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的指南(试行)-贵州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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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
(试行)
为促进管理,提高质量,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状,制定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
一、评估要素和指标。评估要素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进展两个方面,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状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评估指标20项,其中“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管护设施”、“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法制建设与执行情况”、“日常管护”、“科研监测”和“保护对象现状与前景”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指标。
二、评估等级和赋分。评估采用打分法,每个指标有4个高低不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赋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之一。每个自然保护区20项指标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评估总得分在85分以上。但特定指标中有1项得分为5或3分时,评估结果得降为合格。
合格:评估总得分在70-84分之间。但特定指标中有1项得分为3分时,评估结果得降为基本合格。
基本合格:评估总得分在60-69分之间。但特定指标中有1项得分为3分时,评估结果得降为不合格。
不合格:评估总得分在59分以下,或特定指标中有O分。
三、评估围与频率。根据需要每次评估可以是行政管辖围的全部自然保护区,也可抽样评估部分或某一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评估工作一般5年进行一次。一个自然保护区两次评估间隔期不得少于4年,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在1年后申请复评。
四、评估信息来源及其有效性。评估的信息和资料,指现有与20项指标相关的信息,如自然保护区职工和社区群众反映的情况,保护区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查监测所获取的资料和日常管理文字记录,有关文件、科研报告、论文以及评估活动中听取汇报、查看现场、组织民意测评所获取的情况等。
五、评估审核工作。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审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局抽查、审核。市(州、地)级和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评估审核工作,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抽查、审核。
组织评估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正式行文通知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六、评估结果处置。评估结果将根据该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建立的时间和中央与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并经相关部门商定后
向社会公布;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从政策、法规的角度加强宏观引导和规。
二○○五年十二月附:评估工作用表:
(一)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
(二)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用表。
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表中括号数字为分值)
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用表
保护区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