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之定位
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之定位(一)
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之定位(一)虽然“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尘埃落定数年,但是对于该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仍存在探讨的必要性。
在该案中,众多的社会人士对法律进行了围堵与非议,认为错的不在“孙大午”,而在于法律。
就该案的结果而言,社会舆论的确导致了法律的一定妥协(孙大午被判三缓四)。
从这一点来看,似乎是谁的声音更大,就该听谁的,而不是谁更有理就听谁的。
难道孙大午真的比“窦娥”还冤吗?事实上,就该案来看,其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一个刑法与其它部门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借助其严厉的刑罚手段来进一步确认、维护与保障其它部门法所认可的社会秩序。
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要判定“孙大午”是否有罪就不能单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评判,相反,要从刑法就该案规定的罪名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来考察,即要从金融法的角度进行评估。
若单以刑法为视角,则有点混淆了刑法与其它部门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公正而言,对于孙某罪与非罪的问题可从实然法与应然法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孙大午案”谁之错:实然法角度的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
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定孙大午罪否问题时其首先应考虑的是我国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则中是否存在禁止非法集资行为,并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我国对于集资行为的法律管制已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便首次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并设定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的双重追责模式。
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银行取缔。
”并且该法提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1〕同年6月,人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后称《决定》)第7条又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条规定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浅析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浅析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作者:赵晨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0期【摘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纲领和主线,是金融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根本价值。
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金融业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金融全球化的融合拓展引发了金融法价值取向的变革。
【关键词】金融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一、金融制度改革趋势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及不断深入,2009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得到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投票通过。
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了新的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职能在原来七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得以整合。
在如今的法治环境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了制度保障。
2011年以来,我国一些内部试行办法开始出台,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全面保护高低端市场的新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开始形成,各大银行通过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开始试点。
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备,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争议。
多头监管具有专业化以及促进竞争的优势,此种监管模式被世界金融监管普遍采用。
由于行业和部门的分割易导致监管漏洞,使得多头监管存在整体效率低下的问题,并且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套利空间。
此种制度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机会。
所以,进一步加强集中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技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
普通投资者很难通过信息披露真正了解企业的具体运作情况。
金融领域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的存在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
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清楚认识到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以自身盈利为主要目的,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消费者权益。
因此,各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力度,重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在真实披露信息的基础上,严格对系统风险的控制。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金融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是指企业在金融管理方面的目标和优先级,而策略选择则是指企业为实现金融管理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首先需要明确企业金融管理的目标。
一般来说,企业金融管理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二是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明确了这两个目标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的金融管理目标,如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等。
为了实现金融管理目标,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策略。
在策略选择方面,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常见的金融管理策略:1. 资金策略:包括企业的融资策略和资金运作策略。
融资策略主要涉及企业的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通过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资金运作策略则是指企业对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企业的支付策略、收款策略和投资策略等。
2. 风险管理策略: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
3. 资产负债管理策略: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企业对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资产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降低负债的成本和风险。
4. 现金流管理策略:现金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企业的现金流充足,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现金流管理策略,包括预测和规划现金流、控制现金流的进出等。
企业金融管理还需要注重信息管理和技术创新。
信息管理是指企业对内外部金融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利用。
通过有效的信息管理,企业可以及时掌握市场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金融决策。
技术创新则是指企业对金融管理方法和工具的不断改进和创新。
通过引进和应用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企业可以提高金融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效益,策略选择包括资金策略、风险管理策略、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和现金流管理策略等。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企业金融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业的资金使用、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变得更加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市场地位。
本文将从价值定位和策略选择两个方面,探讨企业金融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价值定位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定位,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价值定位包括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管理原则、资金的利用方式等多个方面。
