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纵向科技项目代表着我校科技发展的水平,同时对学校本身发展、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加强我校各类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技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国家或省市级政府部门计划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章纵向科技项目的申报第三条纵向科技项目的申报,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使选题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提高纵向科技项目申报的质量。
学校优先支持具有稳定学科方向、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并形成团队优势的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者须认真阅读项目的申报指南;项目选题、申报材料、申报人必须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纵向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科技处负责组织全校的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1.申报纵向科技项目时申报者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报书的格式要符合要求,填写内容应准确,须签署个人姓名时应由本人签名。
2.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及参加人的职务、职称、学历,技术内容、研究条件、经费预算等。
3.科技处按申报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议并排序。
4.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申报。
双方经协商后,签订协议书。
第三章纵向科技项目的立项第六条所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立项通知,方为正式立项。
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立项的纵向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查后,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类纵向科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部(委)和省、市各级或授权组织(如社科联等)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对应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项目经费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统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
校长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和实验中心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级组织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管理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用款、责令整改、返还违用经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以及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罚。
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 等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纵向科研资金进入校计财处科研账户。
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科研资金的列支范围第三条科研资金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其他支出。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申请及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科研创作处是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服务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人员等承担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总体管理和服务。
凡未在科研创作处备案的项目,或科研经费、科研管理经费未经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创作处各施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科研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技局科研项目以及国家、中央各部门、和其他基金或规划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议和审批第六条申报与受理1、国家、中央各部门、省市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根据有关文件通知及申请办法办理,科研创作处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申请人按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招标书)及有关材料,科研创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评议论证,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七条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是我校在编人员或聘用期两年以上的受聘人员(包括我校聘请的外国和港澳台人员);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学术态度严谨,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3、有多人参与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纵向科研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全程化管理,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申报、按期实施与优质完成,根据《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XX省委办公厅XX省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6‟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由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和校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起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开展科研项目的培育、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涉密、成果与知识产权等业务管理工作,协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2—第六条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有管理、保障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报和立项第八条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科技处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和协调全校跨学科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二级单位开展申报组织发动,初审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统将本单位申报书报送科技处。
第十一条对于自由申报的科研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负责人均可通过科技处进行申报;对于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严格执行申报条件,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由学校审核上报。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和公正,确保各类科技计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要求,列入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年度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推广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规范权限,严格程序,精简高效,公正公开。
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下达,福州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议、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并以文件形式或在互联网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包括:项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预期目标等,提出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程序、方式及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附件等要求。
第七条各申请单位可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信;(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经其主管部门(市直为委、办、局或公司,县、市、区为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各类工业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查、推荐,并签章。
第九条申请的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同一项目申请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内容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科技计划。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和促进学科的发展,依据、地方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有关部委、性基金委和省、市(厅、)及学校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或相关文件。
第三条学校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学校科研处在遵循、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特点和社会需要,制订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如果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主持人所兼职的相关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请人无同层次同类未结项课题。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由校科研处在校园网上及时发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申请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并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
各单位(二级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应积极动员、组织教师申报,并经过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报送科研处。
机关和教辅部门人员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相关单位后报送科研处。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发生并且列入各级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常设基金所资助的项目(课题)等。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的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学校、院(所、中心)、项目(课题)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使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在《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三条科研项目(课题)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管理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四条学校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活动的唯一法人。
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申报项目(课题),审查项目(课题)合同,下达项目(课题)经费,执行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理项目(课题)结项(题)、鉴定和成果申报等手续;2.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项目(课题)组解决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3.对院(所、中心)的科研项目(课题)组织管理进行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年度报告;4.各类项目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裁定,具体《XX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另发;5.若存在《XX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不能确定的项目,由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后,由科研处实施执行,并增补到《XX大学主要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中去。
第五条院(所、中心)是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对申报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中的专业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项目(课题)组的研究能力等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向学校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保证责任;2.对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科研档案,及时向科研处反馈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年度报告;3.协助项目(课题)组完成合同任务,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时间,并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过程管理的公开、透明、公正和科学,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大学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根据来源层次,将项目做如下分类:(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二)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直属部级(含副部级)党政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三)厅局级项目: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含副厅级)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四)校级项目: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大学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指导服务、经费使用审核监督、项目验收统筹集成等方面全面负责。
