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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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9月5日15时1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金桔村元岭路40号、41号、42号工地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人死亡事故,伤者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5日18时许死亡,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9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金桔村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座落在位于大岭山工地,建筑用地面积:约350平方米。
该房屋土地权原属于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等3人所有。
2013年通过中介人,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分别与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三人签订《协议书》,将40号、41号、42号宅基地转让给了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
由于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不是本镇户口,不能房屋报建,因此在《协议书》中商定以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三名义进行报建,报建费用为10000元每人。
2017年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审核意见书》2017年第4批次(5)(编号为、、),并到大岭山镇住建部门报备:民房建设不得超8层,高度限24米内建设。
从2017年9月开工至2018年6月,主体工程已完工,2018年9月5日事故发生时该建筑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
大岭山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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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7月9日7时06分许,当事人张灿荣(居民身份证号:)驾驶粤ZBW75港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隶属清远市南昌(深业)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至G107国道东莞市大岭山镇金多港对出路段(杨屋村辖区)时,车辆与一辆由当事人杨桂明(居民身份证号:)所骑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杨桂明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8年7月1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交警大队、大岭山交通分局、大岭山杨屋村委会组成的大岭山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清远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1、粤ZBW75港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为奔驰牌,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号:,发动机号:,驾驶室核定载客:2人,核定载质量:22000千克,总质量:38000千克,空车,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1人。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清远市南昌(深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清远市南昌(深业)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1日。
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商业保险单号:,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因该车属港澳牌照车辆,无法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车辆的违法记录及历史事故记录。
2、电动自行车,车辆型号:普通牌电动车,车号:无号牌,车辆电动机号:,车架号:不详,车辆重量:41.70kg,车辆功率:350w 以上,电压:48v,无法查询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记录及历史事故记录。
大岭山镇“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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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1.皖K6C59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AL035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牵引车品牌型号:豪沃牌,注册日期:2017年3月17日,检验有限期至2018年3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阜南县新山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安徽阜阳市,使用性质:货运,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皖K6C59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3人(驾驶人党会军,党会军的孙女党晨夕、党会军的女朋友谢丹),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故发生后牵引货物已被卸载,无法核查载货重量。
车辆安装GPS,事发前GPS正常运行,事发后因肇事驾驶人害怕被追踪从而拆卸电池。
半挂车品牌型号:江淮扬天牌,2013年由党会军从安徽省阜南县新山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购买(无购买合同),并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注册日期:2011年3月18日,检验有限期至2019年3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使用性质:货运,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蒙AL035挂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核定载质量30000kg,事故发生后牵引货物已被卸载,无法核查载货重量。
车辆无有效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经查,该牵引车近三年来共有过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2次,无历史事故记录。
该半挂车近三年来无历史违法及事故记录。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党会军,男,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是皖K6C59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AL035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党会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党会军长时间无证驾驶经营车辆,并于2016年11月因无证驾驶被拘留15日,无历史事故记录,未有证据证明党会军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
大岭山“”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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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12.2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水朗村的东莞宏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事故,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过重于23日下午14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2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监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消防大队、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镇总工会、水朗村党工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12.2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李博,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户籍:江西省,身份证号码:,该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无营业执照),待拆除的螺旋式吸尘设备拆除工程作业人员,是本次拆除工程施工队的组织人之一。
(二)相关人员及单位基本情况孙维兵,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四川省,现居住地址:。
待拆除的螺旋式吸尘设备买方;由孙维兵将吸尘设备拆除作业有偿移交给李博等人,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达到口头协议。
李博等人携带工具、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实际施工。