1. 资金的使用方向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首先要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即企业要明确自己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然后通过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来实现这些目标。
某些企业可能更注重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他们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领域,以确保企业在技术领域的竞争力;而另一些企业可能更注重于市场扩张和品牌建设,他们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
资金的使用方向是企业金融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市场竞争力。
2. 资金的管理原则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还需要确定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风险管理、效益最大化、流动性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要注意控制投资风险,合理配置资金,避免因为投资失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还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收益最大化,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还要注意保持良好的流动性,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流动。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还需要确定资金的利用方式,即如何将资金用于经营活动中的具体方面。
资金的利用方式包括投资、融资、经营性资金运作等多个方面。
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他们可以通过投资等方式来实现资金的增值,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而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他们可能需要通过融资等方式来解决资金需求,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市场经济导向是经济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价格机制
的调节下,自由竞争、自主决策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和导向。
经济法要承认市场经济体系
自身的价值,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优势。
例如,双边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
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体现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导向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指在经济社
会发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人的尊严。
在经济法领域,公平正义的重点是保障准入公平、市场公平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
准入公平和市场公平是扩大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源分配的
公平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必须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
正义。
第三,效率导向是经济法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时,不仅仅要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还要注重经济效益。
效率的体现主要在于扩大经济市场的利益分配空间,鼓励经
济主体发挥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可持续发展导向是经济法的一个潜在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
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应该注重
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包容发展。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及策略选择企业金融管理是指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对资金的获取、运用、监督、调配和分配等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
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是为了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资金,确保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其日常运营以及未来发展,同时最大化股东价值。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金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降低风险和增加企业的价值。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策略来进行管理。
在确定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时,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需求和规划:企业需要对自身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分析,并制定资金规划,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计划。
这将有助于企业合理地安排资金的使用,保证企业能够稳健发展。
3.资金运用和投资决策:企业需要对资金的运用进行科学管理,包括投资和经营活动。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市场环境,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企业价值。
4.风险管理:企业金融管理需要关注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以降低企业的风险敞口,保护企业的利益。
在实施企业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金融策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策略:1.财务杠杆:企业可以通过财务杠杆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资产回报率。
财务杠杆可以通过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来实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经营风险选择适当的财务杠杆比例。
2.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很大影响。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配置债务和股权资金的比例,来实现资本结构优化,以提高企业的价值。
3.投资组合: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组合来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资金需求,选择适合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组合策略。
4.财务风险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等。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
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体系,其价值取向是指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和基本原则。
在当今世界经济体系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因时代的变迁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进行浅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是保护市场秩序。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其良好运行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而保护市场秩序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权益纠纷和经济纠纷,而经济法的职责就是要在保障市场自由和公平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三是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所追求的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要在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四是适应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活动也日益复杂。
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体系,其基本价值取向也要适应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
这要求经济法要不断适应国际经济合作的形势和变化,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顺利进行。
从经济法价值取向剖析经济法的地位
从经济法价值取向剖析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命题,虽然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认同,但长期对经济法地位的争论无疑促进了对经济法学科本质认识的深化,也对传统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依据提出了质疑。
