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反映了交易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平等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利用对方的不知情、无经验或者处于弱势地位,使其在合同中承担过重的义务或者享有过大的权利,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将探讨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签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得知真实情况。
2. 合同存在欺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骗,从而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3. 合同存在胁迫胁迫是指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 合同存在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资金等情况,迫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三、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3. 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4. 追究责任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5. 刑事责任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涉嫌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甲以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某乙。
法律显失公平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中还约定,若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
首先,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这一比例远高于市场常见的违约金比例。
其次,由于张某是普通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惯例并不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能充分了解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最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向张某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在签订合同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2.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开发商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张某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周边环境等信息,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
此外,开发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也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使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3. 合同解除: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且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 开发商应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3. 开发商应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4. 开发商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法律显失公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2010年,张某拟将自建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口头协商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成交,总面积为200平方米,总价为160万元。
由于当时正值房价上涨时期,张某担心房价继续上涨,遂要求李某支付定金20万元。
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60万元,定金为20万元,余款在过户时支付。
2011年,房价继续上涨,张某后悔当初低价出售房屋,遂要求李某将房屋退回,并返还定金。
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定金是否应予返还。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签订时,张某明知房价上涨,仍以低价出售房屋,存在欺诈行为。
2. 合同签订时,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定金,但未对定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明显不公平。
3. 合同签订后,张某未能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定金应予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张某应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欺诈行为:张某明知房价上涨,仍以低价出售房屋,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不公平条款: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定金,但未对定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合同条款对李某明显不公平。
3. 违约行为:张某未能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合同的显失公平。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应明确、合理,避免显失公平。
2. 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避免被欺诈。
3.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显失公平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标准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标准购房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时会出现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这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一、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面积差异处理、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购房者明显不利,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就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另一个认定标准是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往往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购房者则可能对此了解不多,这就容易导致合同条款对购房者不利。
如果开发商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知道购房者缺乏经验而仍然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第三个认定标准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在实际交易中,购房者可能因为急需购房或者资金紧张等原因处于危困状态,这时开发商如果趁机提出不利于购房者的合同条款,就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另一个认定标准是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欺骗购房者,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购房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五、合同订立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例如,如果在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瑕疵或者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合同显失公平,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合同内容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合同订立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关于显失公平基本问题的探究
关于显失公平基本问题的探究作者:霍婷来源:《卷宗》2017年第20期摘要:自罗马法至今,各国对于是否应当设立显失公平制度均是议论纷纷。
笔者认为,其之所以能激起千层浪,原因在于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平理念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冲突的典型体现。
从《民法通则》中的客观标准到《民法总则》中的主客观结合标准,这意味着显失公平制度在法律意义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对显失公平效力正当性基础的研究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显失公平1 《民法总则》关于显失公平之规定《民法总则》第151条使乘人之危重归“暴力行为”,将其规定为造成显失公平的多种原因之一,完全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做法。
其优势显而易见,其一,避免了两者区分上的困难所导致的条文选择上的冲突。
其二,将法律效果规定为可撤销更符合意思自决原则。
其三,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
所以,笔者认为,《民法总则》关于乘人之危与显示公平的制度重构是一种合理地选择。
下文将结合法、德两国关于合同损害制度以及暴利行为的规定,分别对显失公平以及乘人之危制度的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并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正如梅迪库斯对于私法之定义“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1],特别是在自由思想广泛传播的时代,每个人崇尚事务自决,反对他人的干涉。
在此环境下,法律也认定人人都能从自身利益出发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并自己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具体到存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上,19世纪西方立法一般均坚持只要程序上公正,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结果即可被接受。
但随着对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观念的逐步重视,当局者认为过度强调自由的代价是牺牲公正,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干预是必要的,显失公平制度因此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但遗憾的是,对于其立法理由,理论上始终未达成统一,并形成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论、推定标准与具体认定标准的对立。
2 显失公平影响合同效力原因的争论对于显示公平是否可以单独导致合同效力被否定,主要存在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对立。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违背公平原则。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合同订立过程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公平、合法。
一方是否利用对方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2. 合同条款内容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以下列举一些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条款:•不等价交换:合同条款中,一方承担的义务明显多于另一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免除责任:合同条款中,一方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限制合同解除权:合同条款中,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使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公平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公平,导致一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3. 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是否利用合同条款不公平地损害对方权益。
