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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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有效推介我县独特旅游资源,深入挖掘和开发旅游线路,全面提升“”整体旅游形象,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我县于20XX年至月举办“活动”。为确保该项活动取得成效,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意向书。
第一条:合作项目
1、旅游资源推介。
2、旅游线路推广。
3、旅游市场开发。
第二条:合作有效时间
合作有效时间:20XX年—月。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期间对乙方经营项目进行监督;
2、甲方积极争取旅游专项资金用于建停车场、设立旅游标识牌等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甲方积极为乙方的经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4、甲方在吃、住、行、游、够、娱等方面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5、甲方承诺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组织游旅游团队数量达100人以上的,在
境内游览2天1晚以上旅游企业,享有适当的奖励和应有的优惠政策,乙方工作人员不计入奖励范畴;
6、甲方奖励全部合作的旅行社累计总人数最多不超过4000人,满员后奖励规定自然终止;
7、甲方凭乙方经营凭证(电子行程单、团队名单、游客身份证号、团队合同、酒店预订确认件等原始材料做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开发经营的收益权和管理权;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批通过的《20XX年活动总体方案》和双方签订意向书的约定开发客源市场,保证游客人数;
3、乙方在经营发团24小时以前向甲方书面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内容包括团队名单、人数、酒店预订确认件;
4、乙方应在旅游月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根据经营组团人数如实填写《奖励申报表》(由甲方统一制作发放),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予以兑现;
5、乙方应做好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保障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和游客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6、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作有效时间内经营,享有甲方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7、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
第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作意向另行择商
1、意向书签定后,“20XX年活动”开展3周内乙方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2、在旅游活动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重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