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问题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实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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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家庭暴力问题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实践
[论文摘要] 因男性中心本位文化长期处于霸权地位,几千年来,家庭一直是脉脉温情面纱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只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文明与进步和广大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才被越来越多地揭露出来。作为一种野蛮、落后的痼疾,家庭暴力因其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残忍性、时间的持续性、存在的普遍性与后果的严重性,而成为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防治体系。而在我国,由于对其的研究起步较晚,关注不够,截至目前尚无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而与家庭暴力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则是散见于各类法典中,且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救济成效非常有限。面对日益凸显的家庭暴力问题,我国亟待建立法律防治体系。鉴于此,本文从介绍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施行前后出现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现状,并就防治家庭暴力基层公安如何应对、处治家庭暴力的等问题进行阐述。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一万字。
第一部分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是由两个典型的司法案例入手,探讨家庭暴力的定义,研究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原因,论述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提出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三点启示。
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主要内容是阐述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缺陷及完善立法的对策。主要内容是剖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法律救济的缺失,提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七点立法构想,希望通过完善立法来为家庭暴力的防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纵观全篇,笔者认为主要的创新点表现在:一是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重新定义,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也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方式,较传统的家庭暴力定义在实践中更有现实意义。二是就受暴妇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提出了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构想,以期为此类受暴妇女争取应有的保障和尊严;三是针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件,本着其情可悯的人本思想,建议增设“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 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基层公安机关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它不是单纯地关涉法律领域,它还与民众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同时为在更大程度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救济制度和措施。例如,针对家庭暴力,美国有407条法律规定,有约4000个庇护所和13000个危机处理中心。而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直到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后,才日益引起党、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由于起步较晚,意识不强,关注不够,时至今日我国不仅尚无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而且与家庭暴力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也是抽象、分散,缺乏认定和制裁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执行不强;同时,全社会久未形成完整的防治网络,致使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始终不尽如人意。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的工作人员。在5年多的工作经历中,接触了众多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弱势女性。面对她们的诉求,我们虽奔走协调,全力解决,却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导致许多受害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动荡不稳定必然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
尤其是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全社会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面对日益凸显的家庭暴力问题,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控制体系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夫妻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实际发生率还可能更高。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也有调查表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经过我查阅档案和调查得知,所在地有人口约十万人,曾经遭受过丈夫对其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的妇女同志的人有三到六成,在此就我所在地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的情况来分析,做表如下:
类型时间2008 2009 2010
家庭暴力(起) 6 21 40
所有案件(起)121 226 263
百分比5%9%15%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因此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身份的特定性。发生于家庭内部,比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以我所三年来接处此类案件调查统计来看,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我所在地钟某与残疾人赵某结为伴侣,共同创业,从白手起家到腰缠万贯。赵有钱后便找情人并经常殴打劝阻他的钟某。钟为了挽救家庭,向村委会反映,也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但都因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没有得到及时调解,最后气愤难耐的钟某在晚上睡觉的时间将自己丈夫的下体腌割以此来报复变心的丈夫,钟某因此由家庭暴力案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最终她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儋州市一妇女与丈夫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两个女儿,夫妻俩生活节俭,丈夫也勤劳,有经济头脑,夫妻俩开了一个药店,经几年时间的积蓄,建造一幢价值30多万元的楼房。两个女儿住校读书,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事因两年前,由于生意上缺人手,经夫妻商量,从国营农场找来一个姑娘来帮手,就在帮手看店期间,这个姑娘与她的丈夫有了暧昧关系,最后发展到非结合不可,谁都离不开谁。两年间,丈夫对妻子没了兴趣,冷落妻子,看妻子不顺眼,采取冷暴力行为来折磨他的妻子。妻子因受不了这冷落曾经服毒自杀一次,后被发现及时抢救方免于一死。但丈夫不但没有回心转意,反而采取更恶劣的手段,趁妻子睡觉时,偷偷地把他购买回的蝎子铺到妻子的被面及床上,待妻子醒来时吓得不省人事。有时就买小孩子玩具蛇塞进妻子的鞋子里面,进行恐吓。由于受到惊吓,这个女的得了精神分裂症,分别两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