东莞市宏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沈铭辉,成立于2000年11月01日,注册号:,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村,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铁管家具、木器工艺品、陶瓷工艺品、灯饰、PU发泡产品、石英钟、木制家具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家具及其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待拆除的螺旋式吸尘设备卖方。
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三)涉事设备基本情况事故设备是一台螺旋式吸尘设备,结构是上方是4个漏斗型的圆筒,下方是一个多方型的灰尘暂存区,每个漏斗型的圆筒都有一条吸尘管,每条吸尘管一头连接圆筒,另外一头连接吸尘的收集器,各部件之间使用金属卷板使用法兰连接。
大岭山排楼坑二巷在建工地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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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排楼坑二巷在建工地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大岭山排楼坑二巷在建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2016年1月19日7时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社区排楼坑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涉嫌高空坠落的一般事故,导致包工头黄进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月19日16时30分左右,大岭山安监分局接到大岭山派出所关于该起事故电话报告,立即派员到事故发生地点开展调查。
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东莞市政府同意,于1月21日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大岭山“1.19”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该镇安监分局、镇人民政府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镇规划建设办、农场社区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加。
截至2016年4月22日,该事故已调查完毕,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汇总如下:一、事故有关人员概况1、屋主1:郑有强,男,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人。
2、屋主2:张土金,男,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人。
3、屋主3:张郑金,男,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人。
4、施工人员:黄祥兵,男,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
5、施工人员:庄宏宾,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人。
6、施工人员:余杏团,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人。
7、死者妻弟:梁土盛,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海陵镇人。
8、死者岳父:梁沙养,男,广东省阳江市辖区海陵镇人。
10、东莞市寮步有才建筑公司:经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现无此单位信息,经询问房东得知施工合同有此名称是因为施工合同样板是由黄进友提供,打印出来时候就已经存在该名称,所以由黄进友在合同“承建方”代表处的公司名后面签名确认,无盖印章。
11、包工头(死者):黄进友,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5年07月13日郑有强与港粤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郑有强、张郑金、张土金联建楼(以下简称“联建楼”),地点:东莞市大岭山镇排楼坑二巷,工程规模:8层,建筑面积2442.53m2。
大岭山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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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16日02时57分,在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10KM+100M(大岭山镇)路段,发生一宗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中型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8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东莞市交警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大岭山镇交通分局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派人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1、粤B08GG1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五十铃牌,注册日期为:2017年07月07日,检验有限期至2019年07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深圳敏和美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使用性质:货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该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司机郑丽华;乘客丘国雄,当时没有受伤),车辆核定载质量1155KG,实载3150KG,超载172.72%。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商业保险单号:,强制保险单号:,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80万元。
经查,该车近三年来共1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罚1次;无历史事故记录。
2、粤SD7477号牌中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注册日期为:2008年02月29日,检验有限期至2018年08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熊德贱,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实际车主:吴鹏斌,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使用性质:营转非,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载3人(司机何德运;乘客简大峰、江华,当时均没有受伤),车辆总质量8010KG,实载质量7920KG,该车没有超载。
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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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5日10时2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振马路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现场1人被土方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5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2月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监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镇住建局、大岭山镇环基办、大岭山马蹄岗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镇截污次支管网工程(2016-2018年),总长度约29.54公里,管径DN400-DN1200,工程造价约18178万元。
事故发生地点为该工程位于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振马路路段,桩号为WH32-WH33。
2017年11月28日,大岭山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标将该工程发包给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编号:)。
截止事故发生日,该工程尚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大岭山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立日期:2017年3月1日,单位负责人:黄敏,单位主要职责:1、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镇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等环境建设工程事宜;2、对截污管网工程建设实施项目全程跟进,按照上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协助开展工程项目前期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确保工程按期动工;3、对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督促指导,具体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施工面提供、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问题进行会商会诊、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全面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大岭山镇“3.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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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3.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28日16时3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建卫南路1巷在建民房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建筑工人当场死亡。
