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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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赵泓任发布时间:2009-02-18 00:29:32 阅读次数:12内容简介: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重整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且可以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环境、主体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迥异于常态的显著变化。

特殊的环境必然会在相应制度安排上产生特殊的要求。

关键字:一、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分析上市公司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之后凸显出的重大实践问题之一。

新破产实施一年内,已经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了重整程序,并有相当一部分已完成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1]在上市公司重整的众多措施之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可以同时实现多项重整目标。

换言之,在资金认购的条件下,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既可以获得低成本的重整融资,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发行规模,调整上市公司的股东控制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资产认购的条件下,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有选择地以非现金对价购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重组和业务重整,同时也可以兼顾股东控制权调整的实际需要。

首先,低成本融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特定主体针对有限人数的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非公开发行成功的背后,完全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特征,对于投资者看好的公司,其证券非公开发行非常容易,反之也成立。

在容易完成的情况下,其交易费用就会降低”。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无需满足公开发行股票的严格条件与程序,法律很大程度上授权当事人自治权利。

只要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达成了发行、认购股票的协议,并报证监会经“特别程序”[3]批准后,就可以付诸实施。

其次,非现金对价购入资产。

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财务和营业面临着严重的困境,一方面资产流动性很差,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又需要及时调整资产,实现业务重整。

此时,通过现金购入需要的资产,恢复企业的经营活力,往往不太可能或非常困难。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合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二章发行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发行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已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并连续运营满一年;2. 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3. 公司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4. 公司自愿非公开发行股票,无债务资产比例偏高或盈利能力下滑等重大风险。

第四条发行程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如下:1. 公司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2. 公司将发行方案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备案;3.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审查,获得核准文件;4. 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获得股东会通过;5. 公司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6. 公司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并选择证券服务机构;7. 发行公司公告发行事项和相关信息;8. 公司收集并审核认购意向书;9. 公司与投资者签署发行股票协议;10. 公司申请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11.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告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12.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规模发行股票;13. 公司将发行结果报送发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发行定价和配售规则第五条发行定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并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规范。

具体定价方式和标准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配售规则1. 发行股票的配售对象首先应当是有实际需要的合格投资者,特别是核心员工、合作伙伴等;2. 配售对象应当通过审核严格审查合格;3. 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不应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范围;4. 发行股票的配售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5. 发行股票的配售结果应当公布并报送发行监管部门备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适用法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审核部门
发行部
上市部(并购重组委)
特点
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
对老股东股份有影响;
没有业绩等财务指标的要求;
存在一定的发行风险;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比例控制在25%)。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拟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意函(银行在银监会批准,保险在保监会批)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引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这一融资方式,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整理和概述。

背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遵守相应的细则和规定。

主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内容如下:1. 股票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发行对象。

2. 发行股份方式发行股票的方式包括询价发行、协议发行、定向增发等。

不同的发行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3. 发行价格确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核和公告。

上市公司需要保证发行价格的公平合理性,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4. 股权变动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向投资者公布股权变动情况,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限售期限和解禁机制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需要设立相应的限售期限,禁止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解禁机制也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和股东需按照约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解禁。

6. 监管和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1. 引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2. 发行数量和价格2.1 发行数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对象应当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2.2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进行合理定价,不得低于股票发行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等特殊事项,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3. 发行程序3.1 发行方案报批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编制发行方案,并提交给证监会进行审批。

发行方案中应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重要信息。

3.2 发行通知上市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告或其他合规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出发行通知,明确发行的股票数量、价格和发行时间等。

3.3 特定投资者确认特定投资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应对确认参与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严格控制确认参与的特定投资者数量。

3.4 承销商选择和协议签订上市公司需选择合格的承销商,与其签订发行协议。

发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销费用、承销期限等。

3.5 发行股票经过前面的程序,上市公司可以正式发行股票。

发行后,上市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4.1 《公司法》《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了基本规定。

上市公司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月8月1日重新修订后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1月8月1日重新修订后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1月8月1日重新修订后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2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

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义与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资。

相比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定向发行,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快速募资,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其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为其提供参与公司发展的机会,增加其对公司的认同感和长期投资意愿。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则与要求1.公平性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公司应当在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准日前后,向股东公开该基准日以后的内幕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获取信息和参与的机会。

2.封闭期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封闭期应不少于一年,即股东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至少持有一年后才能转让。

3.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

4.定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发行价格与公司价值相匹配。

可以采用协议定价、询价配售、网下定价等方式进行定价。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流程1.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方案、信息披露材料等。

2.审核批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发行方案合规合法。

如果审核通过,证监会将批准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3.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预案和发⾏情况报告书2007年9⽉17⽇证监发⾏字[2007]303号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信息披露⾏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章的要求编制⾮公开发⾏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刊登发⾏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变化,发⾏⼈可以采⽤索引的⽅法进⾏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发⾏确实不适⽤或者需要豁免适⽤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发⾏申请⽂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章⾮公开发⾏股票预案第五条⾮公开发⾏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公开发⾏股票⽅案概要;(⼆)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使⽤的可⾏性分析;(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发⾏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关联⼈、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对象认购本次发⾏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变化的,⾮公开发⾏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发⾏对象的基本情况;(⼆)附条件⽣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七条本次募集资⾦⽤于收购资产的,⾮公开发⾏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标资产的基本情况;(⼆)附条件⽣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最新个人对非公开发行的一点总结

