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车祸死亡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
一、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不会,坐牢是刑事责任,赔钱是民事责任。
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
但是,如果有能力偿还不偿还且隐匿隐瞒财产情况的话,两次拘留以上,就有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了。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甘肃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以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保障交通事故赔偿的公正、公平、合理。
本文档应作为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的参考依据,并适用于所有在甘肃省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定义1.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机动车驾驶、行人行为以及道路条件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结果。
2.交通事故赔偿:指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或其他赔偿形式。
三、申请赔偿的条件1.受害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具备申请赔偿的资格。
2.申请赔偿的时间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四、赔偿范围和标准1.人身伤害赔偿(1) 医疗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发票。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水平和伤残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轻微伤:每日工资的70%,最长不超过30天;b.轻伤:每日工资的80%,最长不超过60天;c.重伤:每日工资的90%,最长不超过90天;d.特重伤:每日工资的100%,无时间限制。
(3)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4)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遗属的关系和工资水平,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配偶: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100%;b.子女: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20%,每个子女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一年工资的40%;c.父母: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15%,夫妻双方均无子女时,父母可领取受害人一年工资的30%。
2.财产损失赔偿(1) 车辆维修费:按照受害人车辆维修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并提供有效维修费用发票。
(2) 残值损失:根据车辆残值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运输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的运输费用进行赔偿,并提供有效运输费用发票。
五、申请赔偿的程序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车祸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车祸致⼈伤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式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要进⾏赔偿,⾄于怎么赔,请看下⽂的详细介绍!⼀、车祸致⼈伤残由谁承担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责任的,承担10%;(5)⾮机动车驾驶⼈、⾏⼈在禁⽌⾮机动车和⾏⼈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速公路发⽣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7)⾮机动车驾驶⼈、⾏⼈与处于静⽌状态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交通事故后当事⼈未⽴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当事⼈有上述⾏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均有上述⾏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车祸11级伤残赔偿标准
车祸11级伤残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条例》,11级伤残属于严重伤残,赔偿标准较高。
其次,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职业,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或者职业对身体要求较高,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
最后,根据受害人的平均预期寿命,赔偿金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因素。
因此,对于11级伤残的赔偿标准,需要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帮助。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最高达60万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编辑:魏晓青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受害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车祸中,如果造成了10级伤残,那么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那么,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而对于10级伤残的受害者来说,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0级伤残的受害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的受害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该条例规定,受害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因伤残所遭受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而导致伤残的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金和补偿。
总的来说,对于车祸10级伤残的受害者来说,他们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的。
无论是依法获得的赔偿金,还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可以帮助受害者缓解因伤残而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
同时,对于责任方来说,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或者通过请律师代理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综上所述,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非公外出遭遇车祸单位赔偿法律依据
公务员非公外出遭遇车祸是否可以得到单位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赔多少?(2011-01-13 11:00:19)转载标签:冶炼中心法律问答原创杂谈公务员非公外出遭遇车祸否可以得到单位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赔多少?问:我单位(行政机关)2010年元旦前一天三名同事和系统外一名同事外出,在外地发生一起车祸,导致三死一伤,死亡者可以认定为工伤么?能否得到单位赔偿么?如何赔偿?赔多少?冶炼中心答:如果定性为非公外出,将得不到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死亡家属困难生活补助的赔偿。
顶多有一次性丧葬费。
是否因公要有单位证明并到劳保部门办理认定,即便是因公外出死亡后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能按人薪发[1994]4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单位给予死亡公务员丧葬费(我省大约3600元)、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即死者生前20个月工资,家属困难生活补助(具体数额视困难情况而定),当然,这个赔付少得既可怜又十分荒唐,立法本意原打算官民分离,借此凸显公务员这个当官的特殊群体优越性,原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出台前,从赔付数额上看,官比民强,要划算得多,同命不同价,但2011年以后,由于我国厂矿企业总是发生特大事故,民声怨沸,呼声甚高,工伤死亡赔偿要执行新的标准,大约一个命最高等于60万,最低也在20万左右,工伤对死亡者赔付数额大幅度上升,而处于公务员这个阶层,官大的,有钱有势,不在乎这点赔偿,官小的,人微言轻,无人问津,至今财政部和人事部没有出台新的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再一次给国家法律开了一个玩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起来在我国只是一句很涉奢侈的一个口号。
