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以及流程
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及流程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1、新《公司法》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受比例的限制约束,亦即股东可以全部用无形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而且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缴而不是认缴。
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
会计实务: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金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分5年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还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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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已经从原先的底层,瞬间跨越到了世界前列的位置,但是这个是经济总数,因为我国人口数量比较多,所以人均经济的总量还是非常的少,所以中国还是要有努力。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规定解析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
《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汇总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并帮助其合规经营。
二、相关定义1、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
2、出资比例:指企业通过注资方式将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投资的比例。
三、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将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投资。
但应当遵守公司法对于出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限制的规定。
2、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出资时,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确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3、交易所规定: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时,应当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资比例。
四、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1、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在进行IPO申请前,应当明确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并进行合理的安排。
2、监管机构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在进行发行申请时,应当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出资比例。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知识产权法:在涉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时,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法对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涉及合同安排时,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合同约定和义务履行的规定。
六、附件1、公司法相关条文2、证券法相关条文3、交易所规定摘录4、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文5、合同法相关条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国家对于公司组织、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2、证券法:国家对于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规定。
3、交易所规定: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交易行为的管理规定。
4、知识产权法: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碰到有好的项⽬或者有好的公司时,我们都会想到投资⼊股来赚取收益。
可能会存在这么⼀种情况,可能我们⼿头并没有资⾦,这个时候,可能我们会想到不⽤资⾦⼊股,转⽽转⽽⽤另⼀家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其他⽆形资产进⾏投资。
那么你知道我国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律图的⼩编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问题。
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货币性资产进⾏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续时,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的实现。
三、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 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各个股东成立公司之际,公司各个股东要根据预定履行各自应付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与收益并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也是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新公司中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带你一起看。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哪些方面?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4、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
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5、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
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第一篇: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出资及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5)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最高可以到70%。
)旧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但不得超过3 5 %。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 0 %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无形资产占比做出明确规定。
4.其他上市时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投资人投入(主要是关注是否有无产权证明,以及资产转移等)2)投资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证明投资人不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3)投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主要是根据公司日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测算,证明不高估)4)投入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的主业相关(部分企业将乱七八糟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5)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减值是否是出资不实等第二篇: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对于股东出资的形式是有多种多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进行出资的,而且在出资的时候也有很多的地方都是需要注意的,不然的话就有可能会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当然对于出资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
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
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保证无形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第四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的计算机软件与实物质产一起购入,且密不可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无形资产的全过程业务,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相容岗位最少包括:(一)无形资产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二)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三)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执行;(四)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条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员,使用部门应当指定部门无形资产管理员。
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规范无形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职责权限和经办人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取得与计量第九条各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应实行预算管理。
对预算内采购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计划办理采购;对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采购,按照省局(公司)采购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
市公司)
无形资产是指不能以物理形态存在的、无明显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1. 公司法:根据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出资比例的确定。
公司法强调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的要求。
2. 证券法:根据中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确定出资比例。
证券法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应当由独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披露评估报告。
3.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若干规定》等规
定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一些具体要求。
4. 交易所规定: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无形资产的审查程序、出资比例的限制和公告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汇总,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为了确保合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时,可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
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一、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
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二、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一、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界定1、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知,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用货币估价、能够依法转让、不是国家规定不能出资的财产。
实践中一般包括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在“能够依法转让”方面,应注意专营资质不可转让特性,如盐、烟草专营。
知识产权出资种类——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等特别注意事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期限应当与公司的存在年限相匹配;转让应公告登记,并使被投资公司在使用上无障碍及第三人使用对后续使用的影响;公司以发明专利出资的,应证明为职务发明,个人以发明专利出资的,应证明为非职务发明;非专利技术——指未公开、未申请专利且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诀窍等,亦称专有技术。
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采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目前,除深圳外,国家未针对非专有技术出台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一般采用在公司章程以外,单独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与承诺书的形式来鉴证非专利技术转让。
应关注核心非专利技术而非其产品,同时应调查非专利技术背景,若非专利技术暗中申请专利权,一旦被国家专利局驳回,将面临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失去秘密性,从而失去其价值。
在工商局实践操作中,因必须在出资后办理财产权转让,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是完整权能(所有权),而非单一的使用或处分权能。
在学术探索上,有以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作为出资的研究。
股权出资形式——公司→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对股权出资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无形资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无形资产管理及权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软件信息系统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各项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公司为专利权人(包括专有、共有),在法定期限内为公司所独占和专有(或共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商标权: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三)著作权: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公司为著作权人,公司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四)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指公司作为发明人(包括专有、共有),由公司垄断的、不公开的、其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公司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提供服务(如智能建筑延保服务)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权利;〈七)商誉:是指公司基于品牌影响力拥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评价,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公司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八)信息系统:是指公司投资开发或从第三方定制的,用于支撑公司主营业务和管理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工程管理、预制构件生产、财务成本核算及基于智慧工地管理、智能建筑维保的SaaS平台系统、PaaS平台系统。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为出资方式,注入到企业或者项目中,以达到实际出资的目的。
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出资方式,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有关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规定和要点。
1. 价值评估:在进行无形资产出资时,首先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其实际价值。
这是基本的前提,也是确定出资比例和额度的依据。
2. 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有多种方式,如注入到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以出资形式入股等。
在确定出资方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无形资产的性质、地位以及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3. 出资比例和额度:出资比例是指无形资产出资所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出资额度是指出资方注入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
出资比例和额度的确定要根据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和约定来进行,一般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
4. 评估和监管:出资方和企业需要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出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出资后,还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了解出资的效果和变动情况。
5. 权益保护:出资方作为无形资产的持有人,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有关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出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收益分享等。
6. 退出机制:无形资产出资通常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出资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选择退出。
如出资期限到期、企业发生变动等情况,出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退出,并取回无形资产。
总结起来,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规定。
出资比例和额度的确定、价值评估和监管、权益保护以及退出机制等都是无形资产出资中需要考虑的重点。
通过规范的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推动企业的发展。
民法典无形资产定义
民法典无形资产定义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规定也非常重要。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如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探讨。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十二章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独立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二、商誉商誉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它是企业的声誉、知名度和客户认可度的体现。
商誉可以通过企业的信誉、品牌价值、市场份额等来衡量。
商誉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
三、专利权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
转让专利权需要依法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确保转让合法有效。
专利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或部分转让。
四、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独特性、显著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
商标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商标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合法转让。
五、版权版权是对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各个领域的创作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
版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合法转让。
六、其他无形资产除了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如域名、企业秘密等。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网址标识,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企业秘密是企业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七、无形资产的保护无形资产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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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出资及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5)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三十。
(即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最高可以到70%。
)
旧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但不得超过3 5 %。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 0 %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无形资产占比做出明确规
定。
4.其他上市时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投资人投入(主要是关注是否有无产权证明,以及资产转移等)
2)投资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证明投资人不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
3)投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主要是根据公司日后与无形资产相关
的收入测算,证明不高估)
4)投入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的主业相关(部分企业将乱七八糟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
5)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减值是否是出资不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