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公司僵局的自我防范-2019年精选文档
简析公司僵局的风险防范——以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中心
简析公司僵局风险的防范——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中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然后从股东人性中自益性追求、有限公司制度人合性与资合性设计的固有缺陷以及股东缺乏形成公司僵局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三方面分析了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提出股权结构和表决制度、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股东的退出机制、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等四项制度性设计来防止出现公司僵局及化解可能发生的僵局。
【关键词】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僵局设计有限公司制度是现代商业社会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机制性设计,是人类聪明才智创造的成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基于人合性设计的有限公司制度由于股东人性中具有自益的本性而在某些公司运营中会土崩瓦解,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形成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是为“公司僵局”。
要防范这种不可调和状态的出现,只能依靠为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产生的负面作用预留通道。
公司章程作为股东设立公司时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成为该通道的载体。
所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制定公司章程时,就要充分设计当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要求,1侯二朋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创办有公司法实务研究网。
超过创造股东共同利益期待时追求自身利益股东的出路。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制定角度就防范公司僵局风险的出现提几点意见。
一、公司僵局定义“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损害股东利益的状态。
[1]这是从公司僵局所表现的现象中总结而得出。
公司从事一系列行为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意思表示的体现。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公司章程是一个企业的基本法规,是内部管理安排的重要依据。
科学合理的章程可以规范企业运作、保护股东权益、构建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的章程制定并不科学,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僵局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些公司的章程制定过于宽泛和模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这样的章程让公司的运作陷入了模糊不清的状态,员工和管理层对于公司的运营目标和职责缺乏明确的认识。
这不仅导致了决策的难度和效率降低,还容易造成内部权力的滥用和混乱。
一些公司的章程中存在过多的约束和限制,限制了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创新能力。
这样的章程让公司的发展受到了束缚,无法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挑战。
公司内部创新活力不足,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了抑制,导致了组织僵化和发展停滞。
一些公司的章程中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原先制定的章程已经无法满足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由于章程制定不科学,一些必要的变动和调整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支持和执行,导致了公司内部的矛盾和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对于这些问题,公司应该进行章程制定的科学规范,以保证公司的内部运作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应该明确章程的目标和职责,确保章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章程中的规定应该明确具体,时效性强,以便公司的员工和管理层能够根据章程进行管理和决策。
公司的章程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和适应性。
公司的章程不能过于死板和僵化,而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变化,章程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发展和竞争力。
公司的章程制定应该注重参与和沟通。
章程制定不应该由一方单方面制定,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取舍。
公司的章程制定应该进行广泛的沟通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章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章程制定不科学是导致公司内部僵局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章程制定,才能规范企业的运作和管理,解决内部的僵局和困难。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它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些公司的章程制定不科学,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管理困难重重。
部分公司在制定章程时缺乏科学性,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章程应该是一份灵活的文件,能够适应公司的发展变化。
但有些公司的章程过于死板,条款繁琐,不仅增加了运营的难度,也限制了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一些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很多繁琐的程序和限制,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错失市场机遇。
一些公司章程在制定时考虑不周,没有对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公司内部产生混乱和冲突。
公司章程制定不科学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
一些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些公司的章程规定了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得一部分股东在决策上拥有过大的权力,影响公司公平竞争。
一些公司的章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允许高管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些公司章程制定不科学也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僵局。
公司章程应该是一份平衡各方利益的文件,但是一些公司的章程偏向某一方利益,使得公司内部产生分裂和矛盾。
一些公司章程过于保护股东权益,导致管理层无法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决策,使得公司陷入困境。
一些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存在着利益输送、操纵等行为,导致公司内部出现尔虞我诈和权力斗争,严重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加强科学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章程应该在全体股东的参与下制定,充分考虑不同利益方的需求和意见。