最新个人对非公开发行的一点总结

目前非公开发行在上市公司中有很大的市场,无论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还是发行股份募集资产。

而在非公开发行时,投资者最关注的核心利益点无非两个:发行价格和锁定期。

为了避免利益输送问题,二者又是相互关联的:一般的规律是发行价格越低,锁定期越长。

目前主板/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略有不同。

2014年7月《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后,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有了明确的规定,整体来看要比主板市场更为宽松。

下面笔者来分别阐述下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各自的规定。

一、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首先明确的一点是,非公开发行可以分为以现金认购和以资产认购。

如果以资产认购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50%标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资产对价的100%的,报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其余报发行部审核。

根据2014年12月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作一次核准,两次发行。

募集资金部分按现行的非公开发行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认购方锁定期不短于12个月。

若符合以下情形,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同时规制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因此二者在以资产认购股份方面的规定相同。

二、以现金认购股份的1. 主板/中小板目前对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做出规制的主要制度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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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19]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单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考点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P249)【解释】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1.发行对象(1)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底价(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锁定期(1)18个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被选定的对象进行股票发行的行为。

第三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一般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公平合理、机会平等、信息对称、风险可控。

...第八章解决办法第一条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应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如果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进行说明或者补充,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2. 如果发行股票的价格被人为操纵,应当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3. 如果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表格附件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要求附件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模板附件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合同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

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法》。

3.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如下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不齐全: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时提醒申请单位补充完整材料。

2. 股票发行市场行情波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

3. 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理解能力有限: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其对股票发行过程的了解和判断能力。

4.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黑色产业链:应加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打击各类非法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

《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一、总则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发行对象限制 1. 受限对象 1.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参预非公开辟行股票; 1.2 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自然人不得参预非公开辟行股票。

2. 优先发行对象 2.1 优先发行对象应为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机构股东和社会公众; 2.2 优先发行对象应符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三、发行价格确定 1. 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1.1 发行价格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公司价值、市场需求、交易成本等因素; 1.2 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参考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以及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商议。

2. 发行价格确定流程 2.1 上市公司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2.2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发行价格,并报经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四、发行程序 1. 发行程序主要包括投资者确认、信息披露、申购、配售和向登记机构报备等环节。

1.1 投资者确认:上市公司应征集投资者意愿,确认优先发行对象; 1.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发行相关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 1.3 申购和配售:上市公司应依据优先发行对象确认结果,进行申购和配售; 1.4 报备:上市公司应将发行结果报备登记机构,完成股分过户。

五、监督与处罚 1. 监督对象 1.1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行为进行监督; 1.2 投资者持有的股分可以由股东大会监督。

2. 违规处罚 2.1 上市公司违反本细则的,可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2 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违反本细则的,可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相关证据属实的,可获得奖励。

六、附件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范本 2. 发行对象资质要求明细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指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投资评估报告,评估发行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司价值的公正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什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什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什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4)中国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

第二节适用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2.2 对于其他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发行对象的条件与限制第一节发行对象的条件1.1 发行对象应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1.2 发行对象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1.3 发行对象应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1.4 发行对象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限制2.1 发行对象不得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

2.2 发行对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2.3 发行对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发行股票的利益。

第三章发行条件和程序第一节发行条件1.1 发行条件包括发行标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

1.2 发行标的应为公司资产、业务或者项目等有实际价值的资产。

1.3 发行数量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合理确定。

1.4 发行价格应根据资产价值、市场行情和投资者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1.5 发行方式可以采用定向发行、协议转让、受限上市等方式。

第二节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材料。

2.2 中国证券交易所应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上市公司反馈审查意见。

2.3 上市公司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给中国证券交易所。

2.4 经过审查合格后,中国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事项进行公告,并发布发行公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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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准确。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申请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募集说明书、询价文件、律师意见书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确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公开披露,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发行方式第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员工持股计划、配股等。

第九条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并按照一定条件限制员工对该股票的处置。

第十一条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的股票必须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投资者准入条件第十二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法机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相关准入条件,其中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其具备投资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合法机构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四章发行程序第十五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申请、审批、募集、发行、上市等。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方式执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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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一、绪论本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发行股票的详细指导,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稳定。

二、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1. 发行条件1.1 上市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满足国家、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1.2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3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稳定的股东结构和良好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4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发行股票的充足资本实力,能够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稳定。

2. 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2.2 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合规通过后发布批文。

2.3 根据批文,上市公司应当向特定的股东进行发行股票的邀约,并签署相关协议。

2.4 一旦股东同意接受邀约,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提交发行计划和承销协议。

2.5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股票的承销和交易1. 承销银行的选择1.1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具备承销实力的证券公司作为发行股票的承销商。

1.2 承销商应具备丰富的发行和承销经验,并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 股票的定价和发行数量2.1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并进行公正、公开的定价操作。

2.2 发行数量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公司发展计划和股东利益,确保发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申购和交易3.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申购和交易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和交易过程。

3.2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购买发行的股票,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四、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1. 投资者保护1.1 上市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与发行股票相关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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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6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7(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第九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8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第十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9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四条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五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10(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核准与发行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11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及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一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12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一)不少于二十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十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五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六条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七条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13储账户。

第二十八条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第三十条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14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4]32号)之附件2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15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1-1发行人申请报告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1-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1-4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2-2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2-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4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第三章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3-2最近三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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