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等。
4. 合同解除和终止分析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是否公平。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应明确、合理,不得包含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5. 争议解决方式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公平。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一方利用争议解决机制损害对方。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可参考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合法性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审查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6. 举证责任在合同显失公平的争议中,受损害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案例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
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平等。
如果有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获得同样的机会或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 价格不公正:房屋的定价是否公正合理。
如果买家或卖家设置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就可能导致买卖双方陷入利益失衡的状态。
3. 强迫或操纵: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强迫、威胁或操纵行为。
如果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或价格,就容易使交易失去公平性。
4. 合同条款不公平: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偏袒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存在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不平等的议价能力,就可能使交易缺乏公平性。
5. 第三方干预: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第三方的干预,干扰了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例如,有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干扰了交易的平等性。
总的来说,房屋买卖显失公平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对待的程度。
以上所述只是一些可能的认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
然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均衡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1. 合同变更当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时,受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应使双方的利益趋于平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撤销受害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不仅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名誉恢复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三、应对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的策略1. 强化合同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不了解合同条款而遭受损失。
2. 公平协商,维护自身权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发现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3. 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救济当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时,受害方应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救济。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变更、撤销合同,并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4. 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打击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显失公平行为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篇一:显失公平合同案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裁判要旨]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宗旨应在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合同正义,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诚信守约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任意违约的现象。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成。
2004年8月19日,张春成与青岛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由张春成将其本人挂牌竞买的项目土地整体转让给该置业公司,双方约定税后净价人民币850万元整,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亦有明确约定。
依据上述合同,张春成将项目土地交付该置业公司实际使用,由该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至项目峻工。
后经银行同意,张春成用该土地使用权为该置业公司办理了贷款抵押担保。
期间,置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经张春成同意由大昌地产公司承继。
大昌地产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就尚欠余款虽多次书面承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始终不予履行。
2005年12月29日,张春成(甲方)与大昌地产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督促乙方及时还款,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开具收款。
1、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不能全部偿还所欠甲方311万元人民币,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的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立即生效(所欠土地转让款311万元转为购房款)。
2、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在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约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废。
3、甲乙保证在购房合同签订及协议签订的同时,办理公证签名等手续,顺利办理土地过户的手续,否则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和本协议同时作废。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会无效?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房屋是家庭重要的不动产,在进行买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人因为不了解,最后导致了不少麻烦的情况发生。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会无效?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买卖房子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屋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买卖房子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类型1. 房屋产权纠纷:指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纠纷。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履行、解除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3. 房屋质量纠纷:指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当事人产生纠纷。
4. 房屋面积纠纷:指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纠纷。
5. 房屋交易税费纠纷:指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缴纳、退还等纠纷。
6. 房屋过户纠纷:指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过户手续不齐全、过户时间延误等。
三、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房屋的名称、面积、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3)房屋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4)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房屋质量、面积等。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地产交易实行市场化、规范化管理。
(2)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3. 《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房屋登记申请,并依法办理房屋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公示房屋登记信息。
(3)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房屋登记,恢复原登记状态。
(4)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等事宜。
显失公平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合同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概念入手,探讨其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无经验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 构成要件(1)存在不公平现象。
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如权利义务不对等、价格明显不合理等。
(2)一方当事人具有优势地位。
具有优势地位的当事人通常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经济实力或专业知识。
(3)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往往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或谈判能力较弱。
(4)不公平现象与不利地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不公平现象是导致不利地位的原因。
三、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无经验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可以判决变更合同,使合同趋于公平。
3. 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合同显失公平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可以判决赔偿损失。
4. 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行使权利在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行使某些权利,以维护合同公平。