章程要合理设定公司的目标和职责,明确各岗位的权责,确保公司内外关系的和谐发展。
章程还应该规定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斗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科学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是在市场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管理不善,往往会引起公司的发展危机,最终导致公司的倒闭。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僵局引起,当公司遇到此类状况时,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一、公司内部的僵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扩展和更新的财务投资以及人员管理等要素,若是公司内部存在僵局,就会产生以下种种问题:1.困境升级当公司内部出现大范围的争吵或者不合理的管理时,就会产生困境,公司无法顺利运转,进一步恶化局面,导致公司的倒闭。
通常这种现象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
2.违法犯罪公司内部的僵局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贪污、行贿、洗黑钱等。
这种状况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的倒闭。
3.媒体披露社会公众对公司进行关注时,会带来媒体扫描。
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僵局,坏消息将被报道,这对公司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挽回。
二、如何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应该建立自身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这样能够帮助员工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科学的薪资体系科学的职业薪资体系能够为公司的员工带来高效的工作模式,让员工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进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3.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矛盾,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纠正劣行。
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帮助。
4.提高外部竞争力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创造价值,提高外部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优秀的人才和资源,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此来稳定公司发展之路。
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若是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内部僵局,路已不必全然失望。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推荐文章•破解雅思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套路的解题技巧热度:•如何破解记忆迷宫热度:•简历达人破解成功密码热度:•职场红人破解简历成功密码热度:•暑假研学旅行火热要破解三大难题热度: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俗话说:“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是耍流氓。
”很多企业家在遭遇纠纷之前,都无法意识到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作出风险防范设计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更是很难为企业家创设这种法律需求,没有途径用其法律的羽翼为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提供庇护。
本文中,笔者将以典型案例作引,从公司僵局破解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家申明公司章程或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同仁面对公司僵局时,灵活地选择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最差股权结构-真功夫股权之争真功夫是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各占股50%,即使在引入新的资方后,二人占股也均为47%。
真功夫创办初期,蔡、潘二人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
潘宇海负责制作菜品,蔡达标负责对外运营,双方合作和谐愉快。
但这一切在真功夫引入能够快速烹饪菜品的制作机械后,都随之改变。
由于新机械的引入,真功夫获得了实施特许经营(发放加盟连锁)的能力,企业也从原始的小餐馆快速扩张,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了大众认可。
而此时,真功夫品牌的菜品设计早已完成,在对外推广与商业运营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的蔡达标心中愤闷,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远大于彼,理应得到更大的分红比例。
由于公司原始股权的设置,蔡很难推动形成能够使其获取更多收益的股东决议。
故此,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蔡达标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大量关联交易,将巨额利润流入由其私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真功夫利润明显下滑。
当潘宇海察觉到这一点后,立即发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计,获取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线索,遂向警方报案。
蔡达标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僵局的出现及预防
案例一:大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李某与祁某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大股东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祁某任公司监事。
公司自开业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祁某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分配利润,但李某拒不召开。
祁某以李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称李某控制公司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
案例二: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
如成都天奥实业公司与新津工程机械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津天奥工程机械公司。
成都天奥与新津机械各占50%股权。
新津天奥成立后,长期没进入正轨,且两股东矛盾激化,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于是成都天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上述两个案例均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结局。