这次居然偏不斜的把耳光扇到了公务员头上了!下有关材料供你参考是否可以按交通事故处理[作者:云云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89 更新时间:2007-10-11 文章录入:云云]我丈夫是一名公务员,乘坐本单位的车出差,在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至使我丈夫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我丈夫单位司机负主要则任,最后移交至法院.法院先是告知我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我起诉后,法院却又说不能受理,原因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解与与适用>,我丈夫属于因工死亡,所以不受理.可是公务员没有工伤保险,而且公伤事故与交通事故在赔偿上差距狠大,(以单位说法公亡根本没有什么赔偿,只有二十个月的平均工资),况且这起事故还涉及第三家对我的赔偿,现在法院已做出判决,司机也只判了缓刑.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要求按交通事故赔偿吗?可以的.工伤保险不影响交通事故赔偿.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1年度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4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13.2元/年五、职工月平均工资 3262元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21601元2、采矿业 74968元3、制造业 29707元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5997元5、建筑业 28579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10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18元8、批发和零售业 30662元9、住宿和餐饮业 19106元10、金融业 63894元11、房地产业 3089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10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37101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34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447元16、教育 37090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11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7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616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即日起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宁夏公安厅交管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90元;计算方法为:(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注:(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
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出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出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伤残鉴定标准:1. 分类标准★完全失能: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无视力或视力极差、丧失双眼视力,双耳失聪,即使卧床也不能自身转动,持续在一年以上。
★一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重大损害,劳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丧失听力、语言与智力功能,独立生活能力减弱、不能从事原有职业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有着一定的限制,对于相关工种职业总量有着三成以上的减损,但不达到完全失能级别的。
★二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有限,劳动能力明显降低,丧失化学感知、心理感知、认知能力及平衡性或部分机体器官而对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有着一定的适应性限制,对于相关工种职业数目有20%~30%的减损。
★三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到明显影响,已丧失化学感知、心理感知、认知能力的一部分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对于相关工种职业数目有10%~20%的减损。
★四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到明显影响,仅丧失对某部位或器官的部分功能,对于相关工种职业数目有10%以下的减损。
2. 评估标准根据《伤残人员优抚条例》和《伤残军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伤残鉴定应根据个人身体损伤及功能障碍程度,将个人的伤残等级划分为一定的级别来衡量。
参考评定标准包括常规检查、影像学检查和生理评测,通常通过专业的医学机构实施。
赔偿:1. 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赔偿受伤和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伤残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以及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2. 民事赔偿: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够承担赔偿,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福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赔偿金额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3. 刑事赔偿: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犯有交通肇事罪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等,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刑事赔偿。
上班途中车祸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上班途中车祸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并丧生的工人可以享受工伤赔偿。
根据中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
1. 经济补偿金:按照被保险人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家属或法定继承人。
2.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家属或法定继承人,金额通常为被保险人一年工资的3-6倍之间。
3. 护理补助金:根据被保险人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支付期限根据工伤等级和被保险人亲属情况有所不同。
此外,工伤赔偿还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项目。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北京市2021年死亡赔偿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021年北京死亡赔偿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车辆撞死人后赔偿标准
车辆撞死⼈后赔偿标准在⾃⼰开车的过程中,如果说把⼈给撞死了的话,到时候就很可能会构成犯罪的,那么到时候所涉及到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辆撞死⼈后赔偿标准受害⼈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1、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难度职⼯平均⼯资6个⽉标准;3、被扶养⼈⽣活费,被抚养⼈是未成年⼈的,计算⾄18周岁;是⽆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计算。
6、家属误⼯费,原则不超过三⼈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损失;超过的按三⼈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
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
按实际发⽣的计算。
死亡赔偿⾦的分配从理论上说,该笔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共同享有,任何⼈的份额都是⼀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额也是相同的。
但是,考虑到受害⼈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劳动能⼒⼜⽆⽣活来源的成年⼈及未成年⼈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即死者的近亲属。
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配偶、⽗母、⼦⼥是第⼀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第⼀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资格。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亲属未起诉请求分割的,⼈民法院不予分割。
这是贯彻民诉中“不告不理”原则,当事⼈没有向法院提出请求,⼈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剥夺或者赋予当事⼈权利。
】湖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湖北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湖北省公安厅鄂公通〔2009〕11号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通知鄂公通〔2009〕11号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2009年4月21日印发签发:张传读核稿:鲁銮昌承办:朱晓江毛凤藻范传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九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31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4656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9478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3653 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9597元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0948元采矿业19585元制造业17177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7228元建筑业17049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1711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387元批发和零售业14757元住宿和餐饮业12409元金融业36292元房地产业21270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051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1011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182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260元教育2250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438元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533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145 元湖北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级别金额级别金额一级263060 一级93120二级236754 二级83808三级210448 三级74496四级184142 四级65184五级157836 五级55872六级131530 六级46560七级105224 七级37248八级79818 八级27936九级52612 九级18624十级26306 十级93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数额)农村居民(数额)263060 93120 丧葬费城镇居民9798 农村居民9798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7397×年数=农村居民2732×年数=。