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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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已经从原先的底层,瞬间跨越到了世界前列的位置,但是这个是经济总数,因为我国人口数量比较多,所以人均经济的总量还是非常的少,所以中国还是要有努力。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规定解析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

《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碰到有好的项⽬或者有好的公司时,我们都会想到投资⼊股来赚取收益。

可能会存在这么⼀种情况,可能我们⼿头并没有资⾦,这个时候,可能我们会想到不⽤资⾦⼊股,转⽽转⽽⽤另⼀家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其他⽆形资产进⾏投资。

那么你知道我国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律图的⼩编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问题。

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货币性资产进⾏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续时,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的实现。

三、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 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出资及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5)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最高可以到70%。

)旧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但不得超过3 5 %。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 0 %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无形资产占比做出明确规定。

4.其他上市时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投资人投入(主要是关注是否有无产权证明,以及资产转移等)2)投资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证明投资人不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3)投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主要是根据公司日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测算,证明不高估)4)投入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的主业相关(部分企业将乱七八糟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5)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减值是否是出资不实等。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一、背景介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合理配置和评估无形资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解读。

二、公司法根据《公司法》,公司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

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比例的其他方面,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等。

因此,在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的规定。

三、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证券法是其最关注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进行无形资产的公允估值。

公允估值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结果将影响公司的出资比例。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评估中,会计准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评估的具体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采取合理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披露。

五、并购重组规定无形资产在并购和重组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并购重组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出资比例,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六、知识产权法无形资产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并采取合理的协议和措施进行保护。

七、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
市公司)
无形资产是指不能以物理形态存在的、无明显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1. 公司法:根据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出资比例的确定。

公司法强调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的要求。

2. 证券法:根据中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确定出资比例。

证券法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应当由独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披露评估报告。

3.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若干规定》等规
定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一些具体要求。

4. 交易所规定: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无形资产的审查程序、出资比例的限制和公告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汇总,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为了确保合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时,可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

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了加强无形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规,结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现将《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20年月日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托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内容与目标第二条无形资产由产权所属单位进行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制定、完善管理办法;(二)无形资产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账;(三)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四)无形资产的调查、汇总和分析;(五)各有关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监控管理;(六)无形资产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一)保护公司正当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安全、完整;(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扩大公司社会影响,增强公司实力;(三)做好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及处置的管理与核算;(四)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实现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的合理搭配、组合,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与分类第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六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商号权以及经营秘密。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采矿权。

(六)特许经营权以及通信权、用水权、用电权等使用权。

(七)其他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资产。

第七条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章无形资产投资流程第八条无形资产投资流程:各单位提出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一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

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

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某种产权在企业的投资或者融资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以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形式,那具体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哪几种类型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评估出资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无形资产跟有形资产是相对立的,一种非货币形式的资产,比如我们比较常见的有设计、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经营权)等这些权利,还有一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其他权益的无形资产等,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某种产权。

那具体哪些无形资产才可以用来出资呢?曾经有一个官司案例是用冰点水经销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通过专业的评估和验资机构审查并且备案了,但仍然败诉,因为冰点水经销权并不是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只是一个中间客体,如果有这方面无形资产出资的老板们可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的话,企业如果想用无形资产出资投资的话,一定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如果是上市的话还有更严格的要求,那就是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另外的话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是有一定限制,比如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劳务、信用、商誉、思想、特许经营权(包括业务资质,如不可转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作价出资,另外的话如果是技术著作权的话还要注意其保护年限等。

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无形资产评估的好处多多,但是你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公司到底有哪些是无形资产难道商标、专利就是您公司的全部无形资产吗不,无形资产远远不止这些以下对品牌评估、商标专用权评估、专利评估、非专利技术评估、版权评估、特许经营权评估、营销网络评估、企业整体无形资产评估、企业家价值评估等常见的几种无形资产评估做项目介绍:品牌评估品牌(Brand)是企业或品牌主体等一切无形资产总和的全息浓缩,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以识别企业提供给某个或某群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一、前言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企业的价值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进行商业合作和股权投资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梳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定义和意义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顾名思义,即在一起商业合作或股权投资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

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誉、专利、商标等,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合作中,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确保合作的公平和稳定。

三、我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以下将对其中的几部较为重要的法规进行梳理和简要解释。

1. 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实物出资,即以无形资产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应当明确约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并经评估确定其价值。

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确保出资方和公司的利益能得到合理背书。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商业合作各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形式时,应当依法缔结合同,并约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合同法要求合同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此,在商业合作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证券法对于股权投资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证券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投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投资人明确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和评估结果。

证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要求,旨在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四、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案例和问题在实际商业合作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划分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案例和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一、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界定1、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知,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用货币估价、能够依法转让、不是国家规定不能出资的财产。

实践中一般包括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在“能够依法转让”方面,应注意专营资质不可转让特性,如盐、烟草专营。