其理由是,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并且,在公司合法运营情况下,股东需经股东会决定才有权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症结的背后反映了法律规定侧重公司资合性特征而忽略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误区。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僵局”纠纷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但也留下了诸多缺憾。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为“公司僵局”确立了司法救济途径,规定适格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规定了诉讼解决途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提起诉讼者只能是股东,没有给予其它利益相关者相应权利;其次,未规定其它救济途径,使得公司强制解散成为破解“公司僵局”的唯一结果。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请求权-2019年文档资料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请求权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
而《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认为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票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
有学者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事实上,英美法系下的公司僵局有着丰富内涵和外延。
如美国公司法学者汉密尔顿认为,所谓“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
因此可以确定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一、双方的利益此时是对立的,他们之间此时是对抗的;二、公司的运营机制严重失灵,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是巨大的损失;三、公司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和非违约性;四、对抗的双方对抑制住僵局无法律上的优越性。
当僵局出现时,双方当事人依靠现有的决策机构和运行机制无法解决此问题。
公司僵局之所以会形成,并且极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形成,究其根本,是因为其“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冲突。
当XX公司的运营出现问题时,股东们可以抛售股票减少自己的损失。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浓重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受到法律和章程的严格限制,股东的出资被长期锁定,不易退出。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造成对峙状态,则很难得到解决。
同时,公司在决策和管理中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
这样大股东一旦控制了表决权的多数,小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或者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人数对等化,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之情形下,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升级,甚至完全对抗,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无可能,这样,由于人合性因素和资合性因素的双重作用,公司僵局由此形成。
完善公司章程,防止公司僵局
完善公司章程,避免公司僵局杨勇律师“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连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如果一家公司,某一股东绝对控股,股份数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或者以上,公司僵局出现的机会相对较少,这时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当小股东的利益无法保障时,公司利益可能会因此受损。
而一家公司,在没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形下,公司的“人合”性一旦丧失,公司僵局容易出现。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条款。
现实中,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时,一般也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复制法律条文或按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而忽略了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当公司陷入公司僵局时的应对措施,无法有效地预防僵局,僵局出现后也无法依据章程解决僵局。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和气生财,加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朋友义气重于对规则的尊重,谦让义气的文化传统使得股东们几乎不可能在公司章程中清楚的界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用说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对风险和灾难的责任有所规定。
而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义气和利润之间的矛盾使公司陷入僵局成为可能。
为了避免公司僵局,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完善股东的表决权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约定。
在依出资比例表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设定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的方式,还可以约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两份投票权。
在审议与一方股东有关联交易的预案时,可将否决权交给其他股东,即在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预案方可实施。
二、完善利润分红方式。
公司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股东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赢利。
公司章程应当对利润分红有明确约定。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分红应当以盈利为原则,有利润才会有分红。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文档资料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一、公司僵局基本内容1.公司僵局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都交织着非常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
公司已经不仅仅是商事工具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甚至成为社会关系交织的中心。
现在,公司已成了大家所共同青睐的投资工具,然而,公司僵局的窘境让这些投资者望而却步,困惑不已。
公司僵局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概念最早是出现在美国的《标准商事公司法》中,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定义的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
”我国至今尚未明确公司僵局的概念。
我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且无法调和,并且这种僵局矛盾已经致使公司不能按照原本正常的流程形成有效的决策,使公司整体陷入一个瘫痪的状态并无法再继续存续的一种事实状态。
2.公司僵局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基本上,自然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治的一种产品,公司僵局的产生是股东权行使出了问题,要解决的是权力重分,结果无非是要么解散公司,或股东妥协以维持现状,民法僵局的主要运动之间的平等权的性质问题,应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可以归类为违约处理。