学者们在反思之余,试图从新的角度确立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定位之基础在于其价值取向而非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还有学者提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也有学者主张“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即利益本位标准和价值本位标准”。
这些论点无疑是从新的视角对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回答。
笔者通过分析经济法价值范畴中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差异,以及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取向,阐明了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法律地位。
一、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法的价值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但又是法律科学不能不研究和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是客体法律对主体社会人需求的满足。
学术理论界虽对法的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价值理论。
在概念的使用上常常是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取向相互混同或交叉使用,实际上三者是有区别的。
笔者认为法的价值范畴应包括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是法的价值范畴中的概念。
同时,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价值取向也是有差别的,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既有助于科学地阐析法的价值,也为部门法之间的划分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法的价值目标,是指法应当具有满足社会人某类特定需要的属性,它一般是通过具体的法律部门或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
价值目标具有具体性和可实现性。
所谓具体性,是指法的价值目标是具体的,而非高度抽象的社会需要。
同时,法的价值目标一般是通过部门法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现出来,高度抽象、概括的价值追求不是价值目标,而是价值取向。
所谓可实现性,是指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实现的可能性,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价值目标。
刍议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应能保障金融秩序价值 目 的实 标 现, 因此, 金融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善应作为金融法 的基 本原则之一。金融法律体系的统一要求立法应符合金融
法律 、 规 、 章 和非 规 范 性文 件 的效 力 位 阶 , 与 宪 法 法 规 不
刍议金 融法 的价值 目标
郑 仙 娥
( 州大 学 法学院 , 福 福建 福 J 3 0 0 ) , 5 0 2 i 、 I
【 摘
要】 融法的价值 目标包括金 融秩序 、 金 协调金 融安全 、 融效率和金融公 平等。在金融法的价值 目标 中, 金 秩序是最首要
的价值 目标 ; 安全和效率是并列处于第二层次的价值 目标 , 公平 是第三层次 的价值 目标 。金 融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并保证价值 目 标 的实现 , 应包括金融法律体 系的统 一和完善原则; 适度 、 公平竞争的原则; 融安全与效率监管并重 的原则; 金 监管绩效原则。
第2 4卷 第 3 期
V0J4 l 2 N03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b i i a ca n o o cC l g o r a o Hu e n n i l dEc n mi ol e F a e
21 0 2年 6月 2 5日
J n2 , 0 2 u .5 2 1
的 目标 和方 向 问题 ,其对 金融 法 的 基本 原 则 的确 立起 到 直接 的指 导作 用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效率 ,而 目前的有关论述大都分体现金融安全和金融效 率。 如体现金融安全的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 维护金融 业稳健的原则 , 管理与经 营分离原则 , 分业管理原则 ; 体 现金融效率的有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 笔者认为, 在金融
分析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
分析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企业金融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资金的收支、财务风险及财务决策进行管理,以达到提高企业价值和稳定经营的目的。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下,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企业金融管理的基本理念、管理目标、重要性和管理方法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讨企业金融管理的价值定位。
企业金融管理的基本理念是以风险管理和价值最大化为核心。
风险管理是企业金融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通过对这些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
价值最大化是企业金融管理的根本目标,即通过有效的资金的配置和运作方式,使企业获得最大的价值回报。
这两点基本理念共同构成了企业金融管理的核心思想,指导着企业在资金管理和财务决策中的具体操作。
企业金融管理的管理目标是通过有效的财务决策和风险管理,实现企业的稳健经营和长期发展。
从长期来看,企业金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盈利并不断创造价值,保持良好的财务健康状态。
而在短期内,企业金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还能力,保证企业能够正常地开展业务活动。
企业金融管理的管理目标是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导向,同时不忽视企业在短期内的经营稳定性。
企业金融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金融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通过合理的融资结构和资金运作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二,企业金融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企业金融管理可以优化资金的使用效率。
通过科学地管理资金的收支活动和运作方式,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的浪费和滞留。
第四,企业金融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
通过有效的财务决策和资金的配置,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摘要】民间金融是在金融市场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它的兴起使得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变得至关重要。
规范市场秩序可以有效防止金融乱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并提升金融市场的信誉。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未来,应该加强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法律规制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提高民间金融的监管效率和水平。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将继续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市场秩序、投资者权益、金融风险、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信誉、市场监管机制、发展趋势、重要性。
1. 引言1.1 民间金融的兴起民间金融的兴起是一种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新兴金融模式,它主要通过非银行渠道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民间金融的兴起首先反映了金融市场对金融需求的不断扩大和多样化。
传统金融机构往往无法满足个性化、小额化、灵活化的金融需求,而民间金融可以更好地针对这些细分领域进行服务,填补了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空白。
民间金融的兴起也反映了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
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受到监管政策和利润考量的限制,而民间金融由于自身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更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更快地响应金融市场的变化。
民间金融的兴起不仅反映了金融市场的需求变化和发展趋势,也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
由于其监管不完善和风险较高的特点,民间金融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需要法律规制来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法律规制对于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合规的运作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规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能够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发展
国 际金 融法是 国际金 融关系 发展到一定 阶段 的产物 , 同时 率优 先 。 不 期 国际金融关 系的发展水平 不同 , 决定 了国际金 融法 的发展具 有 考 察 国际金融 统一 法可 以得 出相同 的结论 , 论是 WT 无 O倡
阶段 性特 点。 经济全 球下 和金 融全球 化 的背景下 , 国经 济 与 在 各
全球化 对 国际金 融 法的价值 取 向及其制 度 的发展 产生 了重要 影响 。传 统 法律 的价值取 向 一般 更加 侧重 于公平 、 自由、 安全 等价值 , 全球 化 时代 的国 际金 融 法在价值取 向上 更加 注重效 率, 内容 上 涉及 面更广 , 形式上 统一化 的趋 势越来越 强 .
