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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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质量,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
评审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程序(一)送审县级规划大纲经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大纲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2.规划大纲及说明(各20份);3.规划大纲图册(5份,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析图等规划附图);4.规划大纲编制工作报告(20份,重点报告规划修编组织机构成立情况、经费落实情况、承担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资质情况、规划基数采纳情况、二次调查协调情况、新老规划衔接情况、《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等。
特别是要对违法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及2006年以来依法批准用地在修编中如何处理要详细说明);5.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及成果认定意见(5份);6.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部门和专家对县级规划大纲的论证意见(5份);7.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成果采用word文档,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7e3b72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e.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辽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2.取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3.取消权限内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4.取消权限内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5.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6.取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7.取消矿泉水注册登记。
8.取消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9.取消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10.取消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1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土地权属登记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4.将不动产登记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c55a7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d3.png)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活动。
2. 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3. 编制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4. 编制依据编制计划时,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 编制程序编制计划应经过调研、论证、草案形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步骤。
第三章:计划审批6. 审批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审批内容审批时,应重点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第四章:计划实施8. 实施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9. 实施措施实施计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土地供应、用途管制、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10.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1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12. 违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13. 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4.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5.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eaf3c809ed630b1c59eeb538.png)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审批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辽政〔2009〕17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东北地区重要的出海通道和交通枢纽,是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发展环渤海经济圈战略的重要省份,拥有优良的海港资源和丰富的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
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2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3.27万公顷。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06.3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54.13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3.14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
沿海平原区,要保护现有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改造废弃盐田,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布局,积极开展海岛生态建设,加强海防林网建设;中部平原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加大耕地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东部山区,要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严格限制污染性企业和矿山资源开发用地,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及矿山生态恢复;西北低山丘陵区,要以沙化治理、生态恢复为重点,加快辽西北边界防护林、“三北”防护林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引导中小城镇合理发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4b397ebcd126fff6050b25.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28号)、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
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
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
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
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
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国务院同意《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国务院同意《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d1af30fc7c1cfad6195fa757.png)
日前 ,国务 院作 出批复 ,原则同意并要求严格 实施 《 辽 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0 6 2 2 年 )》 (以下简称 《 2 0—0 0 规 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 人民的长远利益 ,关
主 动 性 ,活 跃 土 地市 场 , 有序 推 进 土 地 的收 储 、 拆 迁 。 四是
实土地用途 管制、规划城 乡建设用地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
动 的重 要依 据 。 批 复指 出 ,辽 宁省 是 东 北 地 区 重 要 的 出 海通 道 和 交 通 枢
按 照 地 块 出 让 时 序 ,合 理 安 排 短 期 内 出让 及 需 要 中 长 期 占用
为 了进 一步 提 高 全 省 矿 政 管 理 水 平 , 日前 ,辽 宁 省 国 土
全 国土 地调 查 和 基 本 农 田补 划上 图工 作 。 五是 进 一 步 修订 和 完
善了 《 基本 农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 》等六项基本农 田保护制
度 。 六 是进 一 步 落 实 基 本 农 田保 护 基 础 性 工作 。 七 是严 查 土 地 违 法 案件 ,有 力 保 证 了 耕地 保 护 目标 的 实 现。 八 是 积极 盘 活 存 量 土地 和 闲置 土 地 。 九 是认 真 履 行 保 障 发展 和 项 目用地 占补 平 衡 工作 。 十是 加 大对 耕地 后 备 资源 的开发 力 度。 ( 资 源 网) 国土
资 源 斤 举 行 了矿 业 权 实地 核 查 成 果 更 新 登 记 数据 库 培 训班 , 来 自全 省 各 市 、县 ( )国土 资 源 局 矿 管 部 门和 市局 信 息 中 区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3def5a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0b.png)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7.23•【字号】•【施行日期】1993.07.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审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七条对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确认,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ecd2546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e9.png)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a6f4b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b1.png)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75ac24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2.png)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沈阳等9城市应尽快完成2007-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用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各市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已经省政府核准的实施方案,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用地行为的,抓紧清查上报,由省统一公告其农转用审批失效。
二、对国务院批准2007和2008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各市要符合《通知》有关要求将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一并在9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核。
三、各市要按《通知》要求规范履行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明确为城市人民政府。
四、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
辽宁省土地调查管理办法(2016修正)
![辽宁省土地调查管理办法(2016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9bcbe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2.png)
辽宁省土地调查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实施日期】2016.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土地调查管理办法(2012年4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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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日期:2009-03-2309:41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壹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国土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壹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和布局的总体安排。
国土规划分为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壹。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环境保护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规划管理的关联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国土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土规划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国土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且公布的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土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综合国土规划是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于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
综合国土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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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逐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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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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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辽土字[1993]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各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土地估价,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56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估价内容,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块)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按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具体地块在一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考虑到特殊政策等非市场因素,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凡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了租、抵押的,以及土地主要用途改变、他项权利的设定或变更的,无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均须按本办法先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第五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别。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六条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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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审批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审批范围及权限(一)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项目用地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2.建设项目用地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三)征收土地面积在下列范围的,报省政府审批: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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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8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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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辽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规〔2019〕1号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一)全面核实划定成果并整改。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对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有矿业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增减挂钩建新区以及其他按照《通知》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土地进行核实梳理,明确属于划定不实等需要调出的土地,并协调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确保三条红线不交叉。
核实后各市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为单位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并相应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辽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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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2)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实施成效 (2)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5)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7)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方针 (7)第二节土地利用主要目标 (9)第四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11)第一节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11)第二节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12)第三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13)第四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14)第五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15)第六节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 (16)第五章支持和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18)第一节创新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机制 (18)第二节优先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19)第三节优化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19)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20)第五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21)第六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22)第一节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22)第二节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整体控制 (23)第三节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 (24)第四节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管理 (25)第七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25)第一节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25)第二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整治 (27)第三节创建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 (28)第八章土地利用统筹与调控 (28)第一节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28)第二节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32)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33)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33)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 (34)第三节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35)第四节土地修复与拓展工程 (36)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6)第一节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 (36)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制度建设 (37)第三节创新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38)第四节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39)第五节提高规划实施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40)第十一章附则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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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大连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与土地批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包括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五条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报送给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第六条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归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八条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部分预留省统一管理,其余大部分分解下达给各市自行安排。
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安排重大公益性项目、处理突发性事件、解决特殊性项目用地。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在扣除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占用耕
地指标后下达给各市。
第九条在全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前,省将预安排部分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用于解决年初各市用地指标需求。
在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正式下达时,核减预安排指标。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体参考因素:1、国民生产总值(GDP);2、固定资产投资情况;3、财政收入用于基本建设投入情况;4、各市人口状况(总人口、城市人口);5、土地资源状况;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使用情况; 7、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8、补充耕地情况;9、建设用地使用效益情况;10、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省政府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中心区单独列出。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省政府向各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将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到县(市)。
下
达的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镇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各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使用省预留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各市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用地指标,把握计划指标使用进度,力求做到均衡用地。
各市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用地
政策,优先保证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支柱产业项目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兼顾农村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用地以及高档住宅项目占用农用地;停止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用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进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的规划审查时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实行调度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
每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全省统一调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