”①此种表达过于抽象,从其内涵分析可知,公司僵局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公司僵局的矛盾主体之间具有严重的对抗性。
公司僵局中的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方。
不存在所谓的中立方,因为中立就等同于反对,同样也会导致公司无法通过正常流程形成有效的决议,换句话说,公司就是一潭死水,形不成有效的决议就形同一个人没有了灵魂,自然就如行尸走肉。
第二,僵持状态具有严重性。
严重性是指公司因僵局而?o 法正常运营,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其性质已达到极其严重并且无法调和的状态。
公司僵局表现形式各异,依据不同标准可划为: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表决权僵局等。
以上形式的公司僵局均具有以上特点,僵持之下,最终只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解决。
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
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如何预防公司僵局呢?独立董事制度。
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
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
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
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
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
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
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
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
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
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股权强制收购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三)
五、构建事前预防机制的路径正如施米托夫所说:“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该类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公司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事前的预防才更符合这一目标的要求。
(一)完善公司章程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就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公司法将越来越多的事项授权给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因为章程不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股东通过章程甚至可以选择公司法的规则,从而使公司制度带有自己的特色。
1、合理规定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法律没有对股息和红利如何分配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公司凭借各种理由拒绝分发股息或者红利分配不公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往往成为公司僵局出现的重要原因。
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当公司盈利达到何种比例时,公司就必须分配股息或红利。
如果公司没有按规定对其进行分配,还可以拟定不对公司董事或者经理发放报酬;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董事会的决议对股息、红利进行扣留,章程还可以授权少数股东重新选举公司的董事。
这样就可以确保股息、红利的分配政策,能有效的预防公司僵局的出现。
2、约定股权收购股权是发起人投资人在公司中享有权利的核心,公司僵局的出现也常常是围绕股权的转让而展开,为此章程可以约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对想退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
章程规定的越详细,对预防公司僵局越有效。
美国立法中有类似的规定,这对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对想尽快退出公司的股东而言是最方便的一种方式,而且公司的持续运作也不会影响大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退出公司对公司的运作、管理以及消费者来说几乎没有影响,公司依然存续并且持续运行。
如果是股东收购股权,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总数就不会发生变化,一切经营活动都照常进行。
若是公司出面收购股份,就要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债权人此时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相对而言,影响还是比较小;最后,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拒绝收购股权的情况下,少数股东可以根据约定的条款提起诉讼,用司法的程序要求其强制收购。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摘要】目前很多公司在面对发展困境时,往往陷入僵局难以突围。
这一现象往往与章程制定不科学有着密切关系。
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许多公司的现行章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频频受挫。
公司在僵局中的困境令人担忧,未来发展的障碍愈发严峻。
要解决公司的僵局,重塑章程是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
调整章程有助于破解公司的僵局,科学制定章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章程,才能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带来长期稳定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章程制定、公司僵局、重要性、问题、困境、未来发展、障碍、解决关键、重塑章程、调整章程、科学制定。
1. 引言1.1 章程制定不科学在公司管理中,章程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公司的章程却存在着不科学的现象,这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障碍和问题。
一方面,不科学的章程容易导致公司内部制度混乱,规章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不科学的章程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制约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要想使公司蓬勃发展,必须重视章程的科学制定。
科学合理的章程应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规定公司内部权力结构和决策机制,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制定章程,公司才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管理者应当认识到章程制定的重要性,审视当前章程存在的不科学现象,及时调整和优化章程,为公司的长远发展铺平道路。
只有在章程制定方面下足功夫,公司才能摆脱僵局,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1.2 公司僵局难破解公司在面临僵局时,往往难以破解困境,导致发展受阻。
僵局的存在表明公司内部存在一些潜在问题,如管理不善、决策不明确、利益冲突等,难以有效解决。
在僵局中,公司的发展受限,竞争力下降,员工积极性受挫,客户信任度下降,导致整体业绩不佳。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公司的成功往往是取决于其管理能力和组织架构以及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然而,在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困境——公司僵局,这可能会导致公司难以运作,甚至倒闭。
