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我单位资产包括:1. 固定资产;2. 流动资产;3. 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资产处置合理、合规。
第六章成本核算第十五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第四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一)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种。
第五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成果处置。
第六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2地质勘查项目经费核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经费核算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队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管理水平,顺利完成各项地质勘查项目任务,取得较好的地质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队长及总工程师管理,总工办协助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第三条队内地质部分设总工办及项目部,总工办设管理组及综合研究组,由总工办主任负责。
总工办人员由大队核定。
总工办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规划、设计、质量及成果验收,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监控,地质报告及地质总结的审查,地质资料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经理)、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司机等组成。
项目经理是地勘项目实施的关键,由大队委任。
项目负责人(经理)由技术能力强,有比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吃苦耐劳,有较高思想道德品质,并且具备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担任。
项目部其他人员由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经理)及大队财务科根据地质工作量核定数量和岗位。
项目经理向大队承担项目的一切责任,项目班组长、技工岗位由项目经理聘任,总工程师认定。
项目经理对项目的人财物具有支配和管理权。
第三章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分五类:(一)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大调查项目、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
(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
(三)局管重点地质勘查项目。
(四)队地质勘查项目。
(五)社会地质勘查项目。
第四章项目费用核算与管理第六条项目费用核算标准均按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勘查项目收费标准最新版本核算,根据项目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核算的项目工作费用作为提取项目风险奖励基金的标准。
立项奖励、设计奖励、地质报告奖励费由总工办协同生产经营科负责核定和管理。
第七条总工办费用由总工程师列出计划,经大队认定后财务部门下达。
发生的费用支出报总工程师认定,由队长签字核销。
第八条第一、二类地质勘查项目费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及工作量、费用认定书来执行。
项目管理-关于公布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提纲的 精品
关于公布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单位:陕西省20XX年度第一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业已下达,兹将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和预查、普查工作要求及各类矿产勘查设计书编写提纲、预算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2、3、4、5、6、7、8、9、10、11、12、13)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请编写设计书时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20XX年10月22日附件1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是项目施工、监督检查、监审和成果验收的依据,兹对项目设计的编写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程序设计编写的工作程序,包括明确任务、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设计编制。
1、明确任务勘查单位须根据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的任务书,结合勘查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该项目的目标任务,落实设计编写的具体方案,并做好设计编写前的准备工作。
2、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设计编制前要系统收集工作区内已有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讨论,研究项目立项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时的专家意见,还应根据编写设计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3、设计文字及图件编制编写设计书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订详细的设计提纲,组织设计编写人员按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完成设计书文稿编写和图、表的编制。
二、基本要求1、必须充分收集前人资料并进行综合研究,使设计有充分的依据和可操作性。
2、对于跨年度项目,在编制总体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写年度工作方案。
3、设计书编写要符合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文字精炼、重点突出,附图、附表齐全。
4、设计书编写要充分发扬技术民主,集思广益,技术手段的选择要适合本勘查区的实际,力争用较少的工作量取得较好的成果。
5、勘查项目设计应讲求经济效益,按有关要求编制设计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说明;还应根据预算定额或标准提出各工种人员的合理配置及组织计划。
6、项目设计书必须符合任务书的要求;如有较大变更,应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批准后的任务书编写设计书。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陕国土资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核定、存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账户设置(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保证金存储代理银行,并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附件1)。
(二)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地确定保证金存储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同时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证金核定(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其《治理方案》应每5年修编一次。
(二)保证金存储金额由负责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依据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数额,按就高原则核定。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业投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的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探明地下矿产资源储量、品质和分布情况,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作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进行浅析。
一、财务核算财务核算是指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记录、处理和总结,以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1.收入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企业投资和其他收入,需要做到收入的准确核算和分类统计。
根据收入来源和使用目的,将收入进行科目分类,如政府拨款属于补助收入,企业投资属于投资收入等。
2.支出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勘查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人员工资、行政费用等。
需要对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和分类,以便核算项目的成本和费用构成。
同时,还需要进行费用的预算和控制,确保支出不超过预算。
3.资产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等,需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和折旧核算。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需要及时核算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安全。
4.负债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负债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
短期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等,需要及时结算和偿还。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需要做好偿债计划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的健康发展。
5.利润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利润主要来自勘查工作的收费和其他业务收入,需要准确核算和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
利润核算需要关注项目的成本和费用,采用成本费率法或者综合费用法进行核算,从而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指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和决策,以实现项目的财务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1.预算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需要制定合理的预算,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资金预算等。
地勘单位资金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审原则,做到明明白白、干干净净、安安稳稳,严守财经纪律,不得违法违规。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倡导节约精神,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资金管理档案,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审计、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资金管理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二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领导班子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经财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将年度预算分解到各部门、项目、岗位,明确责任主体和执行标准,及时落实各项资金安排。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对接收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禁止性项目或超支使用。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考核和评价,及时调整经费使用方向。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和评估职责,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责任主体存在的过错和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接受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资金的合理管理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规范、统一、透明,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地质勘查财务制度
地质勘查财务制度一、资金管理地质勘查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行业基金、合作开发等途径,公司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预算:地质勘查公司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资金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预算数额,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
资金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支出计划。
2.资金使用审批:地质勘查公司在使用资金时,应当进行审批程序,确保支出符合公司的预算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资金使用审批应当及时、准确,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3.资金监管:地质勘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
二、支出控制地质勘查公司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设备采购、办公费用等方面,公司需要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开支,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
支出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支出标准:地质勘查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支出项目确定支出的标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的数额和范围,确保支出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财务预算。
2.支出审核:地质勘查公司在支出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支出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部门应当对支出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3.支出决策:地质勘查公司的支出应当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确保支出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财务规划。
支出决策应当及时、准确,避免支出误差和排错。
三、财务报告地质勘查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它是公司对外公开的重要信息,对公司的管理层、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地质勘查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它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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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机制,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力度,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84号),省级财政设立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专项资金管理。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省级政府需要调控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配套等。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四条地勘基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遵循诚实申请、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地勘基金由省政府管理,建立省找矿突破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审定。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三)管理基金账户,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六)设立地勘基金专户,按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七)编报汇总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八)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核查、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具体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对矿业权空白区,论证提出拟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如需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家论证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对矿权空白区项目,主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对矿权空白区项目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
根据公示及立项论证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组织设计审查和项目实施。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首次拨付项目总预算40%的资金,主要
工作量完成过半后再拨付4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完成资料汇交拨付剩余20%资金。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组织实施经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工作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有关勘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验收。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勘查成果。
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但该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找矿成果显著的承担单位可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六条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按照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的,承担项目的单位可获得出让价款省内留成投资增值部分中煤5—12%,非煤20—30%的成果奖励;由省地勘基金和地勘单位自有资金共同出资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在其矿业权有偿出让时,按照项目投资的相应比例分享权益,并在投资增值部分比照上述比例获得成果奖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
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28号)中的《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