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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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退回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二、对销售退回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原价退回:(假设货物都已收到)

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1)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由于按税法开具增值税法的时间未到,以上只要做货物的实物发货和收入处理。

会计:按《企业会计制度》“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

《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进行账务处理。个人认为如发出商品比较多可以按制度增设此科目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当月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

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

/law_show.asp?id=173&price=0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个人理解将作废此号码的所有联次并将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记账联后,在抄税或购票时对此进行检查,月未和相关税务报税资料装订后备查。

会计:未入账和(1)的处理一样。

(3)隔月及以后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或对方税务局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税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

/law_show.asp?id=173&price=0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会计: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入账并在摘要中注明原凭证号,

按《企业会计制度》“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按退回商品的原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主营业务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账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

(4)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税务:存在以下二种可能:

第一种:因为是平销行为,如果金额较大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的风险。

第二种:从业务的实质来说如被税务认定是销售退回,这样就是: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对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这是在实务中处理方法最有争议的。存在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按企业购入货物处理。第二种按正常购货处理但货物的入账成本为原发出时成本,差额作主营业务成本。第三种按销售退回处理不过应交税金下的应交增值税按进项税额列支。以上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这种处理方法会使企业的库存商品虚增,同时利润虚增,并且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不真实。违反了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管理来说对控制退货成本和销售业绩考核不利。

第二种:借:库存商品(原发出时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等

这种处理方法解决了库存商品虚增和利润虚增的问题,但企业的收入还是不实。违反了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管理来说对考核销售的收入指标不利,可能带来销售对退货控制的不足。

第三种: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付账款等

借:库存商品(原发出时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

这种处理方法解决了库存商品虚增和利润虚增的问题,及企业的收入不实问题。符合了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管理来说可以加强对退货的控制。

笔者认为从会计处理来说应运用第三种方法。从税务处理来说以上都存在税务风险。(5)无法取得购买方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或对方税务局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及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从税务来说增值税是得不到抵扣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认可,因为未得到合法的票据企业所得税前是不可以列支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如以上商品销售就要调增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和(4)中是一样的只是其中的进项税额计入其他相关科目。

2、开具普通发票的处理:

(1)未开具普通发票:

与开具增值税发票处理中的(1)相同。

(2)当月收回普通发票:

税务:按正常发票作废处理,将发票所有联次盖上作废章并粘贴在发票存根上备查。会计:与开具增值税发票处理中的(2)相同。

(3)隔月及以后收回普通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税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

/law_show.asp?id=2360&price=1“第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的规定:第一种收回发票盖“作废”并开具红字相同金额发票,将“作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备查。记账联做为会计入账根据。第二种未收回发票得到对方有效证明。对有效证明的理解,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law/law_view.asp?id=74642

“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law_show.asp?id=105348&price=0

“ 三、关于发生销货退回冲销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销货退回,若销货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凭收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或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若销货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凭纳税人提供的货物收回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个人认为应为销售企业的进仓单和验收单,有运费的应有运输单位的运输清单,以及对方退货单位的退仓单或送货证明,最好有对方财务部门开具的退货冲销文字说明。以上资料如是外部单位应有公章。将以上资料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附件放入发票存根或凭证中。另外对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代零星服务等未开具发票。建议按发生以上无票收入是每日做无票收入清单,按月汇总以上清单开具一张普通发票入账。如发生退货可以将销货当月的清单查出并让客户写个退货证明开具红字发票或在当月汇总开具无票收入时冲减。对此税务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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