因此,预防公司僵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之一。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研究公司僵局预防机制之前,有必要了解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
公司僵局通常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1.管理中的过度控制过度控制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管理呈现出僵化的特征。
此时,管理人员往往会采用非常规方法,牵制管理自由,使员工的信心受到影响,公司中产生的创造性想法和冲动会被限制,但是这样的拘束可以确保稳定性和减少管理上的失误和风险。
2.缺少透明度和沟通机制缺少透明度和沟通机制,也是公司僵局的原因之一。
缺少沟通和透明会导致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并导致员工的沮丧和不信任,也会使管理层失去员工的支持。
3. 不良领导对组织只注重自己本身而不是组织总体利益,无法灵活地调整策略,甚至在当面对挑战时无法做出反应或适当的反应,这往往会导致不良领导。
此时,员工感到沮丧,并可能出现离职率的增加,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4. 落后的技术不能跟上技术的发展,会导致公司在业务创新、市场竞争、产品开发和质量、工程和生产方面落后于竞争对手。
这种情况下,在技术上不断落后的公司通常会出现经营困难的问题,业绩下降,出现人才流失等问题。
这是公司僵局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二、预防公司僵局的机制既然我们知道了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我们就需要探索与预防公司僵局相关的机制。
为了预防公司僵局的发生,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透明度和沟通机制提高透明度和沟通机制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使员工信任和忠诚,并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声誉。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公司应该采用以下策略:(1)定期交换信息;(2)创建论坛;(3)组织员工交流;(4)雇佣调查人员。
2. 注重改进公司文化改善公司文化可以提高员工的动力和成就感,并塑造一个积极的工作环境。
公司投资人应对“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投资人应对“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概念简析】“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由此看来,公司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是股东之间对公司主导权的争夺。
且公司僵局通常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条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途径,但同时也对本条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此处的“经营严重困难”必须做一个界定,即必须是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困难,也就是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无法作出经营决策,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
二是僵局状态的持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状态的延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有受损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符合此处的限制性条件。
三是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
但此处的其他途径,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其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何治理公司僵局
如何治理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矛盾极端化的描述,表明公司处于死亡状态且无能为力。
在理想中,公司应当是权力配置适当、运转安全有序的社会组织体。
在外部关系上,公司应妥善保护公司相关者利益;在内部关系上,公司应均衡保护处于多数派和少数派地位的股东,进而形成融洽的公司内外部关系,以提升公司效率,增进社会财富。
然而,在现实中,公司犹如我们身处的社会,多种价值和利益并存,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存在冲突和矛盾。
指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事无巨细地规范公司全部活动,始终无济于事,公司运行必然存在大量需要采用诉讼程序化解的难题,公司僵局即为其中之一。
公司僵局会造成众多危害,使公司管理活动停滞,决策机构瘫痪,破坏公司形象,损害股东利益。
为了使公司可以长久稳定发展下去,必须事前对公司进行良好的管理,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我的观点是为了防止公司新老股东的摩擦而导致的公司僵局,在公司准备吸入新股东时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不合理比例的出现。
例如一种不甚理想的股权比例是,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公司僵局。
另一种更为糟糕的情况是,企业由两个股东构成,持股比例为50%比50%。
显然,如果股东间就公司未来战略、管理构架或个人关系发生冲突,则难以达成任何决议。
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
67比33就很简单,如果是50比50,就会有很大的可能形成公司僵局。
例如本案例中,三位股东的股权分布就不合理,一是他们本身对公司法不了解,所以之前约定了每10万元为一个表决权,导致两两联合就产生僵局的情形。
公司可以采用推动股东层采用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模式来避免僵局的产生,即股东股权=企业固定股权+企业浮动股权。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以S公司治理僵局为例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以S 公司治理僵局为例作者:张径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1期张径【摘要】公司僵局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公司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彻底瘫痪,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与而无法有效召集,或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
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经营停滞,利益受损,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
【关键词】章程公司僵局机制一、案情介绍(一)融资方案长期难以通过S公司由5家法人股东合资设立,受多重因素影响,自公司设立以来,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带来很大的财务费用,偿债压力持续加大,高负债经营的局面长期难以解决。
作为受托管理的一方股东J公司积极协调债务延期,争取银行支持,引进战略投资人,制定多个降低财务杠杆、缓解资金压力的融资方案,多次提交S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均不能通过,错过了融资的最佳时机,导致S公司经营困难,恶性循环,资产负债率高达90%以上,病入膏肓。
由于股东之间长期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S公司工程投入不足、营运资本紧张,又影响到S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雪上加霜。
(二)经营计划反复修改难以达成共识J公司作为受托管理的一方股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支持S公司脱困发展,制定了详细的经营计划,然而在董事会、股东会讨论过程中,并不能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股东之间相互责备,多次发生激烈争执,在各方股东的要求下,反复对经营计划的非实质性问题进行修改,耗费了经营管理层大量的心血和精力。