2018年3月2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住建局、大岭山社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3.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座落在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建卫南路1巷,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伍佰壹拾平方米。
该房屋土地原属于何苏二、应黎虹、阮浩廷、梁溢钊、萧孝执、萧赛凡等6人所有。
(1)2016年7月至12月何苏二、应黎虹、阮浩廷、梁溢钊、萧孝执等5人分别与艾存勇签订《私人住宅转让协议》,以人民币70至75万不等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67万将大岭山镇建卫南街一巷等5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永久性转让给艾存勇。
(2)2016年7月26日萧赛凡与杨金桥签订《私人住宅转让协议》,以人民币70万的价格将大岭山镇建卫南街一巷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永久性转让给杨金桥。
由于艾存勇、杨金桥不是本地户口,不可以在大岭山镇民房建设报建,因此以何苏二、应黎虹、阮浩廷、梁溢钊、萧孝执、萧赛凡等6人的名义报建,拆旧建新。
2017年4月20日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审核意见书》2017年第4批次(4)),并已到大岭山镇住建部门报建。
2017年7月开工,现已建10层,事发时准备做二次结构混凝土。
大岭山“8.1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8.1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12107c3770bf78a65295438.png)
大岭山“8.1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8月13日10时00分左右,东莞市大岭山镇东莞市建辉家具有限公司成品出货口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大岭山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6年8月21日09:47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2016年8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镇公安分局、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有关同志等参加的大岭山“8.13”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东莞市建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辉公司”),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胡忠娥,注册号:914419005645915125,成立日期:2010年11月30日,公司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107国道旁,经营范围:产销;家具;货物进出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年8月13日上午,邹应友及另外一名工人(经调查,该名工人事发当天到厂工作,事发后辞职离开工厂不知去向,无登记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在二楼成品车间出货口处将货物经滑梯滑到一楼滑梯口缓冲区(缓冲区离地1.5米高)、陆启德爬上卸货平台旁边离地1.4米高的铁制平台将滑梯缓冲区的货物摆上手推叉车,张大财在一楼滑梯口整理手推叉车上的货物,当天上午10时左右,张大财用手推叉车拉走一堆货物并负责转运货物时,陆启德还站在卸货滑梯旁边的铁制平台上,随后扪皮组组长郑大勇从办公室出来看到陆启德独自躺在铁制平台旁边地面上,郑大勇立刻喊来建辉公司厂长黄若辉,黄若辉查看陆启德情况后立刻和身边工人一同将陆启德抬上车送往大岭山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拨打110进行报警,医院给予开颅去骨膜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陆启德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6年8月21日09:47医院宣布临床死亡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人死亡。
大岭山排楼坑二巷在建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大岭山排楼坑二巷在建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b905aca915f804d2a16c131.png)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大岭山排楼坑二巷在建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2016年1月19日7时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社区排楼坑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涉嫌高空坠落的一般事故,导致包工头黄进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月19日16时30分左右,大岭山安监分局接到大岭山派出所关于该起事故电话报告,立即派员到事故发生地点开展调查。
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东莞市政府同意,于1月21日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大岭山1.19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该镇安监分局、镇人民政府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镇规划建设办、农场社区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加。
截至2016年4月22日,该事故已调查完毕,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汇总如下:一、事故有关人员概况1、屋主1:郑有强,男,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人。
2、屋主2:张土金,男,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人。
3、屋主3:张郑金,男,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人。
4、施工人员:黄祥兵,男,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
5、施工人员:庄宏宾,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人。
6、施工人员:余杏团,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人。
7、死者妻弟:梁土盛,男,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海陵镇人。
8、死者岳父:梁沙养,男,广东省阳江市辖区海陵镇人。
9、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粤公司),注册号:441900*********,经营场所:东莞市莞城区运河西桃运城A座二楼,法人代表:徐建新,经营范围:可承担16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构负物的建筑施工;可承担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20米以内的桥梁,直径1.5米以内的污水管道,直径1.0米以内的供水管道的施工;水电安装,装饰工程,土石方推填土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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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篇交通事故调查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大岭山镇“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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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施工单位: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石家庄市友谊,法定代表人:李云霄,成立日期:1997年9月19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上承包工程范围详见资质证书);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凭资质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A级实施企业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举办企业。
监理单位:广东平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中路,法定代表人:李瑞才,成立日期:2014年02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一体化。
