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ABS业务模板范本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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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适用于公开型无追索应收账款转让业务)
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转让方及受让方于签署日签署。如采用线下形式签署,签署日为【】年【】月【】日;如采用线上形式签署,签署日为双方均加盖时间戳的日期。
甲方【转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1、转让方为【】(下称“核心企业”)直属/下属公司(以下称“主债务人”)的合作供应商,双方已签署商务合同(以下称“基础交易合同”),转让方因其已履行基础交易合同形成对主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方愿按本合同的规定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为前提为转让方开展应收账款转让【无追索权】业务。
2、双方同意为【】业务之目的订立本合同。受让方基于本合同约定受让转让方合法持有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后,拟将该等应收账款或其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1.2 主债务人:即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务,并对供应商负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一方。本合同项下主债
务人具体以本合同附件一《转让应收账款清单》所列买方为准。
1.3 债务人:指本合同签署时,对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主债务人付款义务承担清偿/担保责任的其他当事方,该等当事方与主债务
人统称为债务人。
1.4 供应商:又称初始债权人,指与主债务人签署基础交易合同,为主债务人提供商品及/或服务并享有向其收取价款的权利的合同一方,即本合同转让方。
1.5 应收账款:指转让方根据本合同转让给受让方的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相关所有权利(包括从权利)和利益。
1.6 应收账款转让【无追索权】:指转让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让方应收账款的,受
让方放弃对转让方的追索权,自行承担相应的坏账风险。但如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发生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陈述、保证及义务(含商业争议)等
违约情形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转让方承担损害赔偿、回购、返还已付融资款及相应利息等违约责任。
1.7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指受让方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款。
1.8 应收账款转让日:指本合同生效之日。
1.9 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或发票注明的或经受让方和债务人同意变更后的债务人应当支付应收账款款项的日期,具体以本合同附件一《转让应收账款清单》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为准。
1.10 商业争议:指非因主债务人信用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或可能不能按时足额回收应收账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因对转让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收发票,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付、抵消等主张,以及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等。
1.11 法律:指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制定、修订、发布的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及其条款。
1.12 人行征信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
1.13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受让方正常营业日。
1.14 日:指自然日。
第二条承诺与保证
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该承诺与保证于本合同签署时做出,且在应收账款转让日及转让价款支付日仍有效:
(1)转让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合法主体,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转让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所必须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或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及转让方《公司章程》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转让方所应遵循的法律、有权机关判决或裁决等具有合法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转让方因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或出具单方承诺/保证等法律文件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其他任何转让方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4)根据受让方要求向受让方披露相关信息及提供文件、单据等资料,并保证该等信息和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隐瞒或遗漏。基础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5)保证就其向受让方转让应收账款的事宜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取得债务人已知悉该等应收账款转让并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应收账款的确认文件原件。(6)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
(7)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应收账款:
①真实、合法、有效且依法可转让;
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基础交易合同以及转让方未与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通过基础交易合同或形成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约定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也不存在受让方行使应收账款对应权利的其他限制或任何争议和/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争议);
③转让方未曾就应收账款赠予或约定抵销、给予折扣或放弃权利,转让方未将应收账款设立质押或其他任何优先权益,且未曾向他人转让或赠与应收账款或其项
下任何权益或利益;
④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受让方不能合法有效行使权利或导致其权益减损或灭失的情形。
(8)转让方已经完全、适当的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不怠于行使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权利。
(9)自应收账款转让日起,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付款人、付款期限、付款路径、付款条件等可能影响受让方收款权利的事项做出其他约定,也不得接受除双方约定外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在应收账款项下支付的款项,如转让方收到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的,应按照本合同第3.8 条执行。
(10)自应收账款转让日起,转让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已转让给受让方的应收账款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
(11)转让方应当就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或即将发生的任何纠纷自其明知或应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让方。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要求负责提供转让方的财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及其他为本合同目的必要资料。
(13)如发现债务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财产被查封等情形而将严重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收时,转让方应自知悉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让方,并配合受让方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
(14)保证在受让方采取收款措施时给予充分的配合。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
3.1 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转让应收账款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