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受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当事人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一、最新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丧葬费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
4、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死亡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5、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指根据车祸死者的身份、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以及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下确定的一种赔偿金额,用于抚慰车祸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不同身份的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普通工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一般劳动者:根据车祸死者的年收入、家庭负担以及死亡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通常赔偿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2. 退休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针对退休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的死亡赔偿,应根据死者的月退休金、抚养费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赔偿数额在30万元至80万元之间。
3. 高龄、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车祸死者:对于高龄(60岁以上)、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车祸死亡者,应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一般在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
二、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其他因素1. 家属情感损害程度:车祸死亡对家属的情感伤害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死者是家庭的顶梁柱,对家庭影响较大,赔偿数额将适当提高。
2. 建立精神损害鉴定制度:可以通过委托专门机构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害鉴定,以确定目标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精神损害程度,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疏忽责任程度:若车祸的发生与车辆驾驶员或相关单位的疏忽责任有关,赔偿数额可相应增加。
三、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申请流程1. 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家属需要搜集与车祸死亡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书、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身份证明等。
2. 委托律师代理:由专业律师代理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事宜,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相关判例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3. 合理、公正地进行谈判:相关各方(如保险公司、责任方)将在法律约束下,通过谈判或诉讼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根据死者身份、家庭情况、年龄、职业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的。
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
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
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是指在车祸中因失去生命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
这是一个社会公认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车祸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车辆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是由每个省市的高等人民法院制定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事故性质、造成的损失及受害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与当地的平均年收入有关。
在我国,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的范围较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和其他与死者相关的费用。
其中,死亡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来计算的,而精神抚慰金则是根据受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好恶关系等因素来计算的。
丧葬费则是指死者葬礼的各项支出,包括棺木、殡葬用品、追悼会等,而其他相关费用则包括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仅仅是一个基本的指导标准,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具体事故认真核算。
同时,如果车祸的责任方无法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车祸人命价赔偿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利于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车祸伤残等级1至 10级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至 10级赔偿标准
以下是车祸伤残等级1至10级的赔偿标准:
1级:伤残程度较轻,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赔偿金额通常
为20%至30%的残值赔偿。
2级:伤残程度轻微,可能影响一些轻度劳动能力,赔偿金额
通常为35%至45%的残值赔偿。
3级:伤残程度明显,影响较强,但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赔
偿金额通常为50%至60%的残值赔偿。
4级:伤残程度较重,比较明显地影响劳动能力,赔偿金额通
常为65%至75%的残值赔偿。
5级:伤残程度较重,影响较大,常常需要较长时间的恢复和
治疗,赔偿金额通常为80%至90%的残值赔偿。
6级:伤残程度较严重,常常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赔偿金额通常为95%至100%的残值赔偿。
7级-10级: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失去了正常的生活和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以上,具体金额会根据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事故情况、受害人年龄、性别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请在车祸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怎么算 车祸评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怎么算车祸评残赔偿标准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2022法律常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不得超过三人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丧葬费。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4-29 13:35:29一、北京市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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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车祸死亡/伤残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
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
对死者亲属的精
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
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
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4.7.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你说的左手缺失,可以构成七级伤残。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七级伤残赔偿8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