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活动。
2. 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3. 编制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4. 编制依据编制计划时,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 编制程序编制计划应经过调研、论证、草案形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步骤。
第三章:计划审批6. 审批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审批内容审批时,应重点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第四章:计划实施8. 实施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9. 实施措施实施计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土地供应、用途管制、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10.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1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12. 违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13. 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4.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5.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6 年12 月15 日)第一条为了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依据《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乡规划、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约束性指标为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与布局,安排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时序。
第四条跨设区市的区域性土地利用规划是战略性、指导性、引领性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省政府批准。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是整合具有相同主导功能的不同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以前,所在设区市应进行必要性论证,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开展编制工作。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公示的容主要包括:(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围;(四)规划布局。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示市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围、规划目标、地块管制分区类型和土地用途;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公示辖区所有地块的管制分区类型和土地用途。
第六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的下达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阶段、资源承载能力、规划空间、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等因素,实行差别化配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区园区设立和建设、土地整治项目选择等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土地利用工作,均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2023年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2.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强化差异化管理,促进土地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规划引领,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
4. 推行精细管理,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化水平,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打造智慧土地利用系统。
二、年度计划制定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年度计划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等内容,具体细化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年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国土资源承载能力,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注重节约集约利用。
4. 年度计划编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科学、合理。
三、土地调查评估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组织开展土地调查评估工作。
2. 重点区域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产业用地等,重点开发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旅游开发等。
3. 土地调查评估要全面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变更情况,评估土地资源潜力,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4. 土地调查评估结果要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为土地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土地利用规划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2. 土地利用规划要统筹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3.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功能,提高土地生态效益。
4.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创新和科技引领,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安排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能源和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自然资发〔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在依据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继续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要加大存量用地盘活的力度,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激励政策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即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
二、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即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均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
具体核算办法是:对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50%核算指标;对2019年1月1日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
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节余指标。
各省(区、市)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算数。
各省(区、市)要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空间。
对2019年1月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率不低于25%(含办理供地手续、批文撤销或调整,但不含国务院批文撤销);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15%。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
三、计划编制(一)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应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合理确定计划指标,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分为年度计划起草、评审、发布三个阶段。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年度计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计划指标(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包括土地供需平衡、土地利用效益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内容。
(二)土地供需平衡指标要结合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规划,考虑农业、住房、工业、交通、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模。
(三)土地利用效益提高指标要考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利用效果的提高,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广节约集约利用的先进技术和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五、计划管理(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
(二)各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报送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计划执行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监督检查(一)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处罚。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的制定1. 制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依据国家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
2. 计划编制主体: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目标与任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目标是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任务是确保农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4. 可行性研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三、计划的实施1. 实施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主体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下属的各级行政部门。
2. 实施程序:按照计划的内容和时间安排,相关部门应当按时组织实施,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评估。
3. 实施要求: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4. 监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计划的监管1. 监测与评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情况,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并对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2. 公示与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提高计划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3.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所有。
3.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
结论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可以促进广东省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农地和生态环境,实现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是东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和保护,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总体目标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是合理控制土地利用总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合理调配土地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效益监测和评估;促进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指标编制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包括土地使用面积、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等。
指标编制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供需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确定。
三、指标分配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采取市、区两级联动的管理模式,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法规,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下达给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根据总体指标进行土地利用分配。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效实施,东莞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管理机制,加强规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其次,加大对违规用地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法,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另外,强化土地利用效益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土地利用效益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正。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地利用指标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五、评估和调整为了确保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东莞市政府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通过对土地利用情况的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指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12日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其他土地整理单位储备的土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连政办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4〕145号)和《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计划包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每年省下达我市市区的年度国家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点供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独立选址计划。
补充耕地指标指市级统筹县区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和无占补条件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适用范围为市区(暂不含赣榆区)。
补充耕地指标适用范围为全市。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运用市场化配置,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鼓励开展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流程。
二、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计划编制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相关法规,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计划编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开发潜力评价、土地利用需求预测等工作。
编制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2 计划审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计划编制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各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计划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计划公示计划审核通过后,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划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公示期通常为30天,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官方网站、报刊等形式。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可以对计划提出异议和建议,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
2.4 计划执行计划执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核心环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计划的有效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计划,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2.5 计划评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后,需要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的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为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实施流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流程如下:1.计划编制:各级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工作组需要进行土地调查、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等工作,编制出详细的计划方案。
2.计划审核:计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评估计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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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公布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
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