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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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含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法规法规
内容内容
备注备注
公司法2006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1993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IPO 管理办法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创业板IPO 管理办法
未规定 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理论上,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已可以达到70%。这一方面是借鉴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比无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形资产占比差异较大。但是,对无形资产占比较高的创业企业,在发行审核时将予以重点关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京工商发
[2000]127 条)第6 条 “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
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
《关于以高新
技术成果出资
入股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