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法规宣传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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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规宣传明白纸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行为反映情况、投诉请求、提出建议,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信访条例》解读
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信访规定》解读
一、信访人享受哪些权利?
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依照信访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三、信访人信访应注意的事项:
1.信访人采取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答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沂、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3.上访人反映问题应逐级进行反映,一般先向所在单位进行反映解决。
4.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5.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6.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7.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8.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9.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四、违反信访秩序应受到的处罚:
1.信访人不遵守应注意事项中(四)至(九)项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寓,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
2.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