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单位未缴社保合同又到期终止受伤员工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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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合同又到期终止受伤员工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杨某于2014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以现金发放。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6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14 年6月5日至6月9日及6月18日至6月19日住院两次,被申请人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的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及医药费共花费了208.5元,被申请人未支付。

2014年12月23日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2014年12月29日工伤受理,2015年1月20日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25日鉴定因工致残程度七级,被申请人未支付工伤待遇。

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00元(5,400元*1);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412元(5,451元*12);3、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7);4、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共计208.5元;5、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00元(5,400元*13);6、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412元(5,451元*12);7、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庭审】

申请人为其主张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统计清单、门诊记录、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住院费明细及出院小结等证据。被申请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对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的内容不予确认,辩称其不认可申请人所受的伤为工伤。

申请人另主张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辩称合同到期,被申请人愿意续签,申请人不愿意,申请人不予确认。

【裁决】

被申请人辩解申请人所受的伤不是工伤,但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证明申请人所受的伤为工伤,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故劳动仲裁庭审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

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享受不到工伤待遇,故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张的金额有误,予以纠正。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3896*12个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结合申请人离职时间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36(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5036(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被申请人辩解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申请人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金额有误,予以纠正,按双方确认的月平均5000元予以计算。

最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5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60432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人民币14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工伤医疗费计人民币208.5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46752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计人民币60432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劳动能力鉴定费计人民币350元。

【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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