投 资全球化 和金 融全 球化 等 。金融 全球化 是经 济全球 化 的核心 稳 定性和 脆弱 性 , 高风 险的金融 业进行 监 管, 其要关 注安全 对 尤
金融法 的核心 任务就 是提供科 学、 严密 的规范体系 , 内容和 高级发展 阶段 。 是 由当今世界经 济发展 的另一特 点—— 与秩 序价值 , 这
传 统法 律 的价值取 向一 般更加 侧重 于公平 、 自由、 安全等 价
这 在诸 全球化 主要 以商 品、 务 、 术和 资金大规 模跨 境流动 以及各种 值 , 些价 值对 于人类 文 明的进步均 有着 不可磨 灭 的贡献 。 服 技
生产 要 素的全球 配 置与 重组 为特 征 。经 济全球 化足 经济 市场化 种价值中, 首先和处于第一层次的就是安全和秩序 。 安全与秩序 和 国际化的延 伸和必然 要求 , 反映 了世界各 国经济依存度 的 日益 均是法律 最基本 的价值之 一 , 它们 的存在是 一切活 动必要 的前提 加深 。经济 全球 化从 内容上 可 以分为 生产全球 化 、 贸易全球 化 、 和成功 的保 障 。 融活 动本身 存在各 种风 险 , 融体系 也存在不 金 金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论述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论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地调整,使之变得更为规范。
滞后的金融法会严重限制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阻碍金融业创新融合的步伐,只有不断更新金融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做出修改才能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纲领和主线,是金融法律精髓的完美体现,显示出金融法律的根本意义。
它影响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
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决定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影响,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中。
标签:金融法;法律体系;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一、引言在21世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更加规范的金融法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从2011年开始,我国根据国情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高低端市场的试行措施,创新发展了新型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
但是整体来看,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
因此根据国情,金融法不断调整规范,制定出贴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各项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建设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不仅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漏洞,也可以为金融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指引方向。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体系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法有以下四种基本原则:1.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稳定货币币值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发展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
根据我国中央银行法规定可以知道,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可以说此目标就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想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就需要做到货币制度的独立和统一。
货币制度的独立就是货币政策的发布和执行都不能与其他政策相混淆,必须做到独立,货币在发放过程中需要与财政发行和政府信用独立区分开。
货币制度的统一是指有关货币的发型和管理都统一归人民银行管理。
坚守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就可以确保在货币的发行时、金融活动开展时、监督管理金融时以及调控金融时,都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
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周海林【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题号】D413【复印期号】2008年01期【原文出处】《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州)2007年4期第38~47页一、价值确立:历史分析本文以美国银行监管法变迁为样本,来透析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追求。
二、价值检验:法律实践要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作出客观评价,就必须了解金融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度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如前所述自由竞争、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追求,那么金融监管法所制定的监管目标、监管措施就必须与该价值相吻合,这是对价值的法律实践检验。
为了便于论证,本文仍从银行监管法的视角来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价值在银行监管目标的体现世界各国关于银行监管的目标表述有所不同。
这些监管目标正是金融监管法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价值的充分体现。
因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价值追求;促进银行体系公平有效的竞争正是自由竞争价值的体现;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来得以体现,即银行业的公平有效的竞争是存款人利益的最大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则是存款人利益的长久保障。
(二)金融监管法价值在监管措施的体现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包括国家、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等参与者,这些主体享有权利(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是通过权利(权力)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来实现其价值追求的。
