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局机关部分机构职责调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赣国税函[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7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财预〔2008〕10号和赣府厅抄字〔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三、对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执行财预〔2008〕10号文缴库办法的,根据赣财预〔2008〕25号文规定,总机构、省内各分支机构以及财政部调库到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
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
五、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
对不按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已发函但对方未复函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总机构有意不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款预缴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7﹞97号【发文日期】2007-04-24【实施时间】2007-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赣国税发﹝2005﹞3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现状,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等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对比、分析、评价结果进行管理服务的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困难,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要积极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纳税评估,逐步建立行业分析模型,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深度评析,发现税收管理中的风险事项、风险时期,以便有针对性的加强日常征管,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赣国税函[2006]331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3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载体,也是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体现了税务机关执法制度建设的质量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是当前国税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
要通过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梳理现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税文件,集中解决目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存在的效力、重复和矛盾等问题,提出废止、修改、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全省国税执法制度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提高国税机关制度建设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全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末明年初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集中时间和人力抓紧抓好。
省局成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广仁局长任组长,曾飞、汤志水、刘江敬、邬小婷、肖光远、邱大南、黄中根局领导任副组长,陈国英、冷报德、林剑、江亚庆、王永锋、黄最东、徐谷明、肖大伟、刘火忠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黄中根总会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冷报德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专人参与清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6﹞19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总局《规范意见》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发〈〉的通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90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和规定,要切实把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工作提到税务机关议事日程上认真研究,不能有等、看、应付或漠视的思想。
加强行业组织领导,要在市、县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解决行业行政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二、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与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中既要克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又要防止干预或插手税务师事务所内部事务,更要坚决杜绝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或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强化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指导,严格实行行业市场准入机制,严把资质准入关,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业务规程,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培养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向规范有序的良性轨道上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税总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调整情况,现将局领导基层联系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王军局长负责基层联系点全面工作。
王秦丰副局长联系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于春生副局长联系北京市、上海市、贵州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汪康副局长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顾炬副局长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张敏纪检组长负责对税务系统巡视和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孙瑞标副局长联系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任荣发总经济师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助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王陆进总会计师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刘丽坚总审计师联系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税务系统基层联系点制度,按照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情况协助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9.08施行日期2000.09.08文号赣国税函[2000]18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2000年9月8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式样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属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开具《外经证》,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经营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有关《外经证》管理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经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
新的《外经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二联《外经证》同时作废,并由征收分局(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集中清理后上缴县级局,由县级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全局停用的《外经证》集中清理、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账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单,报县级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复验并监督销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赣国税发[2006]204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0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适应税务教育培训发展需要,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税务教育培训发展需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税收业务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热爱税务教育事业的兼职教师队伍,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现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师资主要分七类:税收政策类、征收管理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法律法规类、干部管理类、行政综合类。
第三条各单位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认真推荐品学兼优的干部加入系统兼职教师队伍,并积极支持他们参与有关授课活动。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兼职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税收事业和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愿为税收教育事业贡献自己力量。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
(四)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解决问题的方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五)具有较好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积极摸索和掌握成人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组织管理水平。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五条兼职教师选聘程序:(一)个人申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1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应档次内从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本条所称立功表现,是指检举他人涉税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2023年度江西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考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江西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考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税务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应当于每年()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A.1月1日前B.3月1日前C.1月31日前D.3月31日前2.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在()的情况下,应采用重置完全价值来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A.固定资产盘亏B.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C.技术改造后增加价值D.固定资产盘盈3.下列关于通知文种表述正确的是()。
A.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同级或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B.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C.通知不可作平行文使用D.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事务性和知照性等3类通知4. 科学发展观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是()。
A.以人为本B.发展C.统筹兼顾D.全面协调可持续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
A.转下级处理B.予以受理C.不再受理D.不予受理6.公文中兼有的基本表达方式是()。
A.议论、描写、说明B.议论、说明C.议论、描述、说明D.抒情、说明7.初任培训根据新录用干部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及岗位需要等特点进行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天。
A.15B.30C.45D.608.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A.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B.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C.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D.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9.发展党员工作,要(),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A.关门主义B.坚持标准C.多多益善D.坚持原则10.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赣地税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130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情况的检查。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最低幅度的,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幅度的,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低。
二、我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最低为10%;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最低为15%。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可在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下发,同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国税局。
三、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相互配合,加强联系与沟通,保证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一致,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7]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1.16【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适用本办法;各类查补、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办理延期缴纳申请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或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赣国税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8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附件:1.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流程2.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3.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略)4.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申报表(略)5.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略)6.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略)7.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略)8.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略)二○○六年四月六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已建立比较系统的制度和办法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单位,要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统一框架和规定,对原有“办法”或“范本”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按新的办法和范本的精神执行;还未建立系统的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根据总局这次下发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地税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进一步端正认识,从提升地税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树立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找准路径和方法,扎扎实实地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7•【字号】赣国税发[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79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指定专人,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九月七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依据《条例》规定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活动的信息。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政策把关和保密审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应指定专人(综合科科长,并实行A、B角)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处室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在规定时限(见附件1)内交省局办公室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