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南山区户籍或在南山区工作交社保且能自主解决落户的留学人员
四、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406
六、申请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无须本人打印);
(二)个人人事档案(国外学历成绩单原件须归入档案)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我中心代理申报办理
留学人员引进的,其档案须通过我中心商调;并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无人事档案人员须新建档案
(三)《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学历验证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16-17号窗,咨询电话:、12333)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六)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计划生育承诺书(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八)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未婚人士无须提交此项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九)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4、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委托(我中心无集体户口本,申请人须自行解决落户派出所):申请人登录原注册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或),如之前未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增加“留学人员引进(个人)”业务选项。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个人)”,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选择呈报单位后保存,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申请”按钮。信息上报后,按申请材料要求备齐材料到我中心人力资源事务部窗口申报业务,符合引进条件的开具商调函(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员须提供《用工手续登记表》)。
2、办理调档:凭我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请督促档案所在单位及时转递档案,以免影响后续事宜)。注: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且原籍无人事档案的,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建档,不需调档。
3、档案到达我中心后(需自行查询到档情况,查档电话:)。提交所需书面材料及原件经我中心审核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批。
4、经审批同意引进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我中心人力资源部领取批件:《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
(2)申请人填写《托管人员登记表》和《干部情况登记表》(此表存入档案,请认真由本人填写不能涂改,可到我中心人力资源事务部窗口领取),与《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原件一并存档。
(3)非深圳户籍人员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到南山区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发展改革局窗口领取《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户籍的不须办理落户;
(4)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注意事项
1、取得《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后,需在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2、本指南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