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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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行推动《手册》实施是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省厅制定的《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豫建质安〔2019〕261号)、《〈河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豫建建〔2019〕41号)认真组织,强力推动,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做好贯彻实施,将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每个从业人员、每道工序。

推进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监测机构全面执行。

二、积极行动,多措并举(一)开展宣贯培训。

省厅将利用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监管工作座谈会和监管人员培训等形式,传达学习《手册》和住建部工作部署要求,深入研讨、广泛宣传住建部《手册》和我省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从省级层面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要全面系统开展宣贯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解读手册内容和要求,引导各级主管部门和参建主体积极参与、主动实施。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工程制度实施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和管理措施由省政府明确。

第四条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监理监察、设计审查、勘察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制度实施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公开透明等。

第七条工程制度实施的重点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监理监察水平、加强设计审查和勘察评估等。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施工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 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 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1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文案大全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标准化标牌

标准化标牌

附件1材料标识牌注:1.本表为钢筋标识牌,尺寸为0.8m×0.6m,其他材料参照设计。

2.标牌尺寸为《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规定附件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自觉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名称:承诺人身份证号: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承诺人注册执业证号:承诺人(签字):联系电话:承诺人所在单位法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项目负责人姓名必须为其本人亲笔签名。

2.公示牌尺寸不小于1.0m×1.2m,必须签章齐全后才能公示。

3.标牌尺寸为《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规定。

4.承诺书版本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的规定。

附件3:图片样板在场区集中设置图片展板,展板尺寸为:1.0m×1.2m。

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精品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并和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方案相结合,选用后应实施。

图片展示内容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结构:钢筋机械连接、钢筋保护层控制、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钢筋、钢筋防混凝土污染保护、混凝土楼梯踏步和混凝土墙柱阳角保护、楼板厚度控制、构造柱马牙槎、填充墙与梁连接、模板支设、楼梯板抽芯模板、木模板拼缝粘设海绵条、剪力墙模板支设、阴(阳)角模应用、梁柱接头模板处理、卫生间下凹采用角钢、后浇带模版、快易收口网的应用、吸尘器应用、混凝土坍落度测量、卫生间上翻梁、混凝土过梁及窗台、对拉螺栓端部混凝土修补、柱、剪力墙根部松散混凝土清理、混凝土表面处理、混凝土养护、同条件试块放置、主体质量验收标示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豫安委办 [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 〕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 8 〕16 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豫政办〔2016〕198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划》,力争在2020 年全面完成《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实现中原更加出彩目标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2018年9月1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一、《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十三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主动担当,认真负责,以解决制约安全生产重难点问题为导向,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截止2018年6月,《规划》实施进展顺利,较好地完成了《规划》中期预定目标、任务和工程。

全省安全事故总量、较大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状况在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中居领先水平,呈现持续稳定向好的良好态势,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建筑工程)

安阳市龙昇城市广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安阳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3.17为加强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让用户住上放心房、满意房。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协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质量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施工。

1、对于施工单位不按规范和设计施工、管理不力、不听业主和监理对质量问题的正确指令和要求者、未经报验或认可,擅自施工、私自隐蔽者,罚款300-5000 元。

2、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必须进场报监理及甲方验收,并附有出厂合格证、质检报告及材料进场验收单等资料,按规定见证取样后方可使用。

不合格材料一律清退出场,否者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并强制退场。

3、检验批报验时,未经项目部自检,问题较多者,除监理拒绝验收外,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第二次仍出现类似情况的,第一次 200 元,第二次500 元以此类推,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4、未经监理见证人员私自取样送样,及不按规定取样者,一次罚款 1000 元。

5、主体外预留梁、板等构件钢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留设、绑扎。

钢筋少放、漏放、直径位置长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整改后并处以每处500 元罚款。

6、混凝土结构拆模后,必须报监理验收,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由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确认,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要有书面的处理记录资料,严禁不报验擅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

存在较多(三处以上)一般缺陷的,罚款 100 元/处;存在严重缺陷的,罚款 500 元/ 处,并进行返工处理。

7、标高、轴线尺寸偏差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一次罚款 5000-10000 元,并采取补救方案,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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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第九条技术交底要求图文并茂,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

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

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其中需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签字的,除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个人执业章。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一)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二)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

(三)影像资料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内容。

(四)施工完成后应制作图片文档、幻灯片或光碟等,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进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佩带胸牌,标明单位、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钢筋标识牌应包含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尺寸为0.8m×0.6m。

其他材料标识牌参考设计。

(见附件3)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各工序施工部位挂牌。

作业班组在施工部位挂“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班组名称、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人、操作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五条建立材料样品库。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