二、法律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基础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各方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由于其“先天的闭锁性”(即股权不能在公开市场流通),“人合”的属性多于“资合”的属性,所以一旦股东之间信任的基础缺失,又不能在公开的市场转让股权来重新组合相互信任的股东关系,导致经常出现公司治理的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S公司各方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由于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相互指责,相互推诿,双方在合作的理念、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等并不能形成协同效应,这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导致本次僵局发生的根源。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近年来,很多公司都面临着管理混乱、员工流失、业绩下滑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章程制定不科学。
章程是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等重要方面。
很多企业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了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不协调,公司陷入僵局,难以破解。
一些企业在制定章程时缺乏科学性。
章程不仅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一些企业只是简单地套用模板,没有考虑到公司的特殊性,导致章程与实际运作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制定组织结构时,没有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来设定岗位和职责,导致岗位职责不明确、责任不清晰。
这就给公司的工作协调性和效率造成了重大影响。
一些企业在章程制定中存在权力偏向和权益失衡的问题。
章程规定了公司内部权力的行使和权益的分配。
一些企业在制定章程时,往往偏向一方,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权益分配不公平。
一些公司的章程将董事长的权力设定得过大,导致其对公司的决策和财务控制几乎无限制。
这样一来,容易导致董事长的权力滥用和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
一些公司在股权分配上也存在问题,由于章程规定不合理,造成少数股东的权益受到忽视,从而引发股权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一些企业在章程制定中缺乏民主和透明。
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基本规范,制定应该公正、公平、公开。
一些企业却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导致章程制定成为少数人的意志和私欲的体现。
这不仅让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也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的团队凝聚力和士气下降。
缺乏透明度也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员工和外界无法了解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分配,容易滋生腐败和贪污问题。
要解决公司章程制定不科学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
企业在制定章程时应该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能简单套用模板。
应该注重权力的平衡和权益的合理分配,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权益失衡。
企业应该在章程制定过程中注重民主和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章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
现代企业中,章程是一种重要的组织规定,它具有约束和规范企业运作的作用。
一些
企业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不科学的情况。
这种不科学的章程制定往往导致了公司内部
的僵局,使得企业难以运作和发展。
不少企业在制定章程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市场环境的变化。
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企
业只有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的变化,才能够保持竞争力。
一些企业的章程制定却不具备灵
活性,无法在业务模式、市场策略等方面进行调整。
当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反
而受到束缚,无法及时作出调整,难以应对市场竞争的压力。
一些企业的章程制定过程中缺乏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章程是企业运作的基本规则,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一些企业的章程制定往往是由少数高层领导人独立决策,缺乏员工的参与和民主意见的表达。
这样的制定方式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和不公正感,导致公司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一些企业的章程缺乏约束力和惩罚机制。
章程的作用是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员工权益。
一些企业的章程制定过程中往往没有明确的约束和惩罚机制,使得章程缺乏执行力。
员工
违反章程规定时很少受到惩罚,导致其他员工对章程的约束力产生怀疑,难以维持规范的
企业秩序。
企业章程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到市场环境的变化,简洁明了,民主公正,
有约束力和惩罚机制。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有效地运作和发展,避免内部的僵局和冲突。
企业应当重视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保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
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章程中公司僵局的自我防范
【摘要】公司僵局的实质是在公司内部治理失序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可自行调和的权力和利益之争。
妥善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势必能有效的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僵局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公司僵局的类型也是形形色色。
面对复杂的公司僵局问题,仅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方式过于单一,公司章程的完善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最佳选择,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文中特别重点讨论了关于完善公司章程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公司僵局规定的解析
公司僵局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或董事之间出现激烈的矛盾或利益冲突,并且无法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其实质是公司内部治理失序,权力和利益之争不可调和的结果。
我国司法解释对公司僵局形式进行了界定,分为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增加了股东会议僵局,并明确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的时间。
董事会僵局也不单纯是董事会问题,究其根本往往是股东之间的问题,法院仅当股东无法解决董事会僵局时才可受理公司解散之诉,同时也严格限定有权起诉的主体资格,以免司法过多干涉公司内部事务和防止滥诉现象。
我国受理公司解散案件条件严格且尊重意思自治。