知识产权出资种类——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等特别注意事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期限应当与公司的存在年限相匹配;转让应公告登记,并使被投资公司在使用上无障碍及第三人使用对后续使用的影响;公司以发明专利出资的,应证明为职务发明,个人以发明专利出资的,应证明为非职务发明;非专利技术——指未公开、未申请专利且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诀窍等,亦称专有技术。

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采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目前,除深圳外,国家未针对非专有技术出台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一般采用在公司章程以外,单独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与承诺书的形式来鉴证非专利技术转让。

应关注核心非专利技术而非其产品,同时应调查非专利技术背景,若非专利技术暗中申请专利权,一旦被国家专利局驳回,将面临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失去秘密性,从而失去其价值。

在工商局实践操作中,因必须在出资后办理财产权转让,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是完整权能(所有权),而非单一的使用或处分权能。

在学术探索上,有以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作为出资的研究。

股权出资形式——公司→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对股权出资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经营过程实施有效监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指公司所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单位名称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誉、商标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直属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条外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通过接收捐赠、调拨、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包括:(一)XX部是商誉、商标权、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二)XX部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管理的职能部门;(三)XX部是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管理无形资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四)XX部为无形资产计价与帐务处理。

第七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代表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二)代表公司负责对外涉及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条款审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三)负责建立并登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台帐及归口上报;(四)负责处理无形资产在形成、管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第三章计价及帐务处理第六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在相关无形资产权利归属明确后,应当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

第七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作为资产保护并登记的无形资产,应确定其基本价值,并分别送财务部建帐。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为公司无形资产的帐面值,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为出资方式,注入到企业或者项目中,以达到实际出资的目的。

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出资方式,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有关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规定和要点。

1. 价值评估:在进行无形资产出资时,首先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其实际价值。

这是基本的前提,也是确定出资比例和额度的依据。

2. 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有多种方式,如注入到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以出资形式入股等。

在确定出资方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无形资产的性质、地位以及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3. 出资比例和额度:出资比例是指无形资产出资所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出资额度是指出资方注入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

出资比例和额度的确定要根据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和约定来进行,一般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

4. 评估和监管:出资方和企业需要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出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出资后,还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了解出资的效果和变动情况。

5. 权益保护:出资方作为无形资产的持有人,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有关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出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收益分享等。

6. 退出机制:无形资产出资通常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出资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选择退出。

如出资期限到期、企业发生变动等情况,出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退出,并取回无形资产。

总结起来,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规定。

出资比例和额度的确定、价值评估和监管、权益保护以及退出机制等都是无形资产出资中需要考虑的重点。

通过规范的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推动企业的发展。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实缴流程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实缴流程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实缴流程一、前言。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无形资产实缴是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一方式对于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或创业者来说,既能体现公司的实力,又能合理利用资源。

下面就详细说说这个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

二、无形资产实缴的前期准备。

(一)确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和价值。

1. 范围界定。

- 首先要明确哪些属于可用于实缴的无形资产。

常见的包括专利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非专利技术(比如一些独特的生产工艺、配方等)、土地使用权等。

- 这里要注意,这些无形资产必须是合法拥有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

比如说,你自己研发的一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了专利证书,并且没有被抵押或者存在其他权利纠纷,那就可以考虑用于实缴。

2. 价值评估。

- 确定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后,接下来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因为实缴的金额是根据无形资产的价值来确定的。

- 要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你可以通过向同行打听、在网上搜索或者咨询工商部门来找到合适的评估机构。

这些评估机构会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型、市场情况、技术先进性等因素,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比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

例如,如果是一项专利技术,评估机构可能会考虑这项技术未来能给企业带来多少收益,同类型技术在市场上的价值等因素,最后给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价值。

(二)准备相关资料。

1. 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 如果是专利,那就需要专利证书;商标的话就是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些证书是证明你对无形资产拥有合法权利的重要文件。

2. 评估报告。

- 前面找评估机构做的评估报告要准备好。

这个报告内容很详细,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信息。

三、实缴流程。

(一)股东决议。

1. 召开股东会。

- 公司要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们讨论并作出关于无形资产实缴的决议。

在这个决议里,要明确实缴的无形资产名称、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重要信息。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各个股东成立公司之际,公司各个股东要根据预定履行各自应付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与收益并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也是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新公司中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带你一起看。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哪些方面?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4、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

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5、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

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无形资产实缴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唠唠无形资产实缴这档子事儿,这可是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呢!先来说说这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哈。

就好比你有个特别牛的点子或者一项厉害的技术,你想把它变成公司的资本,那咱就得按步骤来。

首先呢,得找个专业的评估机构,给你的无形资产估个值,这就像给你的宝贝疙瘩称个重,看看它到底值几个钱。

然后呢,根据评估结果,该走啥程序走啥程序,把这无形资产正式变成公司的一部分。

感觉就像是给你的创意或者技术发了个“公司身份证”一样。

这里面可得注意不少事儿呢!咱可不是随便就能把个啥玩意儿都当无形资产来实缴的。

得是那种真有价值、能给公司带来好处的才行。

不然,你说你有个能让鸡蛋立起来的小窍门,就拿去实缴,那可不行咯!还有啊,找评估机构也得长点心眼,得找靠谱的,别找个半吊子机构,给你估个离谱的价,到时候可就麻烦啦。