1.商业银行之间以自由竞争为价值追求。
2.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以防范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为价值追求。
3.存款人、银行、社会之间以防范系统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为价值追求。
综上,法律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价值是不同的,见表2。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在商业银行之间,金融监管法所要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高效配置;在商业银行与存款人、社会之间,金融监管法所追求的是金融安全,通过控制经营风险、系统风险来减轻金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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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若说孙大午可以拿最高院1991年《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3〕的相关规定作为“挡箭牌”的话,但是在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说明我国已将有组织性的带有集资性的企业融资行为排除在合法的民间借贷之外。
此外,社会主流舆论过多地关注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也是导致对孙大午道德同情的一个根本原因。事实上,民间金融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它存在一些内生的不如人意之处。对此分析如下:其一是民间金融存在的背景。民间金融之所以称为民间的,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即就是作为正规的国家金融存在着严格的外在监管体系与内部风险监控流程,这就使得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高,而相反民间金融由于内生性与地下性,不存在严格的风险监控体系,因此相对来说其融资成本较低。可以说,这是民间金融生存的一个主要原因;其二是尽管有组织性的民间金融也存在着特殊的风险管理手段,如无数个案证明的乡规民约、相互监督对恶意违约的制约作用,但是有些风险控制手段是不足为外人道的,如暴力催收等问题。因此,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是否附带有承认其某些风险控制手段的合法性,将成为一个足以构成争议的社会伦理问题〔6〕;其三是容易促成金融诈骗的产生。由于民间金融是以“哥俩好”的地缘、血缘及业缘信用与信誉关系为基础的,普遍缺乏硬性的约束机制,诈骗激励就会油然而生。虽然对于民间融资所取得的资本运作不乏善良与品德高尚之人,但是在“花别人钱不心疼”的心理作用下,这种欠缺严格约束机制的民间金融更易滋生道德风险,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危机。因此,将孙大午事件与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维持进行相权,并考虑刑法与金融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无论是从实然法,还是从应然法角度进行法律评判都是成立的。
承接上述观点,一国的金融法就可以划分为私法性的交易型金融法律规范与公法性的金融监管型法律规范。前者关注的重点是平等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构成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而合同法为交易性金融法的核心;后者关注的重点是整个国家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其调整的是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那么,什么是金融法的价值呢? 其价值定位是否与私法的定位雷同呢? 笔者认为,由于金融法的特殊性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在排序上的关系,金融法的价值定位肯定是与强调平等者之间权利的私法价值存在截然的差别。从通论来看,金融法的价值无非在于秩序、效益、安全、流动性等,然而在这些价值中哪为第一性价值,哪为第二性的价值呢? 毫无疑问,秩序与安全是第一性的目标价值,因为效益只能是安全与有序下的效益,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4〕。其实,关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金融法发展的路径得到考证。虽然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全球化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在另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在极力完善自己的金融法,准确地说是金融监管法。这个完善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牺牲金融业一定的效益与公共资源为代价的过程,因为金融监管越是完善就意味着被监管者守法成本的可能增加及政府公共资源的进一步投入,而这种监管成本与守法成本递增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实证分析,从政府参与金融市场干预之日起,其目的就不纯粹在于金融业的效益增长,而在于处于监管部门严格控制下的金融业效益的有序增加。可以说,这本身就是金融法精神的体现。为什么存在这样一种悖论呢? 因为现在的社会已全然摆脱了比较原始性的自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金融资源几乎主宰一切,金融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流动就是一个增值的过程。然而,这种主宰性的金融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社会秩序和谐及可能无序与恐慌的构建模式,即金融秩序有序可以代表着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健发展。反之,恐慌性的金融无序则可能演变为整个社会混乱与失衡的导火线。因此,在现代国家建设中,金融的秩序性与安全性无疑是金融法关注的要点。
一、“孙大午案”谁之错:实然法角度的分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定孙大午罪否问题时其首先应考虑的是我国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则中是否存在禁止非法集资行为,并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我国对于集资行为的法律管制已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便首次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并设定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的双重追责模式。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银行取缔。”并且该法提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1〕同年6月,人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后称《决定》)第7条又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条规定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该文件还确立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的“集资诈骗罪”。
