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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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一、表中加*项是关键数据项,加*项及加粗项为主要数据项。
二、已婚育龄妇女采集表中标题下划线里填入该住户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姓名,已婚育龄妇女采集表应该和常住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数是相对应的。
三、采集卡中各选项说明:
1.户人口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凡是涉及到日期的内容,无特别说明的,均填写年月日8 位日期。有代码表的按代码表中代码及汉字填写。
(1)户所在地:填写该户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到门牌号。
(2)户主姓名:填写该户户主姓名。
(3)户编码:共18位,前面12位是行政区域码,13、14位为组队编号,最后四位在组内对户进行连续编号。
(4)户口类型:(采用国标代码)
(5)公安户口编号:填写该户的户主的公安户口本编号。
(6)联系电话:填写该户的一个固定电话号码,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7)户成员编号:2位,对该户中的所有成员进行编号,户主的编号应为“01”。
(8)姓名:填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记的姓名。
(9)与户主关系:
在登记家庭成员时,应先登记户主信息,在家庭户中,按以下优先级确定户主:
本户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港澳台或外国人除外);本户中公安户籍登记中为户主的;
本户中年长的人为户主。
户主确定后,按以下代码填写户成员与户主关系(采用国标代码):
(10)公民身份证号码:填写18位或15位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11)性别:(采用国际代码)。
(12)民族:(采用国际代码)。
(13)出生日期:填写其公安户口本上的出生年月日。(14)文化程度:(采用国标代码)。
(15)婚姻状况:(采用国标代码)。
(16)户口类型:参照上述“户口类型”填写说明。
(17)现居住地:采用省+市+县+乡+村的格式,本自治区范围内的可不填写自治区级单位名称,本市范围内的可不填写市级单位名称,本县范围内的可不填写县级单位名称,本乡镇范围内的可不填写乡级单位名称。
(18)户籍地:采用省+市+县+乡+村的格式,本自治区范围内的可不填写自治区级单位名称,本市范围内的可不填写市级单位名称,本县范围内的可不填写县级单位名称,本乡镇范围内的可不填写乡级单位名称。
(19)政治面貌:(采用国标代码)。
(20)工作单位:填写该成员的工作单位。(21)职业:(自定义代码)。
(22)状态:(自定义代码)。
(23)流出/返回日期:是流出人口的,注明其流出日期。流出
后一直未回的据实填写流出年月;流出后回来过一次或多次的,回来
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流出时间连续计算,填写首次流出年月;回来
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流出时间重新计算,填写新的流出年月。但回来
期间有生育行为再离开的应从第一次流出的时间开始计算。流出后回
来没有再流出,填写其返回日期。
(24)独生子女证号/发证日期:如果该成员是独生子女,填写其独生子女证
证号和发证日期。
(25)奖励扶助证号/发证日期:如果该成员现在为奖励扶助对
象,填写其证件号码和发证日期。
(26)特别扶助证号/发证日期:如果该成员现在为特别扶助对
象,填写其证件号码和发证日期。
2.已婚育龄妇女情况填表说明:
户成员中15-49 周岁已婚育龄妇女填写本表。
(1)户编码:填写该育妇所在户的“户人口基本情况卡”中的“户
编号”。
(2)已婚育龄妇女姓名:填写该己婚育龄妇女的姓名。
(3)育妇编码:共20位,1-18位为户编号,19-20位为育妇所在户的“户人口基本情况卡”中的“户成员编号”。
(4)丈夫姓名:填写该已婚育龄妇女的丈夫姓名。
(5)子女历史:
A.户成员编号:填写该小孩在该家庭中户成员编号,不在该家庭中的填“00”。
B.子女姓名:在公安户籍中登记的姓名。
C.孩次:从1到9,按小孩出生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填写。
D.公民身份证号码:填写18 位或15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E.出生日期:填写子女真实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换算成公历。
F.性别:参照“户人口基本情况卡”中的“性别”填写说明。
G.政策属性:(自定义代码)。
H.服务证/再生育证编号:于发放了服务证/再生育证的填写此证上的号码。
I.服务证/再生育证发放日期:于发放了服务证/再生育证的填写发证日期。
J.子女属性:(自定义代码)。
K.出生健康状况:(采用国标代码)。
L.当前健康状况:同上。
M.健康变化日期:“当前健康状况”为“死亡”时填写死亡日期,当子女后天致残时,填写残疾时间,当子女是抚养时填写其抚养时间等。
N.抚养结束原因:子女为抚养的就填写抚养原因(自定义代码)。
O.抚养结束日期:当子女抚养结束后,填写子女抚养结束日期P.死亡原因:“当前健康状况”为“死亡”时填写(自定义代码)。
(6)婚姻历史
填写已婚育龄妇女的历次婚姻变动情况。
A.婚姻状况:参照‘户人口基本情况’,中的婚姻状况填写说明填写。
B.丈夫姓名:填写该育妇的丈夫姓名。
C.丈夫身份证号码:填写该育妇的丈夫公民身份证号码。
D.婚姻变动日期:填写婚姻发生变动的日期。
(7)妊娠史
填写该已婚育龄妇女历次妊娠情况。
A.胎次:从1 到9 ,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B. 政策属性:参照“子女历史”的子女属性填写。
C.服务证/再生育证编号:于发放了服务证/再生育证的,填写此证上的号码。
D.妊娠起始日期:填写怀孕开始日期,即该次妊娠前最后一次月经日期。
E.妊娠结束日期:填写该次妊娠终止的日期。
F.妊娠结果:(采用国标代码)。
G.妊娠结束地点:(自定义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