学院(所、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必须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凡是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登记,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岗位招聘、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筹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学院(所、中心等)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模板】
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科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的管理,保证纵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优秀结项率,根据国家、省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纵向项目是指国家或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学、人文地理类)、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XX省省长基金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XX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省其他厅局的计划项目等。
4.XX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科研团队研究项目、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项目、年度项目、人才引进项目。
5.其他批准立项的计划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确认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项目立项单位与我校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文科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与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推荐,对纵向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审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配合人事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学院或校直科研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组织、初审、项目实施监管和配合文科科研管理部门工作。
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预算、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学校及时发布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等信息,组织广大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负责文科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上报工作。
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应积极动员和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主持人应是学校在职人员,学校兼职人员可以学校名义申请,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主持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及时会同各单位组织申报。
xx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校“学术兴校”战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和省、市(厅、局、委等)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研究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
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三类。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三条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合理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4、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申报管理程序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面向全校统一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2、二级学院(系、部)具体通知本部门并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
3、科研处对于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对于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科研处将进行宏观指导和筛选调控。
第三章项目中期管理第六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项目的完成。
第七条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换和代理,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组一年以上的或需变更的,需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按章实施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项目自立项到结题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执行年限的二分之一,提出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变更人数(包括增、减、调整顺序)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根据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学院下达的有关科研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教务科技处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纵向科研项目申请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申请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认真准备及填写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技术条款、基本保障条件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签字盖章后报教务科技处,由教务科技处审定后统一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成所申请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前期研究基础,具有组织管理研究队伍的能力;(二)申请者必须是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研究时间;(三)申请者必须符合上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管理程序(一)申请者需详细阅读申请指南,并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准备及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论证、签署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教务科技处;(二)为保证项目组成员的权益及项目如期完成,申请者须如实、慎重填写项目组成员及相关材料;(三)教务科技处依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评议,申请者必须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由教务科技处审定后统一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为维护科研项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质差、误时申报、弄虚作假及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学院不予上报。
第九条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要求科学可行。
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军工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预算制项目经费与包干制项目经费。
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后实施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其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
包干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资助的、无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规范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科研经费管理运行模式。
(一)科研院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审核项目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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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5.06.11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地方科技方针政策,遵循“依靠专家、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推荐和申报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督促、检查和协调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结题与验收。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资助部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司法部等国家各部委(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州市科技局等省市各厅(局)以及福州大学各类科研基金等。
上述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若资助管理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则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结题验收管理等工作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学院(单位)两级共同指导和督促,严格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五条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查阅和跟踪资助管理部门的申报政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议、纸质或电子文件(通知)的形式发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事宜,会同各相关学院(单位)积极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工作,鼓励跨学科或跨单位的科技人员联合申报。
第六条学院(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推荐和协调本学院(单位)的科技人员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并在人力、时间、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有力地保障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各相关学院(单位)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按资助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自批准下达起,根据项目(课题)的类别不同,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学院(单位)和课题组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独立建档,资料档案可包括:申请书或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批准通知、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试验的技
术资料报告、实验设备的使用情况、调研或调查报告、合作协议、结题或验收资料等;此外,项目(课题)组还应保留实验原始记录或调查调研原始记录等。
第九条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经所依托学院(单位)、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研究工作并对研究任务的完成等方面负责;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经学院(单位)审核后的年度执行情况表,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汇编年度《福州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表》;配合资助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商解决。
各依托学院(单位)应协助做好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提供项目(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支持条件,加强督促和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若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定计划作重要变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项目(课题)负责人均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告,经所依托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项目(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执行或无故中止、不按有关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依托学院(单位)有权提出中止该项目(课题)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严格实行标注,即标注“******资助项目(××××××)”,其中:******指资助计划名称,××××××指资助项目编号。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依托学院(单位)应及时督促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研究工作;若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结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告,经所依托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结题或验收大纲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资料;依托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审核;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项目向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结题与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对于须组织会议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资助管理部门验收大纲的要求,
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资助管理部门(或资助管理部门所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重大(重点)项目及已通过会议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将项目(课题)资料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福州大学科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福大科字[200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