再说说这实缴过程中的有趣事儿。

有时候啊,你觉得自己的无形资产厉害得不行,结果评估下来,值的钱没你想象得多,那就有点尴尬啦,就像你本来以为自己是个王者,结果发现只是个青铜。

不过没关系,评估就是这么回事儿,得客观公正嘛。

而且呀,在和各种机构打交道的时候,也会有不少好玩的事情发生。

比如你得和评估师解释清楚你的无形资产到底有多厉害,感觉就像在推销自己的宝贝一样,那场面,可有意思了。

有时候你觉得自己说得特清楚,结果人家就是一脸懵,那可真让人哭笑不得。

总之呢,无形资产实缴这事儿,既有严谨的一面,也有有趣的一面。

咱得认真对待流程,把好每一关,同时也得带着点幽默感,去面对其中的各种小插曲。

这样,既能顺利完成实缴,又能在这个过程中收获一些乐趣和故事。

怎么样,听我这么一说,是不是对无形资产实缴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啦?哈哈!。

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

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

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这可真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比如说吧,你有个超棒的创意,这创意就像是一颗闪闪发光的宝石,那它就是你的无形资产呀。

那怎么把这颗宝石变成实际的出资呢?
首先,你得评估一下这个无形资产的价值。

这就好比你要给你的宝石估个价,你得找专业的人来,看看它到底值多少钱。

比如找个厉害的评估机构,他们会用各种方法来确定它的价值,就像给宝石做一次全面的体检。

然后呢,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这就像是给宝石配上一个漂亮的盒子,把它好好包装起来。

你得把评估报告啦、证明文件啦等等都准备得妥妥的。

接下来,就到了关键的一步啦!要进行实际的出资操作。

这感觉就像是把宝石小心翼翼地放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你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把无形资产转移到公司名下,让它成为公司的一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可不能马虎啊,就好像你不能随便对待那颗珍贵的宝石一样。

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不然可能会出问题哦。

哎呀,无形资产实缴的流程可不简单呢,但你要是认真去做,就一定能做好呀。

想想看,当你的无形资产成功实缴后,就像你的宝石发出了更耀眼的光芒,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强大的动力,那该多棒啊!
我觉得呀,无形资产实缴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虽然过程有点麻烦,但它带来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大家都要认真对待哦!。

无形资产缴纳注册资本流程

无形资产缴纳注册资本流程

无形资产缴纳注册资本流程一、了解相关规定。

1. 法律依据。

2. 评估要求。

- 无形资产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

这就好比给无形资产一个“价值标签”,因为不能随便说自己的无形资产值多少钱就值多少钱。

评估机构会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型、市场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来确定其价值。

二、无形资产评估流程。

1. 选择评估机构。

- 要找一家靠谱的评估机构。

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向同行打听或者咨询工商登记部门等方式。

选择的时候呢,要看这个机构有没有相关的资质,比如说有没有在财政部门备案,有没有专业的评估师团队。

- 像那种在行业内口碑好、做过很多类似项目的评估机构就比较靠谱。

比如说,有的评估机构专门做专利技术评估,经验丰富,选择这样的机构就比较放心。

2. 提供评估资料。

- 把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资料都准备好交给评估机构。

如果是专利技术,就需要提供专利证书、技术说明书、研发过程记录、市场应用情况等资料。

要是商标权呢,就得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的使用范围、品牌知名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 资料越齐全、越准确,评估出来的价值就越合理。

这就像给评估师提供了足够的原材料,他们才能做出一道好菜。

3. 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 评估机构会根据你提供的资料,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比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进行评估。

然后就会出具一份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这个报告里面会详细说明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重要信息。

三、办理注册资本缴纳手续。

1. 股东决议。

- 公司的股东们要开个会,作出一个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决议。

这个决议里面要明确说明哪个股东用什么无形资产来出资,出资金额是多少(也就是评估出来的价值)。

- 就像大家商量好了,你出技术,他出商标,然后把这些决定写在纸上,大家签字认可。

2. 修改公司章程。

- 根据股东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里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式的条款。

把无形资产出资这一情况明确写进去,比如说原来章程里只写了货币出资,现在要加上某某股东以某项专利技术出资,价值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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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1、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受比例的限制约束,亦即股东可以全部用无形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而且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缴而不是认缴。

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3、《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B、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C、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D、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
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F、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G、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H、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100%,另有约
定的除外。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此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

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

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

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关于价值类型:根据中评协《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

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
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

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3、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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