5.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失公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XX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以劳动者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降低了劳动者的月工资至4000元,劳动者认为公司此举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工作内容;(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降低劳动者工资的理由是劳动者工作表现不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确实不佳。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显失公平,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恢复劳动者的原工资待遇,即每月工资为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显失公平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2. 争议焦点: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3. 案件处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决公司恢复劳动者的原工资待遇。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合同撤销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八条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定金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一、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是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二、案情介绍2008年年4月12日,张剑锋与房主谌水莲签定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剑锋购买谌水莲位于康年华附近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8万元人民币,并且向谌水莲支付了定金。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价格上涨比较高,谌水莲就想解除合同,抬高价格后转卖他人。
于是谌水莲就以情势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但是张剑锋却认为房屋价格的上涨并不是属于情势变更,并且张剑锋也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现在谌水莲的突然违约给张剑锋本人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张剑锋万般无奈之下,将谌水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显失公平原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张某支付定金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张某将房价提高至220万元。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要求提高房价的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案例分析:1. 合同订立时的市场情况:在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前,房地产市场处于稳定状态,张某对房屋的价格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据此与李某协商确定了房价。
2. 合同签订后的市场变化: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后,虽然房地产市场有所波动,但房价的上涨并非突然发生,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房价可能上涨。
3. 李某要求提高房价的理由:李某主张,由于房价上涨,其出售房屋的预期收益降低,因此要求张某提高房价。
4. 显失公平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房价可能上涨,但仍然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房价。
在合同签订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要求提高房价的行为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判决李某撤销原合同,并退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
案例启示:1. 合同订立时的谨慎: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避免因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不合理而导致纠纷。
2. 诚信原则的遵守: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显失公平的判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到对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显失公平的认定
▲民法典施⾏后显失公平的认定阅读提⽰: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主客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上双⽅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严重违反契约公平原则;主观要件上⼀⽅阅读提⽰:当事⼈利⽤其优势地位、乘⼈之危或者利⽤对⽅的轻率和缺乏经验。
近期,连续接到两例关于显失公平如何认定的法律咨询。
对于显失公平,民法通说认为,指⼀⽅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百五⼗⼀条规定:⼀⽅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要件(1)双⽅当事⼈的利益显著失衡。
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等各种要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
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消除当事⼈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是禁⽌或限制⼀⽅当事⼈获得不符合交易规则⽽获取“暴利”。
如果没有达到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显失公平规则撤销该交易。
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还要注意交易规则,要置⾝交易内,以当事⼈的交易场景为标准,⽽不能以法官或仲裁员想象的场景为标准。
(2)必须是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是否获得暴利。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在订⽴合同时,⼀⽅具有利⽤优势或利⽤对⽅轻率、⽆经验等⽽与对⽅订⽴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此种主观状态,表明⾏为⼈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
主观要件的典型情况如下:(1)利⽤对⽅处于危困状态。
这种情形⼀般是指利⽤受损害⽅因陷⼊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急需⾦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
(2)利⽤对⽅缺乏判断能⼒。
所谓缺乏判断能⼒,主要是指⽋缺⼀般的⽣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如⾦融机构的从业⼈员向⽂化⽔平较低的⽼年⼈兜售风险较⾼的理财产品。
购房合同显示公平案例
购房合同显示公平案例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篇公平的购房合同应当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开发商的合理权益不受侵害。
下面是一则关于购房合同公平性的案例。
陈先生在某城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
在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陈先生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经测量,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不少。
陈先生感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按照实际面积调整房价。
开发商在面对陈先生的诉求时,坚持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房价。
陈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真审查了双方的合同以及相关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调整房价,并对陈先生进行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购房合同的公平原则,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则案例中,购房合同体现了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明确。
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履行依据。
2. 保护购房者权益。
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实际面积调整房价,确保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的适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权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4. 合同履行与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调整房价,并对购房者进行赔偿,确保了购房者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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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
篇一:七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
七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
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
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
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
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
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
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违反规定,
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相关的合同范本•买卖合同
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英文版买卖合同•标准商品买卖
合同•货物买卖合同•车辆汽车买卖合同•水果买卖合同
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
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虽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虽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
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
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
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的陷阱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房屋买卖合同的陷阱核心内容:
房子挑选好,就准备进入到签合同的环节,签合同最容易遇到陷阱了。
如何签合同?乂会有哪些陷阱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要求要具体明确
房屋的户型、朝向、装修要求、门窗规格、数虽、使用材料、房屋交付时间,要尽可能约定详细,避免模糊约定,如“高档门窗”、“名牌电梯”等。
购房者对房屋标准要求约定的越明确,因约定不明而产
生的争议也就越少,对购房者也就越有利。
二、房屋面积要准确
商品房销售通常以建筑面积作为销售单位并计算房款。
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两部分组成,如果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