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_【商业模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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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业,变革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

摘要

本文围绕如何落实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核心,针对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所直接相关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服务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组织提出几点操作层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同时呼吁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顾问咨询行业,并通过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向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引导与优质知识产权专业咨询,共同实现产、官、学及中介服务行业的和谐发展,真正体现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担任的主体资格。

关键词

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政策辅导、顾问咨询、专业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初探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业,变革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

杨林洁*

一、前言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一并明确列入该纲要中。2008年6月5日,历时三年多时间制定与讨论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并正式发布,这是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所承诺的项目的一次兑现,也是继2007年初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首次被列入国家专项计划以来,中国将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再次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的又一次体现。

身为知识产权服务业者,深切感受到我国政府对促进自主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坚强决心。对于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相关的各层面参与者,不论是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还是肩负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执行使命的司法部门、行政机构,抑或是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者,以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周边配套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无疑会是一个意义非凡的里程碑。

值得注意的事,纲要本身不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执行步骤,要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相关各执行层面势必要彻底领会纲要的精神,并结合国家整体发展现状,来探讨具体的分工与职责担当,并付之于行动,这样才不至于将纲要仅作为口号标语而徒有虚名。

*杨林洁,中国专利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资深顾问。

本文即是围绕如何落实执行该战略纲要为核心,针对知识产权事业所关联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业者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团体提出几点操作层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旨在抛砖引玉,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迅速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问题剖析

(一) 现阶段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

从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全面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完成《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及修订。单就法制建设而言,尚可谓与世界接轨。但在这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与需求层面分析,实际上主要因为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以后,来自国际贸易中美国对我国施加的巨大压力所致1。而该压力的承受者主要是我国政府而并非企业自身2。

图一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其中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包括因应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引导政策而产生的被动需求3以及主要在国内市场竞争环境下产生的主动需求4两种情形。只有少数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并遭遇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则也会产生出一部分主动需求,包括专利申请、维持、评估、无效、许可及诉讼等。而不论是主动需求还是被动需求,大多都转变成个案的形式委托给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去处理。同时,也有少数需求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工具的使用,这也使得近年来国内诞生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

1 美国在不断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方法的同时,还积极联合欧洲、日本推动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而TRIPs较能集中地体现经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近三十年,各国对专利制度的认同和专利保护水平的趋同性获得超常的发展,其主要因为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在许多国家的实践和研究实证中得以证实,且WTO 框架下TRIPS最低保护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

2请参阅周延鹏著(2006),《一堂课2000亿:智慧财产的战略与战术》,第240页。

3被动需求,主要是指并非来自于企业自身为保护产品市场、避免知识产权风险等目的的需求。

4主动需求,主要是指真正来自于企业自身为提高产品、技术、市场的综合竞争能力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

软件开发的服务业者,他们直接与企业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互动往来,也成为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图一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现状

(二) 量化指标主导的推进政策无法改善知识产权质量

除深圳的朗科公司5、苏州宝时得公司6等少数几家国内企业以外,我国多数企业还没有真正走出国门并在国际市场竞争的舞台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知识产权相关法制的修订完善源动力仍以我国政府有关法制建设部门以及理论研究机构为主导。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推出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促进条例、资助办法,也主要是源自于跟大学、理论研究机构之间的专题研究项目。这些法律、条例、办法本身的出发点是好,希望改变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不够重视的现状,提高辖区内乃至我国企业整体知识产权水平。比较能短期见效的,主要还是以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为主的评量指标。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就不断参考借鉴先进地区或先进企业的经验,发布实施一系列以量制胜的知识产权工作促

5朗科公司曾经在2006年2月10日向美国PNY公司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控告PNY公司侵犯美国US6,829,672号闪存盘专利技术。

6宝时得公司是一家以研发、制造、销售电动工具为主,并拥有WORX等多个自有品牌的民营企业,因全球电动工具市场主要分布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的缘故,该公司一直活跃在国际市场。

进规章条例,甚至出现用知识产权数量换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促进”办法。而身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企业,大多因自身尚未产生明确知识产权工作需求7也没有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工作能对企业发展产生哪些效益与价值,但是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专利申请数量指标,不得不督促公司内部想方设法多挖掘专利提案,然后找一家报价较低的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流程。

这种源自政府促进行为的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当属常见。表面上看,这样的供求模式至少产生了以下几个有利的结果:一者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年度目标添砖加瓦;二者也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带去了生意机会;三者自然是用专利申请的数字装潢企业自身门面。这样皆大欢喜的事情,究竟有什么不妥?

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即不难发现,这种并非产生于企业保护自身产品研发成果的真实需求下的专利工作成果,企业通常不会投入实质精力去精雕细琢专利申请的内容,更谈不上去考虑申请国家、地区布局以及申请专利类型规划等一系列专业课题。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也由于陷入低价竞争的窘境,均无心恋战,从专利技术交底到专利布局规划,乃至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程序管控等一系列工作,基本就是程序化的做下去,很难为企业提供加值的专业服务。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也是疲于完成上级安排的逐年大幅递增的专利申请数量指标,因此在主动规划推出创新政策的工作方面就略显有心无力,只能不断重申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发明专利占比指标,从而进入到新一轮的恶性循环,实在是很难真正改善知识产权的质量。

(三) 传统专利代理机构的商业模式局限

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第三条7这种需求往往来自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到被诉或威胁被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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