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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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吴亦侠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第三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本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三)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科技、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由省科委批准并依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
第五条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2名以上合格的专(兼)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技术认定;
(三)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奖酬金金额;
(五)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时报送省科委;
(六)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技术秘密。
(七)接受上级及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