法条要求
不仅出现公司僵局,还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严重困难”予以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时,任其续存将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此时应赋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中急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但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关于公司僵局救济规定的不足
(一)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单一
对于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公司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其面临一系列公平效率问题。
而国外立法中,公司僵局的破解有一套递进的层次性解决方案,如美国公司法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主要有: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理权—任命临时董事—任命破产管理人或监管人—强制股权购买—判决解散等六种依次递进的途径。
其最大优点就是尽可能的避免直接以判决解散公司的方式来破解公司僵局。
(二)应进一步明确“重大损失”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不仅以损失己经或正在发生为准,也应将公司续存股东利益就有受到损失的危险视为重大损失的要件,包括公司有形资产的损失、可预见利润的损失、商业
机会的丧失和破产风险等,每一种损失的确定上也应有不同的衡量标准。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持续将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利益受损,司法解散不仅要考虑“实质性”亏损,还需考虑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包括公司人合性丧失、股权无法转让、对外经营活动难以展开等标准,同时可根据公司的注册资金来量化。
此外,公司的无形资产被控制股东不正当利用并获得较大利益时,也可认为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三)进一步明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中的“其他途径”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置性条件。
这里的“其他途径”实质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再对“其他途径”作进一步解释,法条中甚至没有再出现相关字样,给案件审理造成许多不便。
法律应对其他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充分发挥这些途径的作用,使审理有章可循。
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利益以及效率角度来看,事先预见纠纷情况,合理约定解决方案,避免和解决公司僵局才是最有利的。
三、公司章程自治的完善
(一)公司章程在实践中的处境
《公司法》赋予股东一定的权利,股东可以对股权转让等内
容进行意思自治的约定,《公司法》条文中也多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股东可通过章程约定预防和破解公司僵局,但实践中公司章程的功能常被忽视,其原因如下:
现实中的大多数公司章程都是现有公司章程模版的盲目复制,缺乏对未来冲突和僵局的预见及理性分析,公司章程中缺少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确切描述和对公司僵局解决方式的规定,这种“一刀切”模版式的章程并没有发挥相应自治的作用。
同时,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关于用事先约定的方法应对公司僵局的意识就极为缺乏,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表现得更为显著。
公司章程的预设往往需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在我国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下,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往往注重维护股东间的良好关系,常以含蓄内敛的态度来制定公司章程,乐观且无足够的危机意识,此时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司纠纷或僵局状况不符合股东的行事风格。
3而且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少规模小,股东不愿意聘请专业机构和公司顾问起草公司章程,股东本身也多不具备相关方面的经验和法律素养,急于求成的心态和节约成本的观念使得在章程中规定偶然发生的公司僵局也是不现实的。
(二)完善公司章程的建议
股东应注重公司章程制度设计,(下转第55页)
(上接第53页)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来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僵局的预防措施可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如下几个方面:
1、约定表决权限制条款
限制表决权制度是为了防止股东的权利被滥用而对股东权利予以约束,《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赋予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些措施,以限制股东或董事表决权来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1)可在章程中事先约定类别股东表决制,由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召集会议,绝对多数通过涉及类别股东的决议事项;(2)章程可事先限制表决权数额,单个股东的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时,可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滥用控制权;(3)禁止关联股东参与有利益关系事项的表决,以保护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4)董事会人数为偶数时,可聘请独立董事,以便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决议从而避免董事会陷入僵局;(5)公司在章程可规定董事会僵局时应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赋予董事长最终决定权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2、约定股份收购条件
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僵局时股东一方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预定价格或以约定计算方式得出的价格购买其股份,对方应同意,如未履行该义务,提出请求的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股份转让或回购事项以退出公司,从而打破僵局。
3、预先约定调解方式
调解方式比司法程序更为灵活,争执双方也更容易接受。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约定彼此信赖的调解人,公司僵局出现时可交予调解人调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约定仲裁条款
仲裁具有快捷、灵活、专业的优点,章程中可规定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案,一旦公司陷入僵局,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仲裁机构较为熟悉企业事务,更能做出平衡利益的裁定,免于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公司得以存续。
当然,对于公司僵局,仅依靠公司章程来完全进行预防是理想化状态,事先的预防只能对部分纠纷进行规定,因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不可能对未来发生的事作出恰当而全面的预见,并对未来股东或董事之间的争执都作出约定。
但此文重点针对实践中忽视公司章程的现象讨论公司章程在解决公司僵局中的作用,以期公司股东能够在问题出现之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远比等到问题出现时迫不得已解散公司更为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