建设单位: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居民村横镇西路,法定代表人:李炳,成立日期:2002年05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玩具、五金制品、服装(生产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钢材、润滑油;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大岭山镇“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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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7月12日16点许,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的南二巷3号一居民楼发生一起事故,1人在拆除民房内楼梯时被塌下楼梯砸伤,经送大岭山医院,于7月12日18点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7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住建局、颜屋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南二巷3号一居民楼,占地约160平方米,楼高6层半。
事故地点位于该居民楼后门一楼。
楼梯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由一楼通向二楼,分为2个梯段,中间为楼梯平台。
致害物为第2个梯段水泥钢筋楼梯,该楼梯高3.5米,楼梯平台净高2.2米,梯段板长2.1米,宽1.2米。
死者被塌下的第2梯段楼梯压住胸。
图一房屋示意图(二)人员基本情况黄安曹,死者,男,年月日出生,岁,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为该工程承接人之一。
丁国权,屋主,男,年月日出生,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地址:。
为该涉事房屋屋主。
王昌丰,男,年月日,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为该工程承接人之一。
黄昌胜,男,年月日出生,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蓝山县。
为该工程中介人。
(三)工程基本情况2018年7月10日,屋主丁国权想找人拆除房屋后门一楼的楼梯和墙,于是打电话给黄昌胜,黄昌胜因为没有时间,就介绍王昌丰给丁国权。
大岭山马蹄岗鸡公岭一巷在建工地“5.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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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马蹄岗鸡公岭一巷在建工地“5.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5月14日14时2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鸡公岭一巷在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导致一名施工人员黄永才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3万元。
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大岭山安监分局接到马蹄岗派出所关于该起事故的电话报告,立即派员到事故发生地点开展调查。
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5月16日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大岭山“5.14” 一般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该镇安监分局、镇人民政府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镇规划建设办、马蹄岗村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加。
截止2016年6月2日,该事故已调查完结,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汇总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概况1、事故工地情况:事故工地是李仲权、李仲才合建楼,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鸡公岭一巷,占地面积268.6平方米,拟建七层,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事发时已建至第五层。
李仲权、李仲才是兄弟关系,该地块是其家庭旧宅基地,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备案手续。
事故发生后,该在建工地已被安监分局责令停工。
2、业主:李仲权,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李仲才,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人。
3、工程承包商:刘其亮,男,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人。
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是该事故工地的工程承包商。
4、协议情况:业主李仲权作为业主代表于2016年1月15日将该项工程承包给工程承包商刘其亮,双方签署《建筑施工合同》,2016年3月15日为购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均由李仲权作为业主代表在发包方签字,刘其亮在承包方签字。
工程承包商刘其亮与死者黄永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事故物料提升机:型号不详,出厂日期不详,主要由提升机架体、吊笼、传动装置、电气装置、曳引装置及其他系统配件组成,是刘其亮于2012年从二手设备店购买,2016年3月请人安装在事故工地并投入使用,无任何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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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16日02时57分,在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10KM+100M (大岭山镇)路段,发生一宗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中型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8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东莞市交警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大岭山镇交通分局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派人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1、粤B08GG1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五十铃牌,注册日期为:2017年07月07日,检验有限期至2019年07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深圳敏和美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使用性质:货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该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司机郑丽华;乘客丘国雄,当时没有受伤),车辆核定载质量1155KG,实载3150KG,超载172.72%。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商业保险单号:,强制保险单号:,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80万元。
经查,该车近三年来共1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罚1次;无历史事故记录。
2、粤SD7477号牌中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注册日期为:2008年02月29日,检验有限期至2018年08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熊德贱,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实际车主:吴鹏斌,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使用性质:营转非,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载3人(司机何德运;乘客简大峰、江华,当时均没有受伤),车辆总质量8010KG,实载质量7920KG,该车没有超载。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商业保险单号:,强制保险单号:,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该车近三年来共有过1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罚10次,无历史事故记录。
熊德贱系吴鹏斌妹夫,该车为吴鹏斌与熊德贱于2008年各承担8万元合共16万元买下的新车。
于2016年该车转为吴鹏斌一人所有,只有口头承诺,没有签订转让合同。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1、粤B08GG1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郑丽华,住址:广东省新丰县,身份证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3年02月06日,有效期至2019年02月0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符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条件。