一经选定某种样品,立即封样,并以此作为今后进货检验的依据。

(二)保障性住房、校舍工程、商品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必须建立样品库,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样品留存方案。

(三)设置标识牌: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

标识内容:材料名称、规格、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等。

第十六条实物样板(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校舍工程、商品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必须设置。

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三)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实物样板应包括:墙体、楼梯、梁柱节点、洞口、构造柱、模板固定、装饰、外墙保温、屋面防水、水电安装等。

装饰样板应做到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四)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

(五)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以文字介绍。

第十七条图片样板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精品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并和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方案相结合,选用后应实施。

(一)由施工单位负责。

经过验收的图片展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二)在场区集中设置图片展板,推荐展板尺寸为:1.0m×1.2m。

(三)图片展示内容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结构:钢筋机械连接、钢筋保护层控制、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钢筋、钢筋防混凝土污染保护、混凝土楼梯踏步和混凝土墙柱阳角保护、楼板厚度控制、构造柱马牙槎、填充墙与梁连接、模板支设、楼梯板抽芯模板、木模板拼缝粘设海绵条、剪力墙模板支设、阴(阳)角模应用、梁柱接头模板处理、卫生间下凹采用角钢、后浇带模版、快易收口网的应用、吸尘器应用、混凝土坍落度测量、卫生间上翻梁、混凝土过梁及窗台、对拉螺栓端部混凝土修补、柱、剪力墙根部松散混凝土清理、混凝土表面处理、混凝土养护、同条件试块放置、主体质量验收标示等。

装修、安装展示:配电箱内排线、管道标示、止水节、线管槽及线盒、避雷带、箱细部处理、屋面管道天桥处理、内外墙抹灰、保温及配件设置、楼梯踏步及滴水、屋面防水及细部(排气孔、出气管、管道支架底座、变形缝、散水、屋面卷材收口压条、涂料分色收头、配电箱(盒)边口处理水簸箕、卫生间地砖、墙砖铺设、地漏、卫生间阴角线条、沉降观测点、窗框与墙体发泡剂填塞、窗框打胶、外窗台处理、分户验收标示等。

第十八条工程样板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实施。

(一)设置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物内,选取标准户型做装修样板,至少做到一面墙体、一个天棚。

经过验收的工程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二)设置要求: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三)标识要求:在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标识工艺做法。

(四)内墙抹灰展示内容:基层喷浆、墙面冲筋贴饼、防裂网设置、基层抹灰、面层抹灰等。

(五)厨卫间镶贴展示内容:电脑排砖图,基层抹灰、瓷砖(石材)镶贴、嵌缝处理等。

(六)水暖管沟展示:必须覆盖,表面做出警示。

刷颜色标识走向,喷字注明“埋设管道”,展示:管道安装、卡具设置、保温地面、面层警示色刷图、喷字标识。

(七)标识水电设备位置、功能、走向展示:对初装修工程,选取一标准层,墙体上开关、插座、箱盘等设备,喷涂颜色标识位置,贴字标识功能、弹线标识走向。

第十九条标识检查、验收记录。

(一)设置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填写检查。

每施工完一段,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标识签内,标识签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二)设置形式:盖章、张贴纸面记录均可(见附件4)。

(三)检查部位:砌体结构的全部承重墙、柱;框架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和主要的填充墙。

(四)标注内容: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等。

第二十条主体验收前检查应完成事项。

(一)每主要房间墙上弹出建筑500mm标高控制线,地面距墙体200mm 处弹出平面控制线。

(二)完成暗埋电气线管敷设、开关、插座底盒安装等。

(三)完成剪力墙对拉螺栓孔防水封堵、加强网片铺设。

(四)完成室内装修样板套抹灰和楼地面施工,其中一面墙体、一个天棚逐层做出剖面,标识建筑做法。

(五)完成一个标准层(和样板间同层)开关、插座、箱盘等设备标示,喷涂颜色标识位置,贴字标识功能,弹线标示走向。

第二十一条成品保护主体结构:柱角、剪力墙角、楼梯踏步处钉木板条,刷警示色;抹灰完成:墙角、柱角提倡粘贴成品塑料护角;窗型材:美纹纸覆盖,玻璃塑料布覆贴保护;管道:缠绕塑料布保护;预留管道承插口采用专用护具;地漏采用塑料布缠绕保护。

第二十二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识。

采用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见附件5)。

附件:1. 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 材料标识牌4. 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5. 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附件1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注: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查意见分别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署;2.存在的问题必须整改落实到位;3.本表作为竣工前检查资料填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注: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项目负责人姓名必须为其本人亲笔签名。

材料标识牌注:本表为钢筋标识牌,尺寸为0.8m×0.6m,其他材料参照设计。

附件4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附件5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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