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机考说明 电大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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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终结性考试说明
知识产权法期末终结性考试采用机考方式进行,试卷代码1873,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其他期末考试之前。知识产权法属于“双及格”课程,即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都要及格方能通过。现就知识产权法终结性考试的情况做些介绍,以帮助同学们顺利通过考试。
一、考试时间:90分钟
二、考试题型和分值
知识产权法终结性考试的题型一般有三种:名词解释连线、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名词解释连线计40分。该体型一般在一侧列出八个名词概念,同时在另一侧列出八个解释,要求考生将正确的解释与相应的名词概念对应起来。
问答题计40分,一般考四个问答题,每题10分。具体题目由考试系统随机生成,因此每个考生的试题并不完全相同。该体型要求学生在答题框中输入较多的文字,文字输入时要合理分段,标点符号一致,没有错别字。考生在回答问答题时还需要进行适当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计20分,一个案例分析,一般是从教材第二编商标法、第三编专利法和第四编著作权法中选择一个案例来设计考题。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最好先进行判断,说明观点,如“XX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或“XX依XX法可以取得某项权利”,然后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和案情进行阐述。
三、复习题及答案(仅供参考)
(一)问答题: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新颖性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
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是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简述作品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国际著作权领域通用的术语,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是法律许可的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6)教学或研究使用(7)公务使用(8)馆藏使用(9)免费表演使用(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12)盲文使用。
3.简答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
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4.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5.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
2)、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新颖性。
6.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