郑丽华为深圳敏和美冷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55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查,郑丽华近三年来共有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0次,无历史事故记录,未有证据证明郑丽华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
2、粤SD7477号牌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何德运,住址: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6月29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符合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条件。
何德运没有办理从业资格证,何德运为吴鹏斌聘请的司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约50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查,何德运近三年来共有8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8次,无历史事故记录,未有证据证明何德运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
现场已对何德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及毒检,检测结果为阴性,未涉嫌危险驾驶。
(三)检验检测情况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何德运及郑丽华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及常见毒品筛查,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何德运及郑丽华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郑丽华的血液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A(3,4-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甲氧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K粉)、单乙酰吗啡、吗啡、美沙酮、可卡因、可待因、芬太尼、度冷丁、曲马多、海洛因、四氢大麻酚等毒品成份。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1)粤B08GG1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勘察车辆外观,该车无改装嫌疑。
(2)粤SD7477号牌中型厢式货车:该车《车身反光标识》和《后下部防护装置》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前左右近灯、远灯、位灯、雾灯、后左右倒车灯、后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勘察车辆外观,该车无改装嫌疑。
(四)涉事单位情况1、深圳敏和美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06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38年03月05日,取得《营业执照》,证号:,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郑国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货物的冷藏、保鲜、食品急冻及包装的技术开发;冷冻设备的销售;国内货运代理;装卸业务。
(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机电制冷设备维修及技术咨询;国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有效期自2018年4月4日至2022年4月3日。
经查,公司约有从业人员4人,郑国赛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许小慧负责业务及财务;丘国雄、郑丽华为司机。
2、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7年09月22日成立,营业期限:长期,取得《营业执照》,证号:,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法定代表人:王飞,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蔬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谷物、豆类、鲜蛋、日用品、文具用品、厨房用具、电子产品、化妆品、卫生间用品、塑料制品、第一类及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和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以及该车的车主深圳敏和美冷物流有限公司为业务往来关系,但无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经调查了解,该企业未列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沙田分局超限超载源头单位名单内。
(五)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时间:2018年8月16日02时57分,地点: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10KM+100M(大岭山镇)路段,天气晴朗,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呈南往北走向,中间有水泥隔离带,路面平直,水泥路面。
单向设四机动车道和一紧急救援车道,机动车道宽3.80m,救援车道宽3.00m,道路限速120km/h。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朝东尾西停在道路左起第二车道内。
粤SD7477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朝东尾西停在道路左起第二车道内,位于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前方。
4、车辆痕迹。
(1)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车头碰撞粤SD7477中型厢式货车车尾,致车头严重损坏,碰撞致使前档玻璃,左、右侧车门玻璃脱落,左侧后视镜脱落,前护杠脱落。
碰撞痕迹位于离地高40-290CM位置,从左至右140CM位置,碰撞该车车头凹入60CM。
该车驾驶位车门由消防破拆。
(2)粤SD7477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尾及右下角碰撞粤B08GG1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碰撞痕迹位于从右至左30CM,离地高35-290CM。
5、路面痕迹。
(1)现场粤SD7477中型厢式货车和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均未留下轮胎印。
(2)现场碎片主要分布在左起第二车道,第一车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8月15日晚上23时30分许,深圳敏和美冷物流有限公司指派郑丽华驾驶粤B08GG1号货车前往东莞市虎门港增益冷链的仓库(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运送一批货物(水果、蔬菜)回深圳。
2018年8月16日2时57分许,郑丽华驾驶粤B08GG1号货车,途经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10KM+100M(大岭山镇)路段时,车头与由何德运驾驶的因故障停于车道上的粤SD7477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郑丽华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何德运在驾驶车辆发生故障时未第一时间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事故发生后方在车后70-80米放置三角标志牌。
(二)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1、接处警情况:2018年8月16日03时05分,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值班室接何德运警称,在东莞市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K9路段,两货车发生追尾碰撞,有一男子受伤严重。
03时07分,大队值班室通知巡逻民警、执勤民警、120救护中心及消防队赶赴事故现场;03时08分,交警事故处理民警叶炳钦、卢炯森出警;03时19分,交警部门人员紧随120及消防车到达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交警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经勘查发现,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由东向往西停在道路左起第二车道内,SD7477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由东向往西停在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前方的第二车道内,粤B08GG1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郑丽华被困车内,下肢被夹在驾驶位上,左上肢骨折,由消防救出后被送往大岭山医院。
当日04时10分,交警部门结束现场勘查,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处置,交警部门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到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慰问安抚工作。
死者郑丽华遗体已于2018年9月25日进行火化。
事故调查已经结束,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当事人何德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郑丽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