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以项目为单位预存施工组织计划中职工人数最高峰时职工月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建设单位资金在结算工程款时抵扣。

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预存职工月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的额度由用人单位按应发工资的10%逐月提取,累计达到应当预存的额度时不再提取。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只能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含农民工)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限实行分级监管。

第七条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户、存储、转账、提现、销户等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开户银行要为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需查询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经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支取该单位工资保证金,并现场监督其将工资保证金按所欠工资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第十二条支取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凭证。

第十三条支取的工资保证金不能足额支付拖欠职工工资的,职工有权继续追偿,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项目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在施工工地(或其他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天,确无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银行凭《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返还给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用人单位存储、支取和返还工资保证金情况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未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支取和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和利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施工企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惠州市办理承接业务,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2.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250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免除缴纳。 第五条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属于水务工程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补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七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元、元、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了解到,上一次浙江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之前每档则分别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12元、元、元四档,之前分别是12元、元、元、元四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哪个县市区适用哪档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能

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建设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丁方(行业主管部门): 戊方(人社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汕头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就甲方位于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管理、欠薪提取、退款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年月日,在丙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承建建设工程项目,依据人社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工资保证金缴存基数,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5%,□3%,□4.5%,□6%),一次性存入人民币万元至保证金专户。该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及时提取工资保证金,组织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后,将按照规定时限,等额缴存补齐;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因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得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并至少保存3年。 二、乙方承诺: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依据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开具工资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三、丙方承诺: (一)建立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 (二)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三)收到人社行政部门签发的《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协助办理,施工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未配合的,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未收到人社行政部门签发的《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或《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支取、提取、销户等手续; (四)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

企业工资计算的方法

职工工资制度 一、总则 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即惠州本部胶驻外工作的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 2.1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项目经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2.5项目完成情况由公司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贴自完成当月停发。在预定的截止时间,如项目完成率低60%,项目津贴自当月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

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 2.6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2.7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系列 3.1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3.2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品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4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营销、推广及相关工作的职员,包括市场本部及难驻外机构所有职员。 3.5职员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3-1: 表3-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落实工资能得到不欠保证,我司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要求,我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二、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我司已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免缴工资保证金,我司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 三、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保证金专用帐户由我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我司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我司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我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六、我司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3、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2020年山西车改方案补贴标准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西车改方案补贴标准规章制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刚一公布,许多媒体在报道的时候,都用了这样的标题——《一般公务用车将被取消》。从传播的角度来说,新闻标题的制作过程,就是寻找亮点、寻找新闻点、提炼有效信息的过程,虽然整部《条例》的新要求、新规定不少,可是,当媒体不约而同地把焦点都对准“公务用车”时,便可以看出,百姓对公车改革的期待之大、盼望之深,更可见中央此次对公车改革的魄力之大、决心之重。 其实,公车改革并非自今日始。近年来,公车改革的试验在全国各地从来没有中断,平心而论,一些改革试点在设计之初是颇具创新意义的,其理念、其初衷、其方式,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广州的给公车装上GPS监控,沈阳的公车刷卡计费等等,可是,就实际效果和民众反应来看,却不如人意,一批试点的改革后纷纷夭折回潮。甚至有一些地方借公车改革之名,大肆发放公车补贴,严重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比如,刚刚曝光的陕西国企西安经发集团今年调整车补制度,正职最高每个月可以享受5300元的补贴,而2019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仅车补一项就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近5倍。 如果我们总结一下这些失败的经验,就不难发现,它们几乎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改革不彻底,留有后门,以至于后门成了正门;缺乏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使改革变成走形式;在一些制度的设计上

不完善,考虑不周全等等。 由于存在这些弊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公车改革已经形成“公车数量越多-违规行为越普遍-治理难度越大-公车数量越多”的恶性循环。 要斩断这个循环,首先的一条,就是要釜底抽薪——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回过头我们再来看,当时媒体把关注点放在这里,就不难理解此项规定对公车改革的意义有多么重要。 细读《条例》的原文,“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一个明确而清晰的判断,没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则上都要取消”之类的回旋余地。这意味着取消了公车违规购置、配备、使用等公车腐朽行为的载体,也消灭了在改革中存在后门的可能性,更大大降低了监管公车的成本和惩治公车腐朽的难度。 即使从经济的角度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能够节省下来的开支也是相当可观的。因为,公车维护的成本往往比社会车辆的成本要高得多,而且,由于是公款支付,浪费现象严重,如果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维修报账很可能会虚报l 当然,《条例》的落实还需要更多细则的支撑和规范。 比如,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应该如何发放?是按照工作需求还是按照行政级别?要知道,许多较频繁使用公车的公务员行政级别并不高;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该如何招标、拍卖?如何保证参与竞拍的人形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说明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说明 为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局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工作机制,梳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相关情况,对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程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连续交纳保证金满三年,且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外省、市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回;被评为上年度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减半交纳保证金;连续三年被评为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免交保证金。无锡市本地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加倍交纳保证金。外省、市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交纳,每个企业累计交纳不超过250万。 截止2020年11月15日,我局共收缴保证金77笔共计3915.6万元,所收取的资金全部入账,做到资金情况清楚明了,工作台账有档可查。