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之定位
2010-3-17 15:4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虽然“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尘埃落定数年,但是对于该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仍存在探讨的必要性。在该案中,众多的社会人士对法律进行了围堵与非议,认为错的不在“孙大午”,而在于法律。就该案的结果而言,社会舆论的确导致了法律的一定妥协(孙大午被判三缓四) .从这一点来看,似乎是谁的声音更大,就该听谁的,而不是谁更有理就听谁的。难道孙大午真的比“窦娥”还冤吗? 事实上,就该案来看,其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一个刑法与其它部门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借助其严厉的刑罚手段来进一步确认、维护与保障其它部门法所认可的社会秩序。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要判定“孙大午”是否有罪就不能单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评判,相反,要从刑法就该案规定的罪名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来考察,即要从金融法的角度进行评估。若单以刑法为视角,则有点混淆了刑法与其它部门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公正而言,对于孙某罪与非罪的问题可从实然法与应然法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此外,由于民间集资所滋生的风险及欺诈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我国政府部门也加大了非法集资行为的管制的力度。如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称《办法》) ,其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种兜底性的规定极大了扩展了监管机关的监管权限,它使一些游离于不同监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回到监管的框架内〔2〕。
随后, 1997年的新《刑法》增添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全部吸收了《决定》的内容。后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其编著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又将“公众存款”定性为“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特定的范围,如仅限于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该释义又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其一是行为人主体资格。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高息揽存;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释义》认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无论其采取什么办法,只要其行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四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释义》认为: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第二,这种行为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的资金进行必要的经济建设。第三,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第四,这种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银行那样的经济实力,在工作上也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根本无法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和利益。
虽然我国对于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解释,但是在《刑法》第176条本身规定不全面的情形下,上述人大法工委的释义、国务院在《办法》中所作的界定及最高院的批复无疑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可以起到学理说服与自由心证的效果。客观而言,就我国的刑法体系来看,其并不是不存在对于孙大午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而只是一个严格的解释问题。另外,有一点应明确的是,法律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律文本,在法律文本规定比较模糊时,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就有必要透过法律文本去探求文本背后的原则、政策及立法者的意图。结合我国关于非法集资刑事责任法律框架的演进及其价值取向,孙大午无疑是可以与《刑法》第176条对号入座的。因此,单从实然法的角度来考察,孙大午案错的不在法律,而在于孙大午本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孙大午案”谁之错:金融法价值取向角度的追问
事实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成立只是刑法对我国金融法价值定位的一种回应。因此,为了探究在该案中孰是孰非我们还有必要从金融法价值取向的角度进行追问。
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公法性规则与私法性规则。虽然这种区分的标准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却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即在价值取向上公法性的规则要凌驾于私法性的规则,这是因为公法规则调整的是国家的利益,创造的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秩序,而私法规范调整的却是私人之间的利益,它的重点在于以权利对抗权利。客观而言,私法上的利益或者说私法所承认、保障与协调的价值是以国家利益与价值实现为基础的,这也同时说明私法所创造的秩序必须是公法所营造的秩序内的亚秩序,私人的利益只有被统合到国家利益中才具有实质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