二、主要工作 我局按照省市区各级领导要求,将劳务用工管理纳入到项目日常监管中,设有有专门的科室、人员负责日常的接访和处理工作,结合项目的日常抽巡查,重点检查施工总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劳务用工台账。截至10月底,我们共出动执法人员检查工地1300余人次,检查施工项目140余个,开展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四次,已基本实现对我区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 三、存在问题 1、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保函的形式、认定、真伪等具体操作涉及财务、金融知识,各银行说法不一,不便操作。 2、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方面缺少相关细则,造成发生问题时不便使用。 3、保证金数额较少,若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几十万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谓杯水车薪。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工程企业员工工资计算方法(20200523213257)

1、简略考勤法 要导入的Excel只有每人每月的合计工考勤,这样只把每人的合计工导入到考勤表的任一天就可以,只要考勤表的合计工与Excel表的一致就行。 注:(1)如果合计工区分了项目名称,如张三在A项目出勤10天,B项目出勤15天这种情况要建立两个项目的考勤表对应导入。 (2)【员工考勤单】:是将员工最终的工资成本分摊进项目的依据,没有区分真实项目做考勤将来的工资 成本不会进项目成本(但不影响财务应付账款)。 (3)如果要简化工资操作,不分项目成本,只完成财务账,每月只建立一个考勤单,项目名称默认:总公 司,如下图: 我们以项目名称为总公司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打开【员工管理】-【员工考勤表】-新建员工考勤表,项目名称选择总公司,选择好考勤的月份,填写日期。 导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导入考勤机格式(参照-科密考勤机格式),第二种是导入本考勤导出Excel格式。我们以第二种方式为例。点击导入的按钮,填写首行数据(尾行数据)的行数,对应Excel表格中的位置 如下图:

这样就把每人的合计工导入到考勤表的任一天就可以,只要考勤表的合计工与Excel表的一致就可以。 考勤表确定无误后,点击保存,生成考勤单。 在生成员工工资表之前进行工资项目定义,在【员工管理】-【工资项目定义】。主要是设置工资表格式、工资表中工资的计算公式。 进入“员工管理”模块,点击“工资项目定义”,弹出“工资项目定义”对话框: 注:黄色区域的项目是系统定义的,不能进行“删除”和“更改”的操作。“计算方式”是“根据公式”的可进行公式的修改。白色区域的项目可自己进行补充或进行增删的操作。可以作为实发工资中的变量使用。

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表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表 注:施工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1、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 2、施工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报告(一份); 3、招标单位确认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证明原件及承诺(一份); 4、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5、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7、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8、缴纳保证金发票复印件(一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宿豫区来龙新城管委会: 由我公司(宿迁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宿豫区来龙镇云龙山庄1#、2#、7#、8#、9#、10#、15#、16#、17#、18#楼,现已于2015年按合同完成施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该工程所属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承诺书 我以单位的名义和法人代表的身份承诺,我单位已按照施工劳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了宿豫区来龙镇云龙山庄1#、2#、7#、8#、9#、10#、15#、16#、17#、18#楼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款;如未及时、足额支付该农民工工资款,或者肢解发展其他施工业务,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我单位愿意按照省、市相关的规定,承担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 2015年 12月 10 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 1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最新】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 资的实施意见 篇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全文201X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 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 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X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包括以下属单位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也应计入工资统计。 一、奖金的范围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二、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等。

(2)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等。 (3)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4)其他津贴包括: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服装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水电贴、洗理卫生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注: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电话补贴(包括由单位给职工实报实销的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手机费)、单位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补贴等。 三、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 (1)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误餐补贴是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 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指南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业务办理明确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部门。受其委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工资保证金管理以及办理日常业务(办理地点:文德西路仰忠街3号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电话:83725377)。 二、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只设立唯一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凭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先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领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相应金额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报送相关资料予以审查,并在《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加具意见。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四、建筑施工企业提交最高限额减半和保证金专户销户申请时,应建立承建工程项目台账(见附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具“两年内未发生劳资纠纷”和“所承建工程无拖欠工人工资”的证明意见。 五、该业务相关文件和表格查询,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1101354.html,/),在“政策法规”栏目中搜索“保证金”,查阅《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和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六、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各项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开立专户和首次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 1.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提交第三联); 2.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已盖章,一式三份); 3.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一式三份);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5.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开工竣工计划、工期等相关部分复印件);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193号 2010-12-8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 (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

山西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公布新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4月1日起实行 据介绍,全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290元、二类1190元、三类1090元、四类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8.3元、二类7.8元、三类7.2元、四类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6.0元、二类15.0元、三类14.0元、四类13.0元;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290元提高到145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4元调整为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提高到16元。清徐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350元、7.8元、15元。阳曲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250元、7.2元、14元。娄烦县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150元、6.6元、13元 ●一类地区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二类地区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 ●三类地区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山阴县、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四